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申报条件 申请企业高新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1 组织与实施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2 认定条件...

高新企业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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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组织与实施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2

认定条件

(一)年限

《认定办法》第十一条“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当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二)知识产权

1.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 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 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4. 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5. 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6. 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3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主要产品(服务)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万元至 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以上。

1、技术性收入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2. 总收入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4

企业科技人员占比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10%以上。

1、企业科技人员

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2. 职工总数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5

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6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四项指标分值结构详见下表:

序号

指标

分值

1

知识产权

≤30

2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0

3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20

4

企业成长性

≤20

1. 知识产权(≤30分)

由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

序号

知识产权相关评价指标

分值

1

技术的先进程度

≤8

2

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8

3

知识产权数量

≤8

4

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6

5

(作为参考条件,最多加2分)

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

≤2

(1)技术的先进程度

A. 高 (7-8分) B. 较高(5-6分)

C. 一般(3-4分) D. 较低(1-2分)

E. 无 (0分)

(2)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A. 强 (7-8分) B. 较强(5-6分)

C. 一般(3-4分) D. 较弱(1-2分)

E. 无 (0分)

(3)知识产权数量

A. 1项及以上 (Ⅰ类)(7-8分)

B. 5项及以上 (Ⅱ类)(5-6分)

C. 3~4项 (Ⅱ类)(3-4分)

D. 1~2项 (Ⅱ类)(1-2分)

E. 0项 (0分)

(4)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A. 有自主研发 (1-6分)

B. 仅有受让、受赠和并购等(1-3分)

(5)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此项为加分项,加分后“知识产权”总分不超过30分。相关标准、方法和规范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认可。)

A. 是 (1-2分)

B. 否 (0分)

2.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A. 转化能力强, ≥5项 (25-30分)

B. 转化能力较强,≥4项 (19-24分)

C. 转化能力一般,≥3项 (13-18分)

D. 转化能力较弱,≥2项 (7-12分)

E. 转化能力弱, ≥1项 (1-6分)

F. 转化能力无, 0项 (0分)

3.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组织管理的总体情况,结合以下几项评价,进行综合打分。

(1)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6分)

(2)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6分)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4分)

(4)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4分)

4. 企业成长性(≤20分)

由财务专家选取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价。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1)净资产增长率

净资产增长率=1/2(第二年末净资产÷第一年末净资产+第三年末净资产÷第二年末净资产)-1

净资产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会计报表期末数为准。

(2)销售收入增长率

销售收入增长率=1/2(第二年销售收入÷第一年销售收入+第三年销售收入÷第二年销售收入)-1

企业净资产增长率或销售收入增长率为负的,按0分计算。第一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后两年计算;第二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0分计算。

以上两个指标分别对照下表评价档次(ABCDEF)得出分值,两项得分相加计算出企业成长性指标综合得分。

成长性得分

指标

赋值

分数

≥35%

25%

≥15%

≥5%

﹥0

≤0

≤20分

净资产增长率赋值

≤10分

A

9-10分

B

7-8分

C

5-6分

D

3-4分

E

1-2分

F

0分

销售收入增长率赋值

≤10分

7

享受优惠

1. 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20万资金。

2. 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3.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8

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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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高新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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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申请北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应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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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 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 构进行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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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 自行选择符合《工作指引》条件要求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等内容进行专项审计;提出认定申请,将以下材料报送所在地设区市科技局: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承担省级以上科技项目证明;环保达标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认定四批。每年的一、四、七、十月的最后一天分别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设区市科技局每批次推荐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企业的申报材料,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选择不少于5名的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然后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并在“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填写审批备案汇总表,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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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全国各省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间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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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申报时间:

申请第一批认定的企业申报材料预计于2019年5月30日前上报;申请第二批认定的企业申报材料预计于2019年8月30日前上报。


通知及所需材料下载地址:

www.zjkjt.gov.cn/

辽宁省


申报时间:第一批5月31日截止,第二批7月31日截止,第三批9月30日截止


咨询联系方式:辽宁省科技厅科技企业服务处联系人林丙峰 024-23983159;

辽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人:付亚男 024-31657506


纸质材料报送地址:辽宁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139-1号,群升银座1710室)


通知及所需材料下载地址:

www.lninfo.gov.cn/tztg/gztz/201903/P020190311471345047927.pdf

吉林省


申报时间:第一批:2月28日至6月21日


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斌 粱克 李洪波

联系电话——0431-82752795  0431-82752872  0431-82752871

传真——0431-82752871

邮箱——2166821625@qq.com


纸质材料报送地址:吉林省科学技术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大厅214室


通知及所需材料下载地址:

kjt.jl.gov.cn/xwzx/tztg/201902/t20190228_5638159.html

江苏省


申报时间:

于6月30日前、8月31日前分两批(或视情况自行选择一批次),联合行文上报入库企业推荐汇总表。各地须将入库企业2018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情况汇总表、入库企业2018年度应纳所得税情况汇总表于6月30日前一并上报。企业向所在地县(市)、高新区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咨询联系方式: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人:任海玲

电  话:025—85485971

省科技厅高新处联系人:王洪荣 

电  话:025—57711620


纸质材料报送地址: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创新管理与高新技术服务处(南京市龙蟠路171号510房间)


通知及所需材料下载地址:

kxjst.jiangsu.gov.cn/art/2019/3/1/art_48967_8251385.html

安徽省


申报时间:

推荐上报截止时间分别为2019年6月21日和2019年8月30日。


咨询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联系人:刘王莲 联系电话:0551-62674421,62653528

省财政厅联系人:汪 韬 联系电话:0551-68150588

省税务局联系人:高大勇 联系电话:0551-62831644

省开发中心网上申报咨询电话:0551-65370012,65370029


纸质材料报送地址: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地点为省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厅窗口。


通知及所需材料下载地址:

www.ahkjt.gov.cn/content/detail/5c81b7e17f8b9af141f8e507.html

上海市


申报时间:

受理截止日期为9月20日,截止日期之前每月受理,每月审核


咨询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网上填报技术咨询电话: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邮件咨询:gqrdb@stcsm.gov.cn


纸质材料报送地址: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地址(钦州路100号1号楼三楼307室)



通知及所需材料下载地址:

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2319/nw12344/u26aw57836.htm

福建省


申报时间:

第一批企业申报提交纸质材料及网络材料截止时间为5月31日。第二批企业申报提交纸质材料及网络材料截止时间8月10日。 


咨询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高新处:刘美,电话:0591-87912017、87881523,E-mail:liumei@fjkjt.gov.cn; 

省财政厅税政处:张园原,电话:0591-87097827; 

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黄晶晶,电话:0591-87098748。 


纸质材料报送地址:

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联系地址:福州市工业路611号福建高新技术创业园1号楼九层;联系人:杨显奇、王晓芳;咨询电话:0591-87645521、83778967,E-mail:fjcyzxxmk@163.com。 


通知及所需材料下载地址:

kjt.fujian.gov.cn/xxgk/tzgg/201903/t20190305_4777668.htm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申报时间:

申请第一批认定的企业申报材料于2019年5月30日前上报;申请第二批认定的企业申报材料于2019年7月30日前上报;申请第三批认定的企业申报材料于2019年9月30日前上报。


咨询联系方式:


新疆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会

李亚婕 王付娟 0991-4592860 4504198

自治区科技厅高新处:

常晓晖  0991-383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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