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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流程:查重、准备材料、申请、公示、颁发。商标注册费的标准为每件申请300元,可以选择10个商品或服务类别,超过10个类别按照30元/个类别收取官费。
商标注册流程:
1.查询商标名称是否已有相同或相似商标存在,还需确认商标注册的类别,注册的商标所在的行业和服务。
2.准备材料:以个人名义提出申请,需出示您的身份证个体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企业名义来申请注册,需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提供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及个人签字的填写完整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3.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让他们帮你做商标申请文件,以及提交商标申请文件。
4.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商标审查(9—12个月)、初审公告和注册公告(3个月),公告无异议,就可以领取商标证。
1枚商标1次申请官费为300元,可以选择10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不足10个类别仍收取300元官费,超过10个类别超出部分按照30元/个类别收取官费。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商标注册证明官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商标注册证明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商标查询(2天内)→申请文件准备(3天内)→提交申请(2天内)→缴纳商标注册费用→商标形式审查、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1个月)→商标实质审查(12个月)→商标公告(3个月)→颁发商标证书(总共需要14-18个月左右)
一个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大约需一年至一年半时间。商标注册申请的核准或驳回没有法定期限,商标局审定公告该商标,再下发商标注册证,该商标至此获得核准。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商标续展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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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拨打0315-5919879咨询唐山商标专利事务所,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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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咨询一下唐山商标专利事务所,他们在唐山已经办了十来年了,可以拨打0315-5979879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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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陶瓷协会
“唐山骨质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唐山骨质瓷转型升级,提高唐山骨质瓷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维护和提高唐山骨质瓷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唐山骨质瓷”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用于表明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经营者属于唐山市陶瓷协会的会员,以及该产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唐山骨质瓷”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是唐山市陶瓷协会,商标权属于唐山市陶瓷协会的全体会员。
第四条唐山市陶瓷协会所有会员按本规则履行手续后,均可使用“唐山骨质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第二章 “唐山骨质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唐山骨质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为河北省唐山市行政区域内,包括路北区、开平区、路南区、高新区、丰南区、海港开发区等区域。该地区矿产资源丰富,种类多,分布广,制作骨质瓷的陶土资源丰富,且质量好,理化性能强。选用食草动物骨头高温煅烧,试制配方,形成各种器形。加之唐山的温带季风性气候,使唐山骨质瓷的成型干燥和烧制工艺与其成分最好的结合。先天的地理特征,唐山传统而又现代的精湛烧瓷技艺,成为“唐山骨质瓷”研制成功、广泛生产和销售的基础和保证。
第六条使用“唐山骨质瓷”地理标志商标的商品具有特定品质:
1、感观标准:唐山骨质瓷白瓷呈自然的奶白色, 色泽成自然温润,白度高、透明度好、光泽柔和、敲击声音清脆、余音悦耳、瓷质轻、薄,手感细腻。唐山骨质瓷彩瓷和陈设艺术瓷色泽自然温润,光泽柔和,配上彩色装饰,效果很好;刻坯装饰在灯照下,透光效果更好。外观质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理化指标:吸水率不大于0.3%;抗热震性160℃至20℃热交换一次不裂;铅、镉溶出量:扁平制品、大空心制品、小空心制品,唐山骨质瓷日用瓷铅溶出量允许极限分别为1mg/L、0.5mg/L、0.5mg/L;镉溶出量允许极限分别为0.4mg/L、0.2mg/L、0.2mg/L;杯类制品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分别为0.3mg/L、0.2mg/L;白瓷成品白度不低于80%;磷酸三钙在产品素胎中的含量不低于36%。
第七条使用唐山骨质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商品,在生产制作过程中,对工艺流程有特殊要求。
唐山骨质瓷白瓷:原料加工→成型→高温仿型素烧(温度1220℃至1280℃)→低温釉烧(1080℃至1150℃)→白瓷。
唐山骨质瓷釉下彩瓷:坯体→装饰→高温素烧(温度1220℃至1280℃)→施釉→中温釉烧(1080℃至1150℃)→釉下彩瓷;
唐山骨质瓷彩瓷:白瓷→装饰→烤烧(700℃至900℃)→彩瓷。
第八条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唐山骨质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第三章 唐山骨质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九条申请使用“唐山骨质瓷”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申请人应向唐山市陶瓷协会递交《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唐山市陶瓷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 10 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唐山市陶瓷协会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及产地进行实地考察。
2、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唐山市陶瓷协会会员符合唐山骨质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1、申请领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许可》;
2、申请领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标识;
3、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申请人未获准使用“唐山骨质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 5 天内,向注册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唐山市陶瓷协会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四章 唐山市陶瓷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唐山市陶瓷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2、使用“唐山骨质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唐山市陶瓷协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5、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唐山市陶瓷协会会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唐山骨质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产品的特定品质、质量和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唐山市陶瓷协会组织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
3、“唐山骨质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唐山骨质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唐山骨质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唐山骨质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4、其他义务。
第五章 “唐山骨质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管理
第十五条 唐山市陶瓷协会是“唐山骨质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1、组织本协会会员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修改;
2、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3、负责对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的商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4、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5、维护“唐山骨质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专用权;
6、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7、对违反本规则的会员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对本规则条款的修改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唐山市陶瓷协会的会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七条 唐山市陶瓷协会为保证“唐山骨质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唐山骨质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 唐山骨质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保护
第十八条 “ 唐山骨质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 唐山市陶瓷协会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九条非唐山市陶瓷协会会员,擅自在本申请包括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唐山骨质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或者唐山市陶瓷协会许可非本组织成员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唐山市陶瓷协会或其成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唐山市陶瓷协会会员在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时违反本规则,唐山市陶瓷协会有权取消其成员资格,收回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证》,收回已领取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标识,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唐山骨质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费,由唐山市陶瓷协会会员共同协商决定。
第二十二条 “ 唐山骨质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续展事宜,印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标识和“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标识,检测产品、受理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等工作,以保障 “唐山骨质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声誉,维护唐山市陶瓷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使用“唐山骨质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成员名单:
点击→唐山市陶瓷协会 简介
点击→唐山骨质瓷 标准
唐山市陶瓷协会
2017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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