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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发票怎么开具?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软件产品的软件产品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不仅核算有要求,发票开具也要明晰。可惜的是相关政策对开票这块并不是很明确:有认为只要在备注栏将软件、硬件分开即可,有地区要求在发票品名上有所体现……
除这个问题之外,有关该文件的备案,按照税务总局48号令,软件产品、动漫软件检测证明材料,纳税人办理该类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原来需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现在不必再提交。
涉及软件产品的增值税规定
软件产品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委托开发软件产品当中,由于软件产品的著作权归属开发者,著作权通常并不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受托方是常规意义上的纳税人。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按照《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施行即征即退政策。嵌入式软件产品同理,计算软件销项基数时要扣除计算机硬件、设备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如果是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实务中有一类单纯安装软件的,给予客户使用软件的授权使用(许可费、维护费),一般税率为6%。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等,按照6%缴纳增值税。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计算方法老生常谈,但还是得强调,多提并没什么坏处。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
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3%
例题:果果软件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某软件的开发和销售。
2019年7月进行税额合计为200万元。当月销售收入如下:(收入为不含税销售收入,当月不存在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当月销售开发软件收入共计7000万元;销售嵌入式软件,取得销售收入共计850万元,其中硬件设备销售额为550万元;为满足客户升级需要,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销售,共取得收入65万元;对老客户收取当年的维护费用55万元。
问:当月销售软件应缴纳增值税金额以及能否申请即征即退增值税?
【解析】
销售开发软件销项税额为:7000*13%=910(万元)
销售嵌入式软件销项税额为:(850-550)*13%=39(万元)
销售改造产品销项税额为:65*13%=8.45(万元)
收取客户维护费用销项税为:55*6%=3.3(万元)
进项税额分摊:200*(7365/7970)=184.82(万元)
销售软件应缴纳增值税:910+39+8.45-184.82=772.63(万元)
增值税税负:957.45/7365=13%,高于3%,符合条件应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
因此,可以申请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为:772.63-7365*3%=551.68(万元)
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要求
(一)进项税额
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对进项有严格要求:
对于水、电等共同耗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难以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二)销售额
需要提醒的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需要按顺序确定:
1.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3.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4.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该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实务核算和发票开具
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发票品名开具有严格要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取得软件产品销售收入开具发票时,要求软件产品名称要与《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上的名称完全一致。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在开具发票时按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登记证书一致的软件产品。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具发票时,可在发票备注栏分别注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
纳税人在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成本时,应区分软件、硬件部分,分别依其生产成本的产生和归集,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和专栏,并按规范的会计流程进行核算,形成相应的分类账,反映不同软件、硬件的生产成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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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南京百企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下面有一份指南希望你看一下! 软件产品认定指南 “双软认定”是指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产品的登记。 ( 1 ) 软件产品 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消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 ( 2 ) 软件产品登记需要的条件 软件产品的登记首先应具备两个前提,即1)取得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2)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 3 ) 软件产品的申报程序 1)申请企业认定需登陆www.chinasoftware.com.cn ,下载企业用户使用的“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并进行安装; 2) 打开“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在“申报受理”中选择产品登记,进行申请表填写; 3) 在“资料查询”中选择产品信息,进入后滚动上下页可以看到企业填写的申报表,同时可打印出文本; 4) 企业向所在省市认定机构提交申报表的电子文本时,可选择“数据申报”,将产品的信息按照所在省市认定机构的提示进行数据上传,对于没有开通数据上传的省市,可将产品信息的数据选定后导出后保存到3.5寸盘进行提交。 ( 4 ) 软件产品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4)、软件著作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5)、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开发合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省部级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及获奖证书等) ( 5 ) 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 6 ) 双软认定的受理与通过 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各省市软件行业协会(信息产业厅协助)作为双软认定的受理和认定机构,对本省市双软申请有权进行受理和认定,并经税务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后在省市内发布双软公告,同时报信息产业部在全国进行公告和备案。 ( 7 ) 关于进口产品 进口软件产品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进口软件产品本地化是指对进口软件进行加工,使之满足特定市场上的用户对语言和功能的特殊要求。可能涉及文字的翻译、用户界面布局调整、本地特性开发、联机文档和印刷手册的制作,以及保证本地化版本能正常工作的软件质量保证活动。 ( 8 ) 进口产品的登记办理 全国进口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的登记申请,统一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受理,最终经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后,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由信息产业部审核备案。 ( 9 ) 进口软件产品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软件产品样品; 4)该软件产品著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5)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结果,或信息产业部认可的其他测试材料; 6)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政策和规定的证明等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如果做了双软认证已经很低的税了!所以希望你们能尽快做双软认证!我公司在南京,现在可以给你我的QQ,如果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问我!QQ:64192754 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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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98号),大力推进“企业上云”三年行动计划,强化星级上云企业建设。近期我们修订完成了《江苏省星级上云企业评定工作指南(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南》)。现将《指南》印发你们,并启动 2020年度首批省星级上云企业认定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企业在江苏省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信用良好无违法记录。
2、上云形式。三星级上云企业应通过采购公有云服务(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形式上云;四星级和五星级上云企业可通过采购公有云服务(工业互联网平台)、自建私有云或以混合云等形式上云。
3、星级上云企业具体申报要求详见《江苏省星级上云企业评定工作指南(2020年版)》(苏工信融合〔2020〕85号)。
二、组织管理
1、企业申报。企业须严格按照星级上云企业评定申请表(附件2、3)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确保项目和申报材料真实、客观。在项目评定及现场核查中,如发现存在造假情况,申报企业以及具有共同责任的云服务商将被列入“黑名单”,取消企业申报资格,取消云服务商申报工业互联网平台、优秀云服务商等项目申报资格。对于纳入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申报主体(附件1),其“上云投入”方面不做要求,只须符合其他相关要求即可申报,并予以积极支持。
2、三星级上云企业认定。三星级上云企业由各设区市工信局及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工信局组织认定。经本地工信局组织申报、评审、公示、公布等严格工作程序形成的认定结果,盖章报省工信厅备案。
3、四星级、五星级上云企业推荐和认定。四星级、五星级上云企业由各设区市工信局及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工信局组织申报、初审、推荐。各地工信局须组织开展前置性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比例不低于10%,以保证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省工信厅负责对各地推荐的四星级、五星级上云企业项目进行评审认定。
4、认定结果发布。省工信厅将集中发布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上云企业认定结果。
三、材料报送
请各地工信局于5月29日前将三星级上云企业认定结果纸质版(一式一份,盖章),以及经初审合格并推荐申报的四星级、五星级上云企业申报项目纸质版(一式两份,盖章)和电子版材料,附星级上云企业认定和推荐企业项目汇总表纸质版(附件4,盖章)和电子版统一报送省工信厅。
四、其他事项
1、请各地工信局根据《江苏省星级上云企业评定工作指南(2020年版)》,对照《2020年全省企业两化融合工作要点》任务指标,抓紧做好本地星级上云企业培育组织、发动工作,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2、请各地工信局组织相关单位严格根据本次星级上云企业申报材料内容、格式等要求和规范,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做好项目申报材料的准备、录入、审核、报送等工作。
山泰经营范围
一、知识产权: 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版权代理、知识产权咨询、培训、布局、打击维权、诉讼
二、科技服务:
技术交易、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
三、项目服务:
承接科技、发改、知产局、工信、人才、农业等部委的项目申报代理
四、资质体系认证:
高新技术企业、双软、ISO体系认证、知识产权贯标、CMMI、ITSS等
全国分布:上海·杭州·嘉兴·南京·常州·合肥·芜湖·苏州
计划开拓:宁波·台州·重庆·无锡·济南·青岛·北京·天津
联系人:张老师 电话:15862450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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