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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日本专利局发布了人工智能专利申请报告。该报告将人工智能核心发明和人工智能应用发明定义为人工智能相关发明。
人工智能核心发明指:具有以人工智能为基础的数学或统计信息处理技术为特征的发明,包括神经网络、深度学习、支持向量机、强化学习和其他机器学习技术,以及知识模型和模糊逻辑等。
人工智能应用发明指:将人工智能核心发明应用于各种技术的发明,例如图像处理、语音处理、自然语言处理、设备控制及机器人技术 等。
人工智能专利申请情况
人工智能相关专利申请数量自2014年快速增长,这次增长被认为是受第三次人工智能热潮的影响,计算机性能的提高以及数据通量的增加,使得人工智能相关理论付诸实践成为可能,包括神经网络在内的机器学习技术成为热点,深度学习占主要地位。
日本人工智能专利申请量 排名前三的是:日本电报电话公司(636件),富士通公司(468件),日立制作所(327件)。
人工智能应用技术专利申请情况
2018年专利申请量在50件以上的FI小类(日本专利分类体系File Index)进行统计分析。除G06N分类以外,图像处理(G06T)、信息检索和建议(G06F16,含FI修订前的G06F17/30)类别的相关专利申请较多。
商业(G06Q,含FI修订前的G06F17/60)、医疗诊断(A61B)、一般控制与调节系统(G05B)、材料分析(G01N)、语音处理(G10L)、自然语言处理与机器翻译(G06F17/20-28)等类别也是人工智能的主要应用领域。
医疗诊断(A61B)、一般控制与调节系统(G05B)、交通控制系统(G08G)、图像处理(G06T)等类别专利申请量增长速度显著。
深度学习相关专利申请情况
深度学习(Deep Learning)技术是 人工智能专利申请数量增长的主要原因,主要包括卷积神经网络、循环神经网络和深度强化学习等技术 …. 摘自:乐知网 www.lzpa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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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ongying.gov.cn/html/2006/10-18/06112406172509187.htm 这是东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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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实务之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管辖
文/王现辉
本文就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管辖涉及的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之处,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等问题展开进行说明,并就争议较多的网络销售地的认识以及共同诉讼管辖问题进行讨论。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一审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于专利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有特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
第二条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一般情况下,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各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及2017年1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在江苏等17个省级行政区划设立20个知识产权法庭(南京、苏州、武汉、成都、杭州、宁波、合肥、福州、济南、青岛、深圳、天津、郑州、长沙、西安、南昌、兰州、长春、乌鲁木齐、海口)。形成了1+3+20的知识产权管辖格局。
所谓“1+3+21”是指:
1: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3:3个知识产权法院(北京、上海、广州)
21:21个知识产权法庭(南京、苏州、武汉、成都、杭州、宁波、合肥、福州、济南、青岛、深圳、天津、郑州、长沙、西安、南昌、兰州、长春、乌鲁木齐、海口、厦门)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件,这些知识产权法院/法庭一般都会跨区管辖所在省市的专利侵权一审案件。
对于已经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法庭的省市、自治区,其专利侵权一审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法庭负责。
对于尚未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法庭的省市、自治区,其专利侵权一审案件仍由原先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
具有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管辖权法院明细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明细
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包头 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辖 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发生在其他盟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仍由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沈阳:抚顺、本溪、锦州、葫芦岛、铁岭、鼻新、朝阳地区的上述纠纷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鞍山、营口、辽阳、丹东、盘锦地区的上述纠纷由大适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黑龙江: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哈尔滨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鸡西市、双鸭山市、鹤岗市、伊春市、七台河市、绥化市区域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齐齐哈尔市、大庆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区域内的第一审专利案件。
江苏:南京知识产权法庭(管辖南京、镇江、扬州、泰州、盐城、淮安、宿迁、徐州、连云港市辖区内的专利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苏州、无锡、常州、南通市辖区内的专利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浙江: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宁波知识产权法庭;
杭州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管辖发生在杭州、嘉兴、湖州、金华、衢州、丽水辖区内的专利案件;宁波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管辖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台州市、舟山市辖区内的专利案件
山东:济南知识产权法庭、青岛知识产权法庭;
济南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管辖济南、淄博、枣庄、济宁、泰安、莱芜、滨州、德州、聊城、临沂、菏泽辖区内的专利纠纷案件;青岛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管辖青岛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日照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案件
广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是广东省内唯一拥有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第一审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其他市的上述案件均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辖区内及桂林市、来宾市、河池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广西省其他市的上述案件均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重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其辖区以及重庆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法院管辖发生在其辖区及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辖区、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重庆一中院
沙坪坝区法院、江北区法院、北碎区法院、渝北区法院、大足区法院、合川区法院、长寿区法院、壁山县法院、铜梁区法院、潼南县法院
重庆二中院
万州区法院、云阳县法院、奉节县法院、巫山县法院、梁平县法院、开县法院、忠县法院、城口县法院、巫溪县法院
重庆三中院
涪陵区法院、南川区法院、丰都县法院、垫江县法院、武隆县法院
重庆四中院
黔江区法院、石柱县法院、彭水县法院、西阳县法院、秀山县法院
重庆五中院
渝中区法院、南岸区法院、九龙坡区法院、大渡口区法院、巴南区法院、万盛区法院、永川区法院、江津区法院、萘江区法院、荣昌区法院、重庆铁路法院
贵州: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本辖区内的部分专利纠纷案件。其他地区案件归贵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新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农八师、农四师、农五师、农七师、农九师、农十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农十二师、农一师、农二师、农三师、农六师、农十三师、农十四师、建筑工程师辖区内和发生在乌鲁木齐市城区范围内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专利纠纷案件。
