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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需要一年的时间,这个时间还是非常久的。毕竟商标这块对于一个企业来讲,是至关重要的,商标不用表达什么,就可以让人家知道你的品牌,比如咬了一口的苹果,我们都知道那是美国的苹果公司,比如微软的商标。我国的商标局都是地方性的,不是很多,但是企业越来越多,所以受理起来也是要排队的,也就造成了注册商标要1年多的时间。
下面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北京朝阳注册商标的资料:
一、受理范围,除外国及港澳台的自然人;
二、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包括提交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三、商标的图样标准为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指定位置;
四、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1份商标图样。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以上资料需准备完全方可提交,如不完全需准备完全重新提交,商标审核时间较长,只需等待即可,如不想等待,可找代理公司代为注册,我司好助手进行商标注册已有3年多时间,已为100多家客户服务。线上线下服务全权代理。正常办理时间为一年半,我司只需一年就能办理。
本文来源于:好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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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良好的环境吸引了很多创业者建立公司并且注册商标。在北京注册商标需要了解北京商标注册的规定。那么北京商标注册流程是什么1.申请准备好申请文件提交至期商标局后,3-5个工作日将能取得商标的受理回函。由于中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您和其他企业发生商标权的纠纷,申请日在先的企业将受法律保护。所以,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的日期为准。2.形式审查自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4个月左右的时间发纸质《受理通知书》,收到纸质《受理通知书》即证明申请文件已通过了商标局的形式审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3.审查受理通知书后约6-8个月的时间实质审查完毕,通过实质审查的由商标局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公告期三个月。4.初审公告初步审定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由商标局发注册公告,注册公告即证明了该商标已被核准,商标申请人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5.注册自发布注册公告之日起约1-2个月左右的时间即可以取得商标注册证。注意事项:申请书中“申请人地址”一栏只能填写一个地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直接填写通讯地址;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其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地址。商标申请要经过扫描、录入、划分图形要素、划分商标分卡、划分商品服务分类等形式审查工作后,才进行财务对款,每月末结账后,商标局向申请人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票据统一邮寄至受理处,并由受理处转交商标申请人。因此,票据发放时间预计要4个月左右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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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费都是一样的,只是代理费不同而已。代理费由商标代理机构自己确定。不同地区、同一地区的不同代理机构,代理费都有些差别,并不是统一的哪贵哪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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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找代理单位。
费用为1500-2000,其中1000为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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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鳄鱼恤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确权案
驳回复审:商评字[2013]第140211号
一审:(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6956号
二审:(2015)高行(知)终字第1072号
潘伟 孔庆兵 陶钧
在先商标的申请注册并不必然导致在后商标当然获准注册,若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形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应当不予核准。商标的延伸注册应当从该标识所蕴含的商誉进行考量,若在先注册商标的使用及宣传所形成相关标识能够与商品来源的提供者确定一一对应关系,并且该商誉能够延展至在后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则应当从在后申请注册商标是否会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商标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角度进行分析,若不构成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时,可以予以核准在后商标的申请注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5)高行(知)终字第10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鳄鱼恤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长沙湾道680号丽新商业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林建名,主席兼行政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笑东,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峪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委托代理人龙侠。
上诉人鳄鱼恤有限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69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第6663554号“鱷鱼國際”商标(简称申请商标)由鳄鱼恤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16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绶带、婚纱”等商品上。
第3490746号“CARTELO BY CROCODILE INTERNATIONAL ”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由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1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期限至2018年4月13日。
2010年1月19日,商标局作出驳回通知书,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鳄鱼恤有限公司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013年12月23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3〕第140211号《关于第6663554号“鱷鱼國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中文含义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于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绶带、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鳄鱼国际”指定使用于服装绶带、婚纱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鳄鱼恤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应予注册。
同时,申请商标“鳄鱼国际”并不存在不良影响。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申请商标指定使用于服装绶带、婚纱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的认定,显系《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错误理解,应予纠正。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鳄鱼恤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鳄鱼恤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第一,鳄鱼恤有限公司拥有较引证商标二更早注册的“CROCODILE”系列商标,而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与鳄鱼恤有限公司更早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商标评审委员会却未认定构成近似,故其认定存在前后矛盾;第二,因引证商标二并未取得注册,鳄鱼恤有限公司已经针对引证商标二提出了行政诉讼,因此若在该行政诉讼中引证商标二被不予核准注册,则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第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上不属于近似商标,而且申请商标是鳄鱼恤有限公司根据其在先商标的合法延续。
商标评审委员会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决定、申请商标档案、引证商标二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鳄鱼恤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虽然2013年8月30日修改的《商标法》已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但本案被诉决定系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前作出,因此,本案应当适用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判断商标相同或近似,应当从商标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和图形的构图、设计及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采取整体观察与对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并且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是否易造成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标准。
判断商品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参考。
本案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婚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较大关联,构成类似商品。同时,申请商标由中文繁体“鱷鱼國際”构成,引证商标二有英文“CARTELO BY CROCODILE INTERNATIONAL”构成,根据我国相关公众的认知能力,引证商标二的中文译文容易被认读为具有“鳄鱼国际”的含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形成了中文与英文的对应关系。
虽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但是并未形成显著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二不易进行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
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彼此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联系,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关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截至本案审理时,鳄鱼恤有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引证商标二已经处于无效状态,故其仍然构成申请商标进行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鳄鱼恤有限公司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在先商标的申请注册并不必然导致在后商标当然获准注册,若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形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应当不予核准。商标的延伸注册应当从该标识所蕴含的商誉进行考量,若在先注册商标的使用及宣传所形成相关标识能够与商品来源的提供者确定一一对应关系,并且该商誉能够延展至在后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则应当从在后申请注册商标是否会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商标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角度进行分析,若不构成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时,可以予以核准在后商标的申请注册。
然而,本案中鳄鱼恤有限公司并未提交其在先商标的使用证据,故不能证明其在先商标所形成的商誉,足以使申请商标与鳄鱼恤有限公司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从而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鳄鱼恤有限公司此部分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申请商标的审查受到其形成时间、形成环境、在案证据情况等多种条件影响,其它商标的申请、审查、核准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关联性,亦不能成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故鳄鱼恤有限公司此部分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鳄鱼恤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鳄鱼恤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潘 伟
审判员 孔庆兵
代理审判员 陶 钧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来源:北京高院 知产库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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