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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要注册商标?
很多人会问:商标不论注不注册都可以使用,为什么还要花钱去注册呢?只有经核准注册后的商标,商标注册人才完全拥有商标专用权, 受法律保护,拥有禁止其他人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很多人说:等我的企业做大了,更好了,我再去注册商标吧;我的这款产品还不知道消费者接受度怎么样呢,说不定卖几天就下架了,先不注册商标了。他们不知道,那些等企业发展壮大了、产品大卖了再去申请商标的人,很多都发现自己苦心经营的品牌早已经被他人捷足先登。前不久,网红“papi酱”授权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想要在多个商标类别上申请注册“papi酱”等一系列商标,结果因为申请注册的系列商标与其他商标构成近似,驳回了注册申请。什么意思?已经有人注册了!所以,提早注册商标,将来的你一定会感谢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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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重新换个新号试试! 可能是这个号码被上家公司用来拉业务,所以才会有很多的——捷税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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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说已注册,好言回绝就好!别人也只是想多做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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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办理商标注册有两种途径:一是自己亲自到北京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二是委托商标代理公司办理,可委托全国任何一家经备案的商标代理公司. 徐州的商标代理机构,可通过国家商标局网站查询: sbj.saic.gov.cn/sbsq/dljg.asp 申请注册的资料主要为: 1\商标图样 2\商标注册的类别及具体指定的商品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若委托代理公司处理,需提供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的申请费用由两部分组成:政府规费+代理费, 政府规费每件1000元(10项以内商品,超过1项,另加收100元),代理费由你与商标代理公司协商,一般为1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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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罪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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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7年4月,苏宁易购推出“Su Fresh苏鲜生”精品超市,加码布局生鲜零售市场。同年11月,苏宁易购提出“苏鲜生”商标的注册申请,却因遭遇他人在先确权的“苏先生”商标而注册受阻。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苏宁易购申请注册的6件“苏鲜生”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苏先生”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判决驳回苏宁易购上诉。
“新鲜生活,为你而来。”2017年4月,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苏宁易购)推出“Su Fresh苏鲜生”精品超市,加码布局生鲜零售市场。同年11月,苏宁易购提出“苏鲜生”商标的注册申请,却因遭遇他人在先确权的“苏先生”商标而注册受阻。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苏宁易购申请注册的6件“苏鲜生”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苏先生”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判决驳回苏宁易购上诉,维持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驳回苏宁易购6件“苏鲜生”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决定。
是否近似引纷争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5年3月,苏宁易购就在旗下的苏宁超市开售自营生鲜产品时使用“苏鲜生”一词。2017年4月,苏宁易购在徐州推出了全国首家“Su Fresh苏鲜生”精品超市,走“线上配送+线下体验”的经营模式,打造“生鲜+餐饮+超市”的消费体验。目前,苏宁易购已经在全国开设了10余家“Su Fresh苏鲜生”门店,分布在北京、广州、南京、徐州等地。
2017年11月,苏宁易购提出第27349766号、第27356264号、第27809191号、第27818022号、第27818042号、第27819520号“苏鲜生”商标(下统称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分别指定使用在啤酒等第32类商品、葡萄酒等第33类商品、冰柜等第11类商品、牙刷等第21类商品、服装等第25类商品、化妆品等第3类商品上。中国商标网显示,除诉争商标外,苏宁易购还申请注册了43件“苏鲜生”商标,其中大部分均已被核准注册,涵盖与“Su Fresh苏鲜生”精品超市主营业务相关的替他人推销、自助餐厅等服务及新鲜水果与蔬菜、活动物等商品。
针对诉争商标,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诉争商标分别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8691996号、第21743996号、第20890600号、第20890466号、第22869699号、第1378689号“苏先生”商标(下统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苏宁易购不服原商标局所作驳回决定,随后向原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主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读音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诉争商标经该公司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苏宁易购请求对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2018年12月16日,原商评委作出决定,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原商评委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苏宁易购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据此,原商评委裁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苏宁易购不服原商评委所作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和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经过苏宁易购的长期使用,已获得较高知名度;多件类似的案外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苏宁易购请求法院撤销原商评委所作驳回复审决定,并判令原商评委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能否注册有结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苏鲜生”与引证商标“苏先生”均为文字商标,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并未参与诉讼,苏宁易购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知名度,而且商标应否核准注册采取个案审查原则,苏宁易购所主张的其他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该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苏宁易购的诉讼请求。
苏宁易购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合、含义、整体设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类似案件中已有诸多“先生”与“鲜生”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获得共存注册,按照审查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也应获准注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由文字“苏鲜生”构成,引证商标由文字“苏先生”构成,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等方面相近,整体比对区别不明显,二者共存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差异不足以排除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苏宁易购公司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而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诉争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苏宁易购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均缺乏依据,据此判决驳回苏宁易购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本报记者 王国浩)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标题:6件“苏鲜生”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苏宁易购遭遇商标“烦心事”)
(责任编辑:崔静思 蔡莹 编辑:吕可珂 高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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