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政府不阻止两个不同的商业实体创建连锁董事会,而联邦法律不阻止连锁董事会的创建董事会,有些情况下,一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不能同时在另一家公司的董事会任职,尤其是在这种关系有可能为两家公司的任何一家创造不公平优势的情况下,或者允许董事会董事以某种方式影响董事会的决定,从而在个人经济回报方面为其提供不公平的优势。为了防止这种利益冲突,许多政府实施了反托拉斯法来解决这类问题,以及其他可能导致破坏自由贸易的商业行为美国就有这样一个例子,即连锁董事会的范围和范围。1914年的《克莱顿法案》是对早期《谢尔曼法案》的修正案。在这项立法的文本中,制定了一些限制,以防止由于这两个公司之间的交叉授粉而产生的价格歧视法律还禁止在这些实体之间建立合并或合同等行为,因为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市场竞争的减少或造成垄断,从而威胁到整个市场部门的控制有两种观点认为,法律法规的实施限制了连锁董事会的形成。支持者认为,这类措施对于防止各种规模的企业创建未公开的企业至关重要导致不公平的市场优势。同时,这些法律有助于防止一小部分个人操纵多个董事会的决策,并以相关公司的利益为代价从这些努力中获益。反对连锁董事会的人通常认为,企业应该在制定规章制度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防止董事会成员坐在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公司董事会,并将这些章程的执行交给行业而不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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