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搏击孤儿”们,或许需要一个儿童利益代表

最近,一个新闻在网上引发了很大的争论:四川省某自由搏击俱乐部,将数十名学龄儿童集中住宿、集中培训散打技术。孩子们的来源地有关部门,很快认定这种做法违反了《义务教育法》,表示将会把他们接回、妥善安置;而因为这些孩子多数都是留守儿童或者孤儿,“回去只能吃煮洋芋”,也有很多人对这一处置结果表示了不满,“义务教育是目标,不是形式”,认为接回去安置的做法,对于这些孩子的未来并无好处。

“搏击孤儿”问题,相信各位读者都有自己的看法。而本妖想要说的,却是另一个问题:对于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甚至是儿童、婴幼儿,如果涉及到他们的利益时,到底该由谁来做出决定呢?

利益问题,从不简单

所谓“谈钱伤感情”,一旦涉及到利益问题,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利益问题,事情就没法简单得起来。往大了说,涉及某个严重疾病的,是保守治疗还是激进治疗更好?涉及教育问题,是去私立的教育机构学习,还是去公立学校读书更好?涉及抚养问题,是在老家由爷爷奶奶照顾,还是在城里跟着双方都在工作的父母更好?往小了说,周末是在家玩耍呢,还是去上各种辅导班好?某种预防针是打了更健康呢,还是不打更安全?

上述问题,在现实中都有突出的案例。比如,米国某个儿童,罹患严重疾病,一直靠着设备维持生命,但父母觉得还可以抢救,而医院就入禀法院,要求颁布“不抢救令”。国内也有少数父母,非要把孩子送去“国学读经班”,把四书五经倒背如流,却完全不顾中考、高考。甚至在是否接种疫苗上,国外也有父母坚信某些疫苗可能导致自闭症(本妖是坚决不信的),拒绝给孩子接种,然后孩子不幸真的染上了传染病的……

这些问题中,绝大多数都无法用法律直接给出一个“对不对”的答案,必须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为依归,得出一个“最好的”选择。那么,谁来做这个裁决呢?目前看来,最适合的机构当然就是法院,毕竟法院本身就是说理的地方。然而,另一个问题就跟着来了,上了法庭,当然应该是原告、被告双方对立,互相辩论,俗称“两造具备”;而这种案件里,谁来充当原告方和被告方呢?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法律默认就是未成年人的利益代表,总不能自己告自己吧?

监护人缺位,又该如何?

除此之外,还有两类情况下,父母或监护人,也是不适合充当孩子的代表的:一个是监护人已经缺位,另一个是监护人利益冲突。

第一种很好理解,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因为死亡、失踪或长期不回家,让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长期处于无人照管的状态,实际上是没有监护人的。尽管我国法律规定,基层组织(街道、村委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充当监护人,但囿于资源有限,在执行中往往并不能充分的履行该职能。在“搏击孤儿”这个事件中,有些孩子就遇到了这种问题:父母都不在了,能代表他们做出送养决定的(即:把未成年人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收养),或许就是乡、村的机构了,而这些机构又能派出多少人力,对该搏击俱乐部的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呢?

第二种情况比较少见,但也并非不可能。比如,国内有些“国学读经班”让孩子十几年如一日的死记硬背国学经典,甚至有些还掺杂了神秘学书籍,这种做法很可能对孩子的未来发展非常不利。然而,这些孩子的父母非但同意,甚至还花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去培训、陪读,他们当然不会自己反对自己的决定,要求孩子回到义务教育的体系中来。更极端的例子,有些家长连哄带骗,把自家小孩送去“戒除网瘾”(本妖认为这种做法甚至涉嫌非法拘禁),对实施电击的“叔叔”还发自内心的感激涕零,自然也不会去法院状告自己。


更特殊的情况下,父母对小孩漠不关心,甚至有暴力虐待,显然就更不适合在涉及儿童权益的问题上,充当儿童的代表。

如果要通过法庭裁决"该不该改变现状",当然就必须有外部的力量介入。

有“狗代”了,更该有“童代”

那么,有合适的解决办法没有呢?

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就在不久之前,很多人都看到了一条新闻:英国有两条小狗被主人虐待,法庭遂任命了一名律师,充任小狗们的利益代表,简称“狗代”,替这些不能说话的生灵在法庭上发声,以确保它们的利益不会被法庭忽略。

类似的,“儿童利益代表”的做法,在一些国家也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当监护人因故不能代表未成年人参与诉讼时,比如说监护人缺失(失踪、坐牢、精神疾病),或监护人本身就存在和未成年人的利益冲突,比如说监护人涉嫌虐待儿童(安排低于18岁的婚姻、疏于照管儿童)、监护人的做法和社会一般习惯相悖(安排孩子参加奇怪的国学班、送网瘾戒除治疗中心等),由法庭制定一名律师(要求和孩子、监护人都没有利益往来,也没有任何亲缘关系),代表未成年人在法庭上参与辩论,维护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

这种做法,益处还是相当明显的。长期以来,传统观念都推定“父母总是为孩子好”,但这种推定在特殊的条件下并不一定总是正确的,比如上面列举的种种情况。如果这种时候依然坚持让父母代表未成年人做出选择,则对孩子而言是相当不利的。所谓“当局者迷”,让一个没有利益纠葛的、冷静的法律人士来发表建议,或许是更恰当的做法。

而如果监护人缺位的情况下,“童代”的意义就更明显了:能够从多个角度、多种可能性来考量问题,提出各种选择的利弊供法庭裁决。比如这次的“格斗孤儿”事件,既然民间支持和反对的声音都有,为什么不可以选择一名代表,把这种声音带到法庭上,去公开讨论,以得到更合理的决定呢?

结语

现代社会,更重视个体的正当权益的保护。而对于那些还无力保护自己权益、不能发出合理诉求的孩子们来说,一个来自第三方的“儿童利益代表”,或许是更好的选择。*

  • 发表于 2017-07-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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