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pi酱注册商标遭拒,商标注册要懂得未 徐州工商局可直接进行商标注册吗?

“我是papi酱,一个集美貌与才华于一身的女子”。 Papi酱(真名姜逸磊)自2015年出道以来,凭借其张扬的个性、毒蛇吐槽形象,迅速走红网络,“papi酱”这一网红名也迅速蹿红。 由...

papi酱注册商标遭拒,商标注册要懂得未雨绸缪!

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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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papi酱,一个集美貌与才华于一身的女子”。


Papi酱(真名姜逸磊)自2015年出道以来,凭借其张扬的个性、毒蛇吐槽形象,迅速走红网络,“papi酱”这一网红名也迅速蹿红。



由网红“papi酱”授权,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在多个商标类别上申请注册“papi酱”系列商标,该公司将“papi酱”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第9类、第25类、第35类、第38类等指定商品或服务上。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注册的商标在第9类上与第19182879号“papi”商标、国际注册的第1071421号“PAPI”商标构成近似,在第25类上与第3630646号“PAI”商标、第9934704号“papi”商标构成近似,在第35类上与第6541464号“papi”商标、第19415385号“papi资本”商标、国际注册第683237号“PAPI”商标构成近似,在第38类上与第19353802号“PAPI酱”商标构成近似。商评委因此驳回了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


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不服,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


一、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分别属于同一群组,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


二、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主要显著识别部分均为“papi”,被告认定其构成近似并无不当。


三、原告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papi酱”本身作为一个网红的名字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诉讼请求。



商标注册一定要未雨绸缪


papi酱虽是知名网红,却不能将自己的名字注册为商标,其根本原因还是因为商标注册不及时。上面提到的商标,有些注册时间很早,在papi酱成名前就被他人注册下来了,这就和papi酱没有什么关系了;还有些商标是在papi酱出名后提交的申请,这不排除是被抢注的可能。


无论是哪样,papi酱想要papi商标,显然非常的难。明明属于自己,想要注册下来怎么这么难!因为在知识产权界,没有法律的支持,又怎么证明这个名字是你的呢?遇到这种问题,拥有《商标注册证》才是拥有最有力的武器!


再次提醒各位朋友,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一定要重视,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及早进行商标注册,保护辛苦创立的品牌,莫要把商标“拱手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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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商局可直接进行商标注册吗?

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不可以,商标注册都是直接报到国家商标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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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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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罪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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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徐州法院十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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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以“推进创新驱动,保障文化繁荣”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增强“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氛围,在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徐州中院从2018年审结的797件知识产权民事、刑事案件中精选出具有代表性的10件,它们从不同方面反映了知识产权纠纷中涉及的主要问题,以期起到宣传、普及、警示的作用。

全省首例APP名称涉商标侵权案件 

APP应用服务类别不同不构成侵权‍

[案情回放]

原告徐州某公司在第9类商品和服务(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上获准注册“NJL”商标。被告北京某公司在第36、41、44、42类商品和服务上获准注册“NJL.com”商标,该公司还开发了APP,旨在设立创新农业供应链互联网服务平台,服务现代农业生产。原告主张被告未经其许可,在APP软件名称以及企业名称中使用“NJL”构成商标侵权。经审理,市中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请。后省高院二审予以维持。

[法官点评]

本案系全省首例APP名称涉商标侵权案件。当前”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各行各业均开始借助互联网平台开发移动应用程序,进行资源整合和业务扩展,故应对相关企业的经营发展和良性竞争留有一定的空间。如果认定企业在某类商品上完成了商标注册即可当然排除他人借助移动应用软件进行经营,不利于当前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判断APP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不应简单将APP等同于商标分类表中的同类商品或服务,而应当注意到APP兼具商品和服务的双重属性,其类别的划分,要根据APP的应用目的以及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类别的性质进行综合判定。


网售假冒瘦脸美容仪获利上百万

被告人知假售假被判刑‍


[案情回放]

2016年,被告人廖某、周某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经合谋后,在深圳市生产假冒日本MTG公司“ReFa”注册商标的瘦脸美容仪,并通过微信销售给被告人林某安、陈某、林某实、林某、林某孟等人,销售额共计人民币211万余元。后被告人林某安、陈某、林某实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ReFa”牌瘦脸美容仪,仍通过淘宝网店对外进行销售,销售额共计人民币95万余元。被告人林某、林某孟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ReFa” 牌瘦脸美容仪,仍通过微信和淘宝网店对外销售,销售额共计人民币86万余元。2016年11月,公安机关在廖某、周某勇的办公室查获假冒“ReFa” 牌瘦脸美容仪1200台,价值人民币56.16万元。市中院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廖某、周某勇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林某安、陈某、林某实、林某、林某孟有期徒刑,缓刑二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

