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
小王,听说高新企业能节约很多税啊。
节税40%,老板。
给咱整一个呗。
咱好像达不到硬性要求。
研发人员数量这些都好说。
不是,咱没有专利。
这个。。
真是“专利”到用时方很少啊,科技早已是第一生产力了,时至今日,有了互联网的加持,几乎没有什么行业、更没有什么企业能脱离科技、脱离互联网存在,而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正是企业技术的体现。
所以企业现如今面临的问题,已经不是要不要申请专利,而是什么时候去申请专利的问题。
正所谓人在江湖飘,必先言义,人在生意场,必先言利。下面,我们先来看看专利对一家企业还有些啥好处?
1、技术保护
申请专利后,该技术在一定时期内就独属于你,带给你技术优势,不然要是别人捷足先登,你就不能用此技术。
2、专利本身就能赚钱
首先专利技术能加大企业产能,然后专利还可以转让出去或许可给他人使用,这也是能够收取费用的。
3、高新认证需要专利
高新企业有很多优惠政策,例如所得税率为15%。
5、专利有助于申报政府项目
例如中关村的补贴政策。
6、专利有助于融资和上市
投资方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时、证监会在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专利都可以大大起到加分作用。
当然,专利的好处可远不止此,在此就不详述了。
专利分为3类,分别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
专利之所以“专”,就是要与众不同,要创新,因此专利要满足3个特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即是对产品或方法所提出的全新的技术方案。
是创造性的发明一个东西或一种方法。
2、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是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的新的技术方案。
仅针对实物,不针对方法,跟名字一样,一定要实用。
3、外观专利
外观专利是针对产品形状、图案、色彩的新设计方案,并且要求富有美感同时适于工业应用的。
也是仅针对实物,强调其新颖性和美感。
三者相较而言,发明专利的含金量更高,更难申请,但只要找对申请方法,也没那么难滴。
很多人认为,申请专利是很“高端”的事,是那些大公司或学者才能做的事,至于非高科技,非研发型的小公司,还是安安静静做个“美男子”吧。
其实申请专利是有点复杂,但其根本要求并没有那么高,一种小的设计、一种方法改进都能申请专利。
在我们长期的专利申请过程中,就有如下成功案例。
帮某创业公司开发的APP成功申请了发明专利。
帮某科技公司自有软件系统的操作界面成功申请了外观专利。
帮某加工制造企业的一款多功能台灯成功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
帮某手工爱好者的手工艺品成功申请了外观专利。
帮某食堂老板的手工挂面成功申请了发明专利。
......
看了上面的例子,是不是顿时对你自己拥有的技术也有信心了呢,还不确定?想知道你的技术或方法能不能申请专利?(那你可以点击文末的“了解更多”,查一查先)
当然,对咱们很多中小企业来说,除了技术的顾虑,还有一个考虑点就是钱,那申请一个专利是不是要花好多钱呢?
以上费用是申请时就要缴纳的(或根据要求在申请后一定期限缴纳),申请提交后还有很多费用陆续有来,如下表。
可以看出发明专利费用是最贵的。上述费用是专利局收取的,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能根据你的申请要求去缴纳相应的费用,那你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缴费呢?
专利局收取的专利费虽然都是几百上千,但长期下来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啊,要是能减免一些也不错。
专利局对专利费用的减缴规定如下:
小快举例子:
以发明专利为例,申请费900+实质审查费2500+复审费1000+前6年年费6300=10700元。
若为你的独有专利,可以省钱10700*85%=9095元;若为共有专利,可以省钱10700*70%=7490元。
当然,不是你说符合条件就符合,特别是企业,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以上费用是专利局收取的,如果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去申请,代理机构当然还要收取一些服务费。那么很多小伙伴可能就要疑惑了,代理机构的收费会不会很贵呢?
以下就是代理机构代为申请专利的收费,作为您的参考,看看是在怎样一个水平。
注意,以上收费是包含了专利局的相应基础收费的,这样算下来代理机构的服务费也还好,要是您没有过自己申请专利的经历,找人代理无疑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当然,上述时间一般是申请过程中没出什么“幺蛾子”,不然时间可能会更久。
说了这么多,其实不管你企业是不是科技型企业,专利的布局都不可忽视,在高新企业申请时知识产权就占了30分(总分100分)。一般来说一个发明专利能得到很多分,要是实在没有发明专利,用多个实用新型专利来替代也是可以滴。
这只是专利对高新认证的重要性,如开头所述,专利在融资、上市等其他方面还有大用处,因此问题不是要不要申请专利,而是什么时候去申请专利,迟早的事儿,既然如此,快点击下方“了解更多”,更多了解吧!
