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想要通过申报一些项目来减少企业所得税,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双软企业认证等,但是申报这些项目的重要条件中都需要企业有自己的知识产权。说到知识...
软件著作权有多重要?高企申报、双软认证都离不开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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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想要通过申报一些项目来减少企业所得税,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双软企业认证等,但是申报这些项目的重要条件中都需要企业有自己的知识产权。说到知识产权,大家可能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商标、专利,但是对于科技类、金融类、或者是游戏类公司来说,还有一项权利同样重要,那就是软件著作权。
什么是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软件开发完成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软件著作权的价值
1、高企申报、双软认证、游戏上线必备条件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中规定,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5件才能够拿到高分,其中软件著作权属于II类知识产权。同时,双软认证的软件认定产品要求也必须登记软著,企业申报高企及双软后,可享受国家税收减免、资金扶持(高企)等各类优惠政策。另外,一款游戏需要上架运营的前提条件之一也是必须拥有软件著作权。
2、权属证明、防止抄袭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比如:软件版权收到侵权时,对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司法机关可不必经过审查,直接作为有力证据使用;此外也是国家著作权管理机关惩处侵权软件版权行为的执法依据。
3、 技术融资、入股
软著是进行投资和交易的重要资本和财富,可以增加企业或个人的无形资产,也可作为企业增资、融资抵押、技术入股等;
4、作为税收减免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软件著作权的发证机关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六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国家版权局认定的唯一的软件登记机构。
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多长?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软件著作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之一,它与商标权、专利权一起构成企业的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特别是互联网企业来说,尤为重要。
软件著作权越多,代表着企业在互联网行业的护城河越深,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越强,其他企业越不容易占领自己的市场份额。它不但可以防范别有用心企业的恶意盗版,还可以保护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同时,对于企业申报高企、双软等科技项目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如此优势,你还等什么呢?
有任何软著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宏邦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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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双软认证可以怎么申请?
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双软认证是针对高薪软件企业,有自己公司研发的软件产品,先申请软件著作权权,这是申请双软认证的首要条件。我这的申请材料不是很全的您可以先看看,您去搜下【汉唐双软】那里的资料很全的。
双软认证申请材料:
1、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软件评测报告
3、上年度12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各三份加盖财务章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总人数在20人以下的须提供50%企业大专以上人员的学历复印件;如企业全部人员超过20人,列出企业人员名单一份(包括姓名、毕业学校、学历)
6、上一年度12月份科研开发成本明细帐,帐页最后一页复印件一份并加盖财务章;
7、按要求提供软件销售发票复印件一套(3-4张)以及对应的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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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都修改了这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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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2020年10月17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四、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六、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 将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定期出版专利公报,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 七、在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八、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九、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十、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十一、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十三、将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十四、将第六章的章名修改为“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九、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六条,将第二款修改为:“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二十、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二十三、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二十四、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 二十五、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二十六、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四条,修改为:“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二十九、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条,将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洛阳华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座落于千年帝都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4楼,其前身是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所,是经洛阳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引荐,于2009年5月19日在火炬创新创业园举行了揭牌仪式,随后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备案,是一家集专利代理(含涉外)、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项目申报、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战略策划及法律服务与一体的多元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机构目前有专利代理人、商标版权代理人、科技项目专员及其他相关领域专家顾问等各类专业精英40余人。核心骨干成员均在知识产权行业从业10年以上,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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