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软认定】你能享受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什么叫双软认证?

一、“双软认证”包含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 2.软件检测(软件产品登记的法定必经程序); 3.软件产品登记(信息产业部《软件产品登记管理...

【双软认定】你能享受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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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软认证”包含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


2.软件检测(软件产品登记的法定必经程序);


3.软件产品登记(信息产业部《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软件销售前必须进行登记);


4.软件企业认证(企业从事软件开发应当具备的资质)。


二、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益处

1、作为法律重点保护的依据。


2、作为税收减免的重要依据,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3、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

4、作为技术出资入股,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可以100%的软件技术作为出资入股”,但是都要求首先必须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

5、企业破产后的有形收益,无形资产(著作权)的生命力和价值仍然存在,该无形资产(著作权)可以在转让和拍卖中获得有形资金。


三、软件检测的益处


能知晓软件的病毒、可靠性、易用性等性能,是软件产品登记的法定必经程序。


四、软件产品登记的益处


1、国家级新产品三年内、省级新产品二年内、经高新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一年内,每年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按先征后返的办法,由财政返还企业。


2、登记后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3、其三是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软件企业认证的益处


1、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


2、软件企业工资支出扣除。对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可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财税字[1999]273号)。


3、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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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双软认证?

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双软认证”是指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产品的登记。实质上“双软认证”应当包含四个程序:“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检测”、“ 软件产品认证”、“软件企业认证”。希望超凡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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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两个专业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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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城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上城区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促进转型升级的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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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杭州市上城区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促进转型升级的若干扶持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3日


一、培育创新主体,改善创新环境

1.鼓励科技创新发展。当年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60万元;重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市外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重新认定后,每家奖励30万元。

对当年新认定的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扶持经费2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

对当年纳入统计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等获得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建筑业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服务业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制造业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

2.鼓励加大创新投入。着力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激励政策。对制造业企业当年研发经费投入同比上年递增且大于等于10万元、小于20万元的奖励2万元;大于等于20万元、小于30万元的奖励4万元;大于等于30万元、小于40万元的奖励6万元,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研发经费投入以区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

加大“创新券”推广应用力度。将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专利质押)、“双创”活动补贴等纳入“创新券”补助范围。对企业与各级各类创新载体进行委托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的,给予合同总额 30%“创新券”补助,同一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年(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检验检测除外)。

3.鼓励创新成果申报。凡在我区实现产业化的科技成果,企业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发明)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奖励;企业新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技术发明)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新获得市级科技进步(技术发明)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企业新获得区级科技进步(技术发明)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以上同一成果按照从优、补差奖励,第一承担单位全额奖励,第二至第五承担单位分别减半奖励。

4.鼓励重大专项及产业化项目申报。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市科技重大专项等,对列入国家、省、市级的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资助。每年择优实施一批区级重大科技攻关、产业化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后列为区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给予研发投入20%的经费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鼓励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总额资助,以上资助实行补差。对新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资助。对于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区新设立研发总部、建立企业研究院的,可根据自设立(建立)之日起三年内研发经费总额,按照实际研发投入15%的比例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批准设立的国家、省、市级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国家、省、市级相应资助。对市“115”引智计划项目,给予相应资助。

6.支持、组织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对承办以上城区区委区政府名义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的,经相关部门认可后可给予办赛经费支持;对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并落户本区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相应推荐项目的风投机构、中介组织分别给予6万元/个、4万元/个、2万元/个的奖励。


二、鼓励科技孵化体系建设,打造创业创新基地

7.鼓励社会资源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新认定(通过备案)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以上奖励补差)。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合格以上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年度运营补助。对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年每家奖励10万元。

8.支持国家级孵化器做大做强。鼓励现有存量国家级孵化器突破现有场地限制,输出管理,联合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运营孵化器分中心,分中心绩效评价合格后,每家分中心每年给予运营补助100万元。

9.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优质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成长的创业企业,五年内在我区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运营方奖励5万元/家;三年内在我区被认定为国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运营方奖励5000元/家。

10.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举办各类“双创”活动。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联合区投促局、区科技局、各街道等部门,举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资本+科技”创业沙龙、论坛、大赛等创业服务活动,按实际支出额50%的标准给予资助,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11.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引进各类人才。对通过我区申报入选的国家、省、市级海外引才计划或万人计划人选,分别给予申报单位一次性人才培养奖励30万元/人、20万元/人、10万元/人。对为我区引进并入选国家、省、市级海外引才计划或万人计划人选的,分别给予运营机构15万元/人、10万元/人、5万元/人的奖励。

12.加大特色科技产业园的扶持力度。对培育和孵化符合我区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的生物医药、金融科技类等企业的新平台并落户我区的,按照实际研发投入15%的比例进行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鼓励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3.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将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落户我区产业化。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进步奖获奖团队携带获奖项目落户我区创业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项目资助。

14.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副高以上、副高、副高以下职称科研人员携各级立项项目落地转化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创业企业资助20万元、10万元、 5万元。

15.鼓励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院校、海外知名研究机构和大学等来我区建立独立研发中心(机构)、重点实验室。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实际研发投入15%的比例进行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鼓励知识产权创造,支持知识产权培育

16.鼓励专利授权。专利申请登记地址在我区的企事业、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个人,国内发明专利经授权后,每件资助3万元(含省市资助),每增加5件,追加1万元资助。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2.5万元,单个专利在海外各国授权后从高不重复资助。

17.鼓励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中介机构代理我区内地址发明专利申请量达10件以上的,资助中介机构5000元;每增加 10 件,追加5000元资助。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对托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小微企业数量达到50家(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资助。

18.鼓励专利企业发展。对新评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20万元;被新评为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5万元。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浙江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5万元、5万元。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的,单个专利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资助5万元、2万元,以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五、加强科技金融创新

19.加大科技贷款扶持力度。逐步加大风险池贷款基金的资金投入,鼓励支持科技型企业申请风险池贷款,对申请风险池贷款企业给予担保费用全额资助。

20.鼓励和支持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对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照实际贷款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附则

21.所有政策资助(奖励)的对象,财政收入级次均应在我区范围内,所涉项目应符合我区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导向。

22.资助(补助)与奖励政策的对象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扶持企业(个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将不予资助(补助)与奖励。

23.同一企业(项目)适用同一类别的多项资助(补助)的,择优执行,不重复享受。

24.企业迁出我区的(政策性因素除外),须将该企业五年内所享受的资助(补助)及奖励全额返还我区财政。

25.本政策第1条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新认定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含市级补助。

26.本政策生效日之前受理的知识产权资助申请按照原政策执行,发明专利以授权公告日为准,授权公告日在本政策生效日之后(含)的,按新政策执行,授权公告日在本政策生效日之前的,按照原政策资助标准执行。

27.中央、省、市出台新的相关政策,遵照执行。

28.本政策自2020年11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4日。原《杭州市上城区加强科技创新促进转型升级的若干扶持政策》(上政办函〔2018〕61号)同时废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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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W浙江】作为3W旗下平台之一,主要为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提供政策匹配、项目筹划与申报辅导等服务。平台拥有8年多的科技企业服务能力和资源,十年以上经验组成的政企专家团队。本公众号将每日分享:科技前沿动态、最新政策解读、申报策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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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13606506709

  • 发表于 2020-11-20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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