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丁语"percuriam"的意思是"由法院",它用来表示法律意见书是以法院的名义而不是以特定法官的名义发表的。关于何时由法院发表意见和判决的规范因国家和法院而异。例如,高等法院,倾向于更普遍地发表签署的意见和判决,而下...
拉丁语"percuriam"的意思是"由法院",它用来表示法律意见书是以法院的名义而不是以特定法官的名义发表的。关于何时由法院发表意见和判决的规范因国家和法院而异。例如,高等法院,倾向于更普遍地发表签署的意见和判决,而下级法院可能会更经常地根据法庭作出裁决。

如果某个问题或案件更具争议性,法官可以选择签署一份意见书,暗示他们参与判决。法院可以向法庭作出口头或书面判决,因为法院认为这件事没有争议,这种判决被用来迅速免除法院审理的事项。当一个事项比较复杂或更具争议性时,法官通常会签署意见书,这不仅是因为意见书可能会进入判例,而且法官喜欢看到他们的名字印在纸上。法官们也可能希望参与裁决记录在案。根据法庭的裁决并不比法官签署的判决有效。它们可以表明法庭的一致裁决,但事实并非如此,与其他法律判决一样,如果有人认为判决是错误的,或者法院存在可能妨碍司法公正的问题,例如信息不完整或证据篡改,则可以对其提起上诉在涉及多个法官审理案件和作出判决的案件中,由一个或多个法官撰写法庭裁决书,但法庭上没有任何人签字,而是以法院的名义发布。相比之下,一个法院可以有全体法官签署的一致决定和意见书。法院也可以对其判决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另一方的法官提出异议;也可以由多个法官撰写意见书。在所有这些案件中,法官在自己的意见书上签名,并在判决书上附上自己的名字法律学者有时会根据法庭判决进行辩论;一些人认为,法官没有理由不在法律裁决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不应以法院的名义作出裁决;另一些人则认为,法官没有特别必要签署无争议的判决,并捍卫法院根据法庭发布裁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