仲裁程序有哪些不同类型(Different Types of Arbitration Procedure)?

仲裁是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ADR)程序,根据该程序,争议各方同意将其案件提交给公正的第三方仲裁员,该仲裁员在审理该事项后,作出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裁决。仲裁程序可能因争议的性质、当事人的地位以及仲裁是强制性的还是自愿...
仲裁是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ADR)程序,根据该程序,争议各方同意将其案件提交给公正的第三方仲裁员,该仲裁员在审理该事项后,作出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裁决。仲裁程序可能因争议的性质、当事人的地位以及仲裁是强制性的还是自愿的而有很大的不同。自愿仲裁的当事人和被选定审理案件的仲裁员有相当大的自由度,决定如何审理该事项,包括制定管辖仲裁行为的任何程序规则。具有约束力的仲裁使用独立的第三方帮助解决争议许多商业合同和一些消费者合同都包含强制性的有约束力的仲裁条款,在发生争议时强制进行仲裁。其中一些合同指定了一个仲裁庭,如美国的美国仲裁协会,根据其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在没有指定仲裁庭的情况下,仲裁程序由仲裁员和争议双方决定。在某些情况下,被迫仲裁的人可以选择由一名仲裁员在快速听证中决定,三名仲裁员组成的陪审团通常审理更复杂的案件自愿仲裁的当事人有相当大的自由度。一些行业和自律组织提供了详细的仲裁程序来管理强制性约束的行为在仲裁庭进行的仲裁。制定的仲裁程序规则旨在确保那些被迫对其争议进行仲裁的人得到公正的审理。这些规则可能包括,在最初阶段,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方式,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指定的仲裁员进行强制或有理由的质疑。附加的仲裁程序可规定在听证前双方交换信息,以及任何预审争议的解决方式。某些法庭规定了管辖听证会本身的仲裁程序的规则。这些规则规定了允许开场陈述还是闭幕陈述,证据的提交方式,以及一方当事人盘问对方证人的权利。在某些法庭上,仲裁程序根据争议的性质而有所不同。有些论坛,如美国仲裁协会,对消费者、劳工、建筑业有着不同的仲裁程序,以及雇佣纠纷由于仲裁的目的是提供迅速和成本效益高的争议解决办法,仲裁员通常不受正式的民事诉讼规则或适用于法院程序的正式证据规则的约束。仲裁员有权驳回无关的证据或明显与诉讼无关的证据他们正在决定的问题。一般来说,大多数法院都会尊重仲裁员的裁决。在仲裁员不存在腐败、欺诈或明显无视法律的情况下,大多数裁决都会得到支持,并可由胜诉方在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执行。
  • 发表于 2020-08-22 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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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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