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软认证“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操干货 如何申请双软认证?

软件产品发票怎么开具?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 软件产品的软件产品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

双软认证“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操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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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发票怎么开具?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软件产品的软件产品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不仅核算有要求,发票开具也要明晰。可惜的是相关政策对开票这块并不是很明确:有认为只要在备注栏将软件、硬件分开即可,有地区要求在发票品名上有所体现……

除这个问题之外,有关该文件的备案,按照税务总局48号令,软件产品、动漫软件检测证明材料,纳税人办理该类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原来需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现在不必再提交。



涉及软件产品的增值税规定

软件产品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委托开发软件产品当中,由于软件产品的著作权归属开发者,著作权通常并不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受托方是常规意义上的纳税人。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按照《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施行即征即退政策。嵌入式软件产品同理,计算软件销项基数时要扣除计算机硬件、设备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如果是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实务中有一类单纯安装软件的,给予客户使用软件的授权使用(许可费、维护费),一般税率为6%。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等,按照6%缴纳增值税。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计算方法老生常谈,但还是得强调,多提并没什么坏处。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


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3%


例题:果果软件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某软件的开发和销售。


2019年7月进行税额合计为200万元。当月销售收入如下:(收入为不含税销售收入,当月不存在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当月销售开发软件收入共计7000万元;销售嵌入式软件,取得销售收入共计850万元,其中硬件设备销售额为550万元;为满足客户升级需要,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销售,共取得收入65万元;对老客户收取当年的维护费用55万元。


问:当月销售软件应缴纳增值税金额以及能否申请即征即退增值税?


【解析】


销售开发软件销项税额为:7000*13%=910(万元)

销售嵌入式软件销项税额为:(850-550)*13%=39(万元)

销售改造产品销项税额为:65*13%=8.45(万元)

收取客户维护费用销项税为:55*6%=3.3(万元)

进项税额分摊:200*(7365/7970)=184.82(万元)

销售软件应缴纳增值税:910+39+8.45-184.82=772.63(万元)

增值税税负:957.45/7365=13%,高于3%,符合条件应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

因此,可以申请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为:772.63-7365*3%=551.68(万元)



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要求


(一)进项税额

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对进项有严格要求:

对于水、电等共同耗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难以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二)销售额

需要提醒的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需要按顺序确定:

1.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3.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4.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该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实务核算和发票开具

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发票品名开具有严格要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取得软件产品销售收入开具发票时,要求软件产品名称要与《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上的名称完全一致。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在开具发票时按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登记证书一致的软件产品。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具发票时,可在发票备注栏分别注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


纳税人在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成本时,应区分软件、硬件部分,分别依其生产成本的产生和归集,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和专栏,并按规范的会计流程进行核算,形成相应的分类账,反映不同软件、硬件的生产成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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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双软认证?

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双软认证”是指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产品的登记,即“软件产品认证”和“软件企业认证”,但是在做“软件产品认证”前要先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和“软件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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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软认证是针对高薪软件企业,有自己公司研发的软件产品,先申请软件著作权权,这是申请双软认证的首要条件。我这的申请材料不是很全的您可以先看看,您去搜下【汉唐双软】那里的资料很全的。
双软认证申请材料:
1、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软件评测报告
3、上年度12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各三份加盖财务章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总人数在20人以下的须提供50%企业大专以上人员的学历复印件;如企业全部人员超过20人,列出企业人员名单一份(包括姓名、毕业学校、学历)
6、上一年度12月份科研开发成本明细帐,帐页最后一页复印件一份并加盖财务章;
7、按要求提供软件销售发票复印件一套(3-4张)以及对应的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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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认证和软件企业认定合成双软认定。软件企业认定后,从获利年度起,对企业的所得税按照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征收,就是前两年免收,后三年减半征收。软件产品认证是是针对一般纳税人来讲的,对该企业的增值税按照17%的额定税率征收后,对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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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天津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主要政策解答(2020)

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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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这里找志同道合的小伙伴!


 一、什么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有什么奖励政策

(一)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高企),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首次通过认定及由外省市整体迁入本市的高企,按照规模大小给予30万至50万元支持;

(三)对资格期满当年通过重新认定的高企,给予20万元支持;

(四)对服务企业申报国家高企成效突出的咨询服务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三、有哪些政策依据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四、认定标准是什么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国钧工作使命:助力大中小企业,实现持续快速成长。

国钧价值观:真正为客户着想,分清形势,实效服务。

国钧工作职责:各类科技载体创建、运营策划、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双软评估;知识产权代理申报;3q体系认证咨询,AAA认证评价;项目融资及上市咨询等,具备创通票与创新券认证的专业服务机构,致力于成为企业综合服务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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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 2020-11-21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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