若有不当之处,欢迎留言指正!
若觉得还不错,别忘了点赞转发哦!
本文系由快法务(公众号ID:kuaifw)撰写!
快法务是企业综合法律服务领导者,专注为中国4000万中小微企业提供:工商注册、财税记账、商标专利、资质申请、合同文书、法律顾问等一站式品质服务。
·······································································
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4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规定增加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5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4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5年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29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三、将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 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在2001年7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专利法的规定确定民事责任;发生在2001年7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专利法的规定确定民事责任。” 六、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假冒他人专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其民事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未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民事制裁,适用民事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确定。” 七、删除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一款并修改为:“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第三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八、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九、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 十、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九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根据本决定,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全文内容 编辑 (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该修正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1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1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14.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15.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16.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第三条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维持驳回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或者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七条 原告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提起的侵权诉讼,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件实体审理中依法适用方法发明专利权不延及产品的规定。 第八条 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并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一并作出有关裁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以及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 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专利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送达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期限届满前未送达的,视为自动解除对该专利权的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出质的专利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保全措施的影响;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经签订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该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专利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第十四条 2001年7月1日以前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涉及权利冲突的,应当保护在先依法享有权利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第十七条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第十八条 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在2001年7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专利法的规定确定民事责任;发生在2001年7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专利法的规定确定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其民事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未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民事制裁,适用民事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第二十一条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二条 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 第二十三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九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已经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侵权或者不侵权认定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十六条 以前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管辖权的法院》 一、中级法院:(52个) 北京:(1个)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上海:(1个)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1. 重庆:(1个)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 安徽:(1个)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6. 福建:(2个)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 广东:(8个)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9. 广西:(1个)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贵州:(1个)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13. 河南:(1个)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4. 黑龙江:(1个)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15. 湖北:(2个)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16. 湖南:(2个)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18. 江苏:(11个)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19. 江西:(2个)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 辽宁:(2个)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1. 内蒙古:(1个)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4. 山东:(5个)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27. 四川:(1个)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8. 新疆:(2个) 兵团分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31. 浙江:(9个)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基层法院:(7个)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
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可以参照专利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同样是适用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权限定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并特别明确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专利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 对于这里的“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第二部分案件管辖里提到,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区内的开放城市或者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其辖区内的上列收案范围中5-7类案件的第一审法院。根据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定某一中院是否能作为专利案件的一审法院时,一般考虑以下因素:(1)当地专利纠纷的多少;(2)是否设有专利管理机关;(3)是否已经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的同意等。 经过搜索,你可以发现有目前已经有多个中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成为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管辖了,例如: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武威市、张掖市、酒泉市等三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等。 希望对你有帮助。
···································^^····································
由于专利纠纷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各省、直辖市一般均指定专利纠纷一审管辖法院,下文向大家介绍专利纠纷案件一审管辖法院名单: 北京(1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上海(1个):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广东(1个):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天津(2个):一中院、二中院 重庆(2个):一中院、五中院 福建(3个):福州中院、厦门中院、泉州中院 浙江(5个):杭州中院、温州中院、金华中院、宁波中院、台州中院 江苏(7个):南京中院、苏州中院、南通中院、镇江中院、盐城中院、无锡中院、常州中院 山东(6个):济南中院、青岛中院、烟台中院、潍坊中院、淄博中院、东营中院 安徽(2):合肥中院、芜湖中院 湖南(2个):长沙中院、株洲中院 四川(2个):成都中院、绵阳中院 江西(3个):南昌中院、景德镇中院、宜春中院 辽宁(3个):沈阳中院、大连中院、葫芦岛中院 内蒙(2个):内蒙古呼和浩特中院、包头中院 新疆(2个):乌鲁木齐中院、新疆兵团法院 湖北:武汉中院 河北:石家庄中院 山西:太原中院 陕西:西安中院 河南:郑州中院 吉林:长春中院 黑龙江:哈尔滨中院 广西:南宁中院 海南:海口中院 贵州:贵阳中院 云南:昆明中院 西藏:拉萨中院 甘肃:兰州中院 青海:西宁中院 宁夏:银川中院 另有海淀、义乌、昆山法院有外观、新型管辖权。
·······································································
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
东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下发2020年度第一批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资金补助奖励明细的通知
0 篇文章
如果觉得我的文章对您有用,请随意打赏。你的支持将鼓励我继续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