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需要多少钱?费用到底是多少? 在厦门怎样申请专利啊?有那些要办的事?

很多人问我,为啥专利代理费各个所差别很大,到底需要多少钱更为合理呢?下面针对大家的疑问,给大家梳理了一个国内专利官方的费用表,也就是每申请一个专利,专利局收的费用,见下...

申请专利需要多少钱?费用到底是多少?

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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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问我,为啥专利代理费各个所差别很大,到底需要多少钱更为合理呢?下面针对大家的疑问,给大家梳理了一个国内专利官方的费用表,也就是每申请一个专利,专利局收的费用,见下表: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申请一个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目前需要的费用总共是4355,费减70%后是1345,费减80%之后是700;申请一个实用新型或者是外观设计专利,目前需要的费用总共是1105,费减70%之后是335,费减85%之后是170。


费减又是什么含义呢?


费减,指的是专利费用减缓,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2、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费减比例呢?


1、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个个人或者单个单位的,减缴前述收费的85%;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前述收费的70%。

综上所述,均是官方的费用,也就是专利局要收的费用,至于每个代理机构的收费差别,跟每个公司的运营成本也都有关系,还有一个对于申请人来说最重要的就是专利的撰写,直接关系着自己专利的质量,是否能够授权,又或者保护力度到底有多大,都掌握在了写专利的专利代理师手里,这也是代理机构的需要付出的一部分成本之所在,市场价格不一,对应的成本也千差万别,当然也不乏有人收着高昂的代理费,写着质量较低的专利,这就像任何产品,不管贵还是便宜,咱还是得找那个适合自己的,对咱来说,只有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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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厦门怎样申请专利啊?有那些要办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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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直接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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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成品,只要有说明材料和构成图就行了.你可以找厦门的代理机构或自己把东西寄往北京申请 因为就北京一个知识产权局.地方上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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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写出材料(要详细说明),画出机械图(不要尺寸),只要你的想法可以行得通,一切都由代理公司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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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福州代办处,于2006年11月1日正式开业。 参考:www.sipo.gov.cn/sipo2008/zldbc/gdzldbcfb/200804/t20080404_3697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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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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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创造、运用、管理、服务、保护五方面强化我市知识产权激励机制与保护体系,是福建省出台的首部知识产权综合性地方性法规

全文如下


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2020年10月30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施知识产权强市战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厦门经济特区内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服务、保护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新、有效运用、科学管理、优化服务、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推动解决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库,为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咨询、论证等服务。

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定期发布全市知识产权白皮书。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农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职责。

发改、教育、科技、工信、司法行政、财政、商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机构配合其主管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促进、保护和公共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
  构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型智库、服务机构等多方参与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增强全社会促进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良好环境。

行业协会、商会、知识产权联盟等应当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行业自律自治,提升自我保护能力,健全知识产权信息沟通机制。

鼓励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加强与闽西南协同发展区、对口支援地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建立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知识产权案件移送、联合调查等执法协作机制,促进资源共享和信息整合。

支持两岸知识产权经济发展,完善两岸知识产权联盟工作机制,开展两岸知识产权金融合作,支持台湾地区民间资本和机构参与知识产权基金投资、知识产权运营等活动。

推动“一带一路”知识产权经济协作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支持性政策,激发创新活力,营造鼓励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

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改革创新中,对于符合改革方向、程序合法依规、旨在推动工作的失误,且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追究相关行政责任;相关主体受到追责时可以提出免责申请。

第十条
  鼓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厦门片区在知识产权体制机制、政策措施、公共服务、对台交流等方面先行先试,并适时在全市推广。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文化、贸易、人才等政策措施,促进和支持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相关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专项资金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予以奖励。专利奖评选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专利奖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转让、许可使用知识产权所得,以及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
  鼓励知识产权投资引导资金和基金支持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模式,建立适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点的评价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信贷支持,完善知识产权融资风险预防、风险分担机制以及知识产权评估、质押财产处置机制。

创新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模式,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涉及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推动创建两岸知识产权相关金融机构,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提供资本供给和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  
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聚集区,集聚知识产权市场化服务要素,提升与企业创新发展需求相匹配的服务能力,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提供代理、咨询、培训、评估、交易、维权等全链条服务。

加强知识产权招商,产业园区招商应当优先考虑核心专利技术项目和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

鼓励和支持建立科技孵化器,优先安排拥有知识产权的创业者入驻,并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服务。

第十七条
  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开展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的协作,实施知识产权资源共享,推进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知识产权产业运营机构,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 发表于 2020-11-18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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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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