[法官点评]

知识产权犯罪作为谋利型犯罪,其屡禁不止的原因就在于制假售假所带来的暴利。为了有效遏制犯罪,避免再犯罪的发生,市中院在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注重发挥财产刑在遏制再犯罪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加大违法所得和罚金的判罚力度;另一方面,加强刑事判决中财产刑的执行力度,避免财产刑沦为一纸空文。


我市首例楼盘名称侵权暨不正当竞争案

法院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0万元‍


 [案情回放]

原告BL公司是一家知名房地产公司,其注册了含有“BL”字样的图文商标,其销售开发的“BL城市广场”物业项目已覆盖全国各大省市,并获得诸多荣誉称号,在地产界颇具影响力。

被告未经BL公司允许,在其注册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了“BL”字样,并使用“BL广场”命名其销售的楼盘。原告认为被告的两种行为既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又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各项损失300万元。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主张成立,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00万元。被告不服向省法院提出上诉,省法院认为被告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这是我市首例楼盘名称侵权案件,楼盘名称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标识,在房地产推广与销售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的品牌效应会极大影响购房者的最终决定。然而由于对于楼盘名称的审核缺乏相关具体规定,导致攀附他人楼盘商誉的侵权行为有了可乘之机。本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我市坚决制止此类侵权行为的决心,发挥了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对于强化房地产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具有典型意义。

屡次生产销售假冒产品

被从重处罚‍

[案情回放]

2016年以来,被告人小罗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施耐德公司、友讯公司、3M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厂房内生产“SchneiderElectric”、“D-Link”、“3M”等品牌的面板、光纤盒、理线架等产品,并通过互联网站、微信销售牟利,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并有存货价值约3万余元。2017年11月,被告人小罗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罗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达9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小罗曾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处罚,主观恶性较大,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2018年11月,被告人小罗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评析】被告人多次生产销售假冒产品,严重损害了注册商标专利权人权益,其主观恶意十分明显。我省目前实施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政策,对于该行为,应加大打击力度,故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该案也提醒经营者,对他人的知识产权一定要给予尊重,明知故犯者,所造成的苦果只能自行承担。

小加油站攀附“中国石化”

被判高额赔偿‍

[案情回放]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系 “中国石化”、“SINOPEC”等多种标识的商标权人,并授权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并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诉讼。2018年起,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对徐州市所辖范围内的多家加油站在罩棚、品牌柱、工作人员制服、赠品上,使用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行为提起了诉讼,认为被诉加油站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误以为系中国石化的贯标加油站,侵犯了其商标权,要求拆除相关标识并赔偿损失。市中院经过审理,认定上述多家加油站构成侵权,并根据加油站的规模、经营时间、侵权商标数量等分别判处了赔偿金额。

[法官点评]

“SINOPEC”、“中国石化”等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作为加油站经营者,理应知晓上述商标,并应在经营过程中避免实施混淆行为。但为了攀附“中国石化”品牌,多地加油站通过篡改上述注册商标的方式,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打擦边球,试图逃脱责任。但仅改变部分细节、使用近似商标,造成混淆的,仍然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务必诚信经营,切莫为了贪图一时之利,触犯法律,否则将面临高额赔偿。

“葫芦娃”不能随意用

六家自媒体侵权成被告‍

[案情回放]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有限公司前身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该厂于1986年创作发行了系列剪纸动画片《葫芦兄弟》,并于1991年创作发行该系列动画片续集《葫芦小金刚》,依法享有“葫芦兄弟”美术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2018年,该公司针对某市六家公司在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成年后才看得懂的葫芦娃,以前实在是太纯洁了》、《【经典】矿上来了一群葫芦娃,老牛逼了》等文章中使用“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进行商业宣传,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上述六家公司诉至法院。经审理,市中院分别对六案进行了调解或判决,要求被告立即删除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的侵权图片,并赔偿上海美术电影制片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

[法官点评]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流量时代随之而来,催生了大批自媒体的同时,网络侵权案件亦不断增加。2018年,市中院共新收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163件,其中包括大量微信公众号因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文章、图片等作品而涉诉的案件,突出反映了自媒体从业者的版权保护意识仍有待加强。

