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袭击夏威夷后,人身保护令被暂停珍珠港。在美利坚合众国,人身保护权和政府中止人身保护令的权力都列在宪法第一条中,该条规定了国会的组成和程序,并列举了国会的权力,第九节规定,国会只有在认为"在叛乱或入侵的情况下"对公共安全有必要时才允许暂停人身保护令。最初,这只被认为是指联邦政府的囚犯,被州政府监禁的人的合法权利由各州宪法规定,但根据1867年通过的一项法令,联邦法院有权审查州政府关押的囚犯的请愿书
宪法第1条提到了人身保护令。1861年美国内战期间,美国联邦政府首次暂停人身保护令,当时亚伯拉罕·林肯总统下令在美国部分地区(如马里兰州)暂停人身保护令,他们被认为有可能脱离联邦并加入美国联邦,但这被联邦法院裁定为非法,因为宪法赋予立法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中止人身保护令的权力,但无论如何都被执行了。在战争期间,南部邦联也暂停了人身保护令。后来,尤利西斯·格兰特总统下令在南卡罗来纳州部分地区暂停人身保护令,作为联邦政府镇压三K党运动的一部分。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日本偷袭珍珠港后,该法在夏威夷暂停,并于1944年恢复。2006年的《军事委员会法》暂停了美国作为敌方战斗人员关押的外国人的人身保护权,但这项立法的部分内容随后被最高法院否决,许多其他国家也曾暂停人身保护令。在加拿大,这项法律被暂停是为了证明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和之后拘留数千名外国国民(主要是德国人和乌克兰人)以及在世界大战期间拘留日裔加拿大人的正当理由第二次世界大战。1970年,为了应对魁北克激进分离主义分子的恐怖行为,该组织曾一度暂停。1971年,菲律宾总统费迪南德·马科斯下令暂停,第二年宣布戒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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