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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但实践中有部分“机智”(ji zei)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并不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而是通过第三人注册。那么对于这种非直接以自己名义注册申请的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该如何应对呢?
本文将探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自己的名义”如何理解,并对实践中推定为“串通合谋行为”的几种特定身份关系的实例进行总结,希望对非直接以自己名义注册申请的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情形下如何适用本条款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第十五条第一款中“以自己的名义”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商标申请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等特定身份关系的,可以推定其商标注册行为系与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串通,人民法院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法释〔2017〕2号)
上述司法解释实际上对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了扩大解释,将“代理人或代表人授意他人申请(恶意串通)”的行为囊括在内。而这种解释更符合立法本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著的《2013年商标法释义》说明“本条是关于禁止恶意注册他人商标的规定。”而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或者与第三人(商标申请人)串通合谋以第三人名义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对于代理人应当向被代理人承担的义务,同时也违反了诚实信用的民事基本原则和商业道德。对于这种行为,法律理应予以规制。
在司法机关和商标行政机关制定的审理指南中对此也有具体的说明: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公布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12.4【适用主体】明确规定了:“诉争商标申请人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第二款规定的“申请人”存在亲属关系,或者是“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或“申请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适用的主体。”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虽非以代理人或代表人名义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但有证据证明,注册申请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代理人、代表人的擅自注册行为。对于串通合谋抢注行为,可以视情况根据商标注册申请人与上述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的亲属、投资等关系进行推定。”
从上述司法解释、北京高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规定不难看出,在代理人或者代表人通过第三人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的情况下,只要存在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与第三人串通合谋的行为即认定可以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而实践中又是如何认定具有“串通合谋行为”呢?我们如何得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与第三人进行了串通合谋呢?上述司法解释和审理指南明确由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进行推定。也就是说只要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与第三人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关系,即推定二者进行了串通合谋,就符合十五条一款“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就可以直接适用该条款审理案件。
二、实践中推定为“串通合谋行为”的几种特定身份关系的实例
(一)商标申请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存在关联关系-此种关联关系一般由相同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确认
【案例1】 我所代理的第11064643号商标“synesso”无效宣告案件中,争议商标注册人为“深圳市宝纳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宝纳公司”),而与我所客户(无效宣告申请人)存在经销代理关系的公司为第三人“上海盛毅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盛毅公司”)。
在该案中,我们提交了无效宣告申请人与上海盛毅公司之间的经销合同、发票、往来电子邮件证明申请人与该公司存在经销代理关系;同时提交了被申请人深圳宝纳公司与上海盛毅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二者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为相同的二人,属于关联公司。
据此,我们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可了上述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情形,对于被申请人深圳宝纳公司辩称其与无效宣告申请人不存在代理关系的答辩不予支持,据此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例2】 (2018)京行终1187号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件中,诉争商标原申请人宁波阳光电器有限公司与斯威夫特国际有限公司(无效宣告申请人)在中国的供应商(宁波音王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音王电声股份公司和宁波音王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王祥贵,而第7132777号诉争商标“ULTIMATE SUPPORT”现所有人奥特曼特乐器支架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朱晓玲系宁波音王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三家供应商之一)高管人员,其对“ULTIMATE SUPPORT”标识应处于明知状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鉴于此种关系应推定商标申请人与代表人或代理人具有恶意串通抢注商标的行为。
【案例3】 (2019)京行终4237号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件中,第15164439号诉争商标“SODASODA”申请人乌鲁木齐悠薯悠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尚未成立之时,陈斌系该公司的总经理及股东(发起人),而陈斌曾是深圳泰森宝科技有限公司(无效宣告申请人)的代理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基于上述主体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可以推定商标申请人与代表人或代理人彼此间存在串通合谋抢注行为。
(二)商标申请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存在亲属关系-父母子女、近亲属、配偶
【案例4】 (2018)京行终207号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件中,第7493471号诉争商标“青锋及图”申请人王吉的父母曾为昆山市爱派尔青锋超硬磨具有限公司(无效宣告申请人)的股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王吉基于特定亲属关系知悉这一事实而仍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属于商标申请人与代表人或代理人存在亲属关系的情形,可以推定二者具有串通合谋行为。
【案例5 】(2019)京行终812号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件中,第8703070号诉争商标“TKD ÖPVC”申请人上海梯客迪电缆销售中心(以下称“梯客迪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李慎与翠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永学为姐弟关系,而无效宣告申请人TKD电缆有限公司与翠辉公司存在经销代理关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梯客迪中心与翠辉公司之间存在串通合谋行为。
【案例】6 (2017)京行终2524号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件中,莫里斯·莱经销有限公司(无效宣告申请人)与中国公司东菱威力公司存在经销代理关系,东菱威力公司的高管(海外营销中心副总监)卢晓红的配偶曾翠南是与中兴柏翠公司(诉争商标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的佛山客浦公司的股东,且曾翠南还是中兴柏翠公司所经营网站域名的注册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基于上述主体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可以推定其彼此间存在串通合谋抢注行为,据此,可以视为第9163705号诉争商标“客浦caple”的注册申请人中兴柏翠公司与莫里斯·莱公司之间存在代理代表关系。
参考资料:
1. 商评字(2019)第0000268108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 (2018)京行终1187号二审行政判决书
3. (2019)京行终4237号二审行政判决书
4. (2018)京行终207号二审行政判决书
5. (2019)京行终812号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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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代理公司收取的代理费是不同的,每个代理公司有自己的政策,价格不同也是正常的,商标局注册商标的官费是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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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费一般600 以上。免费的便宜的建议不要做,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总共费用1400左右属于正常的。 你看看他们的专业程度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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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火神山” 、“雷神山”、“李文亮”、“瑞德西韦”等与疫情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在国难当头的危急时刻,“火神山”、“雷神山”等商标被抢注,激起了不少网友的不满情绪。
宁波也有企业动起歪脑筋“蹭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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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宁波市场监管
记者 毛雷君
编辑 朱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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