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注意事项-免费上门评 申请高新企业所需资料有哪些

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和质量集中体现出了一个国家的经济活力与竞争力。如果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就可以获得国家扶持和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随着高企数量的增长,...

苏州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注意事项-免费上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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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和质量集中体现出了一个国家的经济活力与竞争力。如果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就可以获得国家扶持和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随着高企数量的增长,审查方面越来越严格,想申报高企认定的企业要提前准备好。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已经结束了,2021年的申报工作也已经开始准备了。接下来,智为铭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前期申报高企的几个注意事项:

一、如何尽快获得自主的知识产权

1.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知识产权是企业发展创新的证明,也是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主要组成部分。

2.企业必须要有自主的核心知识产权,而核心知识产权分为I类和II类。这就要求企业需要尽早梳理旗下目前的知识产权情况,如果未达标,就应该及时利用现有符合申请条件的知识产权,查缺补漏、提前布局。

二、如何尽快转化科技成果

1.获得自主的知识产权之后,还应当尽快将其转化为科技成果。科技转化成果是高企认定的一个高分项。它意指将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转化为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其主成果一般有硬件、软件、工艺、方法、服务等,副成果一般有标准、专利、论文、图纸、著作、报告等。

2.所以企业应该在前期就规划做好立项评估定位,注重立项管理,建立规范组织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形成科技成果转化,才能使其在评分中拿到高分。

三、提前归集财务费用

1.高企认定工作指引中明确了研发费用归集的范围: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同时明确指出企业应对研发费用进行单独列支并单列到具体研发项目。

2.而如果企业在前期并没有将研发费用单列到项目甚至没有在账内单独列支研发费用,那么必然导致企业财务人员在申报高企认定时,才临时按照「指引」要求,按项目对研发费用逐项进行归集、认定,工作量非常大,有时甚至都是在做无用功。因此,提前归集财务费用是十分重要的准备环节。

四、提前建立合理人员结构

高企认定条件中明确规定研发人员要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比例要在10%以上。所以企业应当对人力资源进行专业系统的规划,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体系,以此满足公司和员工发展的需求。

五、预先规划研发立项,规范组织管理制度

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几乎不会关注企业内部的研发活动的立项、梳理等工作,其实问题的核心在于企业可能不知道如何梳理,虽然技术人员知道做了哪些研究开发活动,但是不能形成系统的书面材料。

因此,企业要在前期做好项目规划与定位,做好立项评估,注重立项管理,建立制度保障使风险可控;同时还可以借助外力,突破技术难题,以此推动企业形成科技成果转化,才能使其在评分中拿到高分。

总而言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并非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企业有必要针对高企认定必要性的指标提前做好规划,有助于企业提高认定成功率。如果意向申报2021年高新的企业,可以从以上几个方面开始着手准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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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高新企业所需资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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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是你是哪个省的,大至的材料如下:
  第一条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国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国家科学技术部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海洋工程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国家科学技术部根据以上高新技术范围制定颁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根据世界高新技术的发展对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从事本细则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家科学技术部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围。
  (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五)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新办企业(指注册不满1年的)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应占总投入60%以上。
  (六)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内的企业年总收入1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企业年总收入200万元以上,销售利税率10%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15万元/人·年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重视技术创新,具有管理能力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港、澳、台资企业。
  第四条
  国家及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须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向企业所在地的市、行署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并报送以下材料(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可同时申请认定,也可分别申请认定):
  1、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的章程复印件);
  4、企业的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个人材料(身份证或有效护照,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6、企业职工学历结构、职称结构证明(须经档案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7、反映所从事的技术及其产品的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的材料(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用户的评测报告等。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须提供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新药证书等;技术来源于其它单位或个人的,须提供技术合同和相关材料);
  8、企业上一年度和近期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和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须经当地主管税务局审核盖章);新办企业的投资方案,包括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立项批文等;
  9、其它有关文件、证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一式3份,申请报告等材料一式1份。
  第五条
  市、行署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及上述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通过后审批认定。对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国家及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须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并报送第六条所列材料,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对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公司)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应分别审查、认定。

  符合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须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向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并报送有关材料,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科学技术部审批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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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软认定"是指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软件企业认证,为了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多个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极大地改善了我国软件企业的发展环境。同时,为了甄别真正的软件企业国家还规定,必须获得软件产品证书,并通过国家软件企业认定的企业才能够享有免税、重点扶持等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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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高新区科技局关于申报2020年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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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工信部门通知要求,现开展2020年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工作。请各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认真研读《石家庄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见附件),根据办法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于2020年8月19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2份,电子版光盘1张)报送至经济发展局工业和信息化处,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石家庄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冀工信企业〔2017〕242号)和《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65号),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构建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产业化相结合的“双创”生态系统,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创新能力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石家庄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第三条 示范基地原则上从石家庄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产生。

第四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建设培育、指导管理和申报推荐。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和建设指导。

第五条  示范基地坚持自愿申报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石家庄市辖区内注册并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基地建设时间2年以上。

   (二)基地入驻小微企业20家以上,从业人员200人以上,小微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50%以上。

 (三)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持证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2家。

 (四)服务工作扎实活跃,服务流程科学清晰,服务特色鲜明突出,服务内容能满足入驻企业的需求。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的10%以上。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具备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有科学合理的发展目标,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运营团队管理规范,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丰富的创业服务经验。

(四)服务功能完善,有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障措施,服务内容公开。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服务人数、现场图片及意见反馈等)。

第八条  示范基地申报应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

(一)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二)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2次以上。

(三)信息服务。具有开放的、便于企业查询的信息服务系统,通过网站、微信等方式,能为入驻企业、创客提供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5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15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产品设计、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工商注册、税务代理、专利申请、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九条 申报示范基地能为入驻企业提供便捷的水电、网络、通信等基本保障,积极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模式,实现制度建设规范化、物业管理信息化、公共服务专业化,不断满足企业的服务需求。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十条  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开展市级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经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并推荐至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二条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并对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考核和测评,填写《石家庄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石家庄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基地服务流程、运营管理制度及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2000字,可附照片);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公示无异议的基地认定为“石家庄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并及时在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布。

 

第四章   管理与扶持

 第十五条   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复核评估管理制度,对认定的示范基地授予“石家庄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每三年复核一次,对合格的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七条  建立年度测评制度。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市级示范基地进行测评,测评不合格的将撤销市级示范基地资格。

第十八条  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进行跟踪指导和重点扶持,并从中择优推荐为国家、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十九条  申报主体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事项时,应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经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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