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无效动议可允许法庭在审判中排除某些证据。限制动议的目的之一是避免在审判中出现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情况首先,在陪审团已经听说证据的存在之后,再对证据的可采性作出裁决。在这种情况下,就影响而言,证据的猫腻已经泄露出去了。即使法官裁定证据是不允许的,不管他对陪审团的指示他们必须无视证据的存在,一些陪审员可能会得出否定和偏见的推断。一方当事人通常在审判前提出不可受理的动议。寻求裁定某些证据不可采纳的一方将说明排除证据的理由。一般来说,证据规则可能禁止提供某些证据,因为其证明价值大大超过了对一方当事人的不利影响,例如,在重罪刑事审判中,被告律师可能会以其证明价值有限为由,寻求排除当事人轻罪指控的证据,但其损害效果可能很大在审判过程中,如果检察官首先向法官宣布,他愿意将轻罪定罪作为证据,但记录被驳回,排除裁决的优势就会有所削弱,因为陪审团已经听说了轻罪指控的存在。基于这些原因,诉讼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是,任何被对方反对的证据都必须在陪审团的庭审之外提出。这既可以在法官席上进行,也可以在法官分庭进行,届时法官将对其可采性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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