此“三九”非彼“三九”

小公司傍名牌被判赔60万‍

[案情回放]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主营药品的开发、生产、销售等,其前身系成立于1999年的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多年的培育、发展,华润三九公司已发展成为我国规模最大的医药制药企业之一,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声誉和影响,并培育了“三九感冒灵、三九皮炎平、三九胃泰”等数个明星产品。被告某市三九医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成立后,即委托郑州某公司生产“肾宝片”等产品,并在产品上标示“999”、“三九医药”标识以及“【总经销】某市三九医药有限公司”字样。华润三九公司认为某市三九公司在企业名称注册时,在明知华润三九公司知名度的情况下,违反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故意使用“三九”字样,实质上是利用华润三九公司的“三九”字号,使人误认为其系华润三九公司的投资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从而误导消费者,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经审理,市中院认定某市三九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某市三九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三九”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三九”字号的侵权产品;赔偿华润三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万元。

 [法官点评]

近年来,市中院受理了多起因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企业名称,造成市场混淆,从而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例如未经授权,即将“大润发”、“华联”、“富侨”、“携程”、“老房子”、“红蚂蚁”等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一旦涉诉,被诉企业往往以其企业名称经过合法登记为由进行抗辩,但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其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进行避让,否则可能造成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不仅要更改企业名称,还需要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

“莲花泉”自称 徐州“小茅台”

某酒业公司赔偿茅台酒公司5万元‍

[案情回放]

原告茅台酒公司系从事茅台酒系列产品生产与销售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睢宁某酒业公司系从事白酒生产与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生产的“莲花泉”牌白酒使用的包装颜色及颜色之间的排列顺序与茅台酒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整体视觉效果相似,同时其瓶身背面表述有“莲花泉酒是徐州老字号白酒,被誉为徐州‘小茅台’,在淮海经济区享有盛名”等内容。市中院经过审理,认定睢宁某酒业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茅台酒公司5万元。

 [法官点评]

本案系众多茅台酒维权案件中的一件。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应与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因为茅台酒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很高,所以应适当扩大茅台酒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本案被告所使用的标识与茅台酒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既存在一定的相似,也存在相应的区别。但从适当扩大茅台酒注册商标保护范围的角度,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使用的标识与茅台酒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该案例再次提醒我们,不要存在搭便车、打擦边球的侥幸心理,否则很可能得不偿失。

饼干包装使用“猴菇”

标识被判侵权赔偿10万元‍

[案情回放]

原告江中公司是一家知名的饼干、饮料生产企业,为了宣传“猴姑”牌饼干,在多家媒体了进行了广告投放。被告临沂某公司在其生产的饼干包装的正面突出使用了“猴菇”标识,并辩称其是在猴菇粉的通用名称意义上使用的,不构成侵权。市中院经过审理,认定构成侵权,并判决被告临沂某公司赔偿江中公司10万元。

 [法官点评]

被告临沂某公司辩称其是在饼干原料的通用名称意义上使用“猴菇”标识的,但饼干原料的通用名称与饼干的通用名称不是一回事,而且被告临沂某公司已经在产品配料中写明了产品原料包括猴菇粉,已经足以告知消费者其饼干中含有猴菇粉的原料。因此其再次在包装的正面突出使用与江中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猴菇”标识,就没有了正当性。本案告诉企业,在经营中要重视知识产权,既要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也要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否则一旦权利人维权,将既影响了生产,又损失了金钱。

真代理掺假混卖

赔偿所代理公司10万‍

[案情回放]

原告金虎公司成立于1956年,以生产电缆钳、断线钳等各类五金工具为主营业务,其获准注册的第 1798793号“金虎牌GOLDEN TIGER及图”商标,曾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金虎公司在临沂的代理商刘某某未经金虎公司许可,在代理销售金虎公司产品的同时,亦销售假冒金虎公司的电缆钳,并销售到其他省市。市中院经过审理,判决刘某某赔偿金虎公司10万元。

 [法官点评]

被告刘某某本身就是原告金虎公司的代理商,但其为了获取不义之财,同时销售假冒产品,增加了消费者辨别真伪的难度,亦损害了金虎公司的合法权益。针对这种“真假混卖”的情形,法院一向保持严厉打击的势头。

  • 发表于 2020-11-20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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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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