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与案件的标的额也有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的规定,目前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调整为50亿元人民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以上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而,只要诉讼标的额不超过50亿元,专利侵权案件仍由上述具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法院/法庭,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新时代审判工作发展要求,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事审判职能,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重心下移,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人民币),诉讼标的额下限继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等文件执行。
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海事海商案件、涉外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
四、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所涉案件类型除外。
五、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关于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8〕22号)第二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二审案件,统一归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二审仍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案件:
(一)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二)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行政处罚等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五)对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六)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管辖权争议,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报请延长审限等案件;
(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更为直观了解方式,参见图表:
(一)专利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对于侵权纠纷案件,民事诉讼法又特别规定了侵权行为地法院也具有管辖权,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更为明确专利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的具体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3号明确认定销售行为实施地包括不以购买者意志为转移的销售商主要经营地以及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
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生地,不能以权利人认为受到损害就认为其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销售”行为并非瞬时完成的行为,成立于买卖合同订立,终止于发货,故买卖合同成立地法院、侵权产品发货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对因许诺销售而引起的侵犯专利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同别的专利侵权行为一样,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说来,是由许诺销售行为的实施地以及作出许诺销售行为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许诺销售的广告刊登在报纸上,则由该报社的工商注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许诺销售的广告是通过互联网发布的,则应由发布该广告的网站的服务器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能查清服务器所在地时,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
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区别权属争议发生的原因即侵权行为还是合同关系分别确定。如果是基于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之争导致的权属争议,属于侵权行为导致的权属争议,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管辖确定规则确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是基于技术开发合同或者技术委托合同等技术合同争议引发的权属争议,则需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争议管辖确定的规则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同技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履行方式不同,合同的履行地点也不同。技术开发合同以研究开发地为合同履行地;技术转让合同以技术实施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技术咨询合同以受托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技术服务合同以完成主要技术服务项目的地点为合同的履行地。
(三)专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专利合同纠纷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以及专利代理合同纠纷等。专利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地域管辖的确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公司专利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中的批示,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属于侵权类纠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和专利侵权诉讼合并审理管辖法院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中的裁定,不同法院受理的涉及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和专利侵权诉讼应当移送管辖合并审理;移送过程中,如涉及地域管辖,应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由后立案受理的法院将案件移送到先立案受理的法院审理;如涉及级别管辖,一般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级别低的法院将其立案受理的案件移送到级别高的法院审理。
(六)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及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的地域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应当向有专利侵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3条的规定,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中,遭受损害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专利权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根据该司法解释,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造成损害的诉讼,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侵权诉讼来对待,由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即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鉴于损失是因采取诉前停止侵权措施引起的,为了公正合理地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查清案情和公正处理纠纷考虑,故也允许被申请人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专利权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七)其他专利纠纷的地域管辖
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及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的地域管辖,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原则上可参照专利侵权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因恶意提起专利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本质上均属于侵权纠纷,均可以参照侵犯专利权纠纷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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