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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邓晓琪
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 专利代理人
看到这标题,也许会有人问,专利还能被“抢”?这里的被“抢”其实是指自己研发的技术或自己的设计被别人抢去申请了专利,甚至还以其“抢”得的专利权去对发明人、设计者提告。
根据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现实中,技术研发者、产品设计者基于各种考量,在技术研发完成或产品设计完成时并没在第一时间申请专利,而由于研发过程中缺乏保密意识,抑或是在商业合作中向合作者披露了相关技术,这就让第三方有机会将技术研发者、产品设计者的技术方案抢先申请专利。笔者在最近跟进的案件中也遇到了相似情况,对于如此恶劣的行径,研发者或设计者该如何救济?以下分几种情况说明。
有证据证明是研发者、设计者向其提供的技术、设计
这是对研发者、设计者最有利的情况,虽然其研发的技术、完成的设计被他人抢申请了,但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专利应归自身所有,那可以通过提起专利权属纠纷之诉,请求法院判令该专利归自身所有。
在青岛亿联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联客公司)与东莞市劲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丰电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中,涉案专利为被告劲丰电子公司申请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且被告劲丰电子公司曾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原告亿联客公司提起诉讼,理由为其行为侵犯涉案专利权[2];而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原告亿联客公司委托被告劲丰电子公司进行模具制作,并向原告亿联客公司提供图纸,该图纸体现了涉案专利的主要技术特征,本案中,原告亿联客公司提供了《模具制造及委托加工合同书》、《保密协议》、与被告劲丰电子公司的往来邮件公证书、订金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涉案专利应归自身所有,一审判决确认涉案专利权归原告亿联客公司所有,并由被告劲丰电子公司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
可见,当有足够证据证明涉案专利应归自身所有,是可以提起专利权属纠纷之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不过实务中因证据不足而败诉的也不少见,因而建议研发设计者在日常商业合作中注意保留合同、保密协议、交易记录、邮件、沟通记录等证据,必要时可用于维护自身权益。
有证据证明在他人专利申请前已制造、使用
若研发者、设计者在未提起专利权属纠纷之诉即被起诉侵犯专利权的话该如何救济呢?又或是在研发者、设计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是其向现有专利权人提供的技术,而仅有证据证明自身在他人专利申请前已制造、使用,其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诉讼中能如何主张权利呢?
在上述提及的劲丰电子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亿联客公司提起的侵犯专利权诉讼[2]中,亿联客公司提出独有或共有涉案专利权及先用权的抗辩意见,对于亿联客公司提出的独有或共有涉案专利权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该案系专利侵权纠纷,而非专利权属纠纷,认为其不属于该案审查范围,但最后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3]支持了亿联客公司的先用权抗辩,驳回了劲丰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
可见,研发设计者在有证据证明在他人专利申请前已制造、使用,其可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主张先用权抗辩,确保其得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技术或设计在他人申请专利前已对外公开
若研发者、设计者在他人申请专利之前就以对外销售、使用等方式公开了涉案专利的完整技术方案,研发者、设计者由于拥有在技术方案先公开的证据,研发者、设计者可向专利复审委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无效该专利,而若此时他人已就其申请的专利对研发者、设计者提起了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研发者、设计者则可以在诉讼中主张现有技术抗辩。
在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之英公司)、上海埃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盎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中,埃盎公司通过列举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的淘宝交易快照证明涉案专利属于现有技术,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对外公开销售,法院最后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二条[5]、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6]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7]的规定,判决埃盎公司现有技术抗辩、不侵权抗辩成立。
以上均是基于有确切证据的前提,可见,研发者、设计者在技术研发、产品设计过程中,除了要注意及时将研发的技术方案、设计的产品申请专利外,还应注意保管可用于维权的各类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1] (2017)鲁02民初1799号案;
[2] (2017)粤73民初1564号案;
[3]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4] (2019)最高法知民终614号案;
[5]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6]第二十二条第五款:“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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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杨兆磊 制作:赵倩雯 校对:董照洋 责编:张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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