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册商标的使用问题 蒙牛“酸酸乳”中的酸酸乳不是个通用名称吗

(一)增加区分的识别标识,降低混淆的可能性 将未获得注册的商标投入商业使用,存在较大风险。特别是申请注册时与在先注册商标近似而被驳回的无法通过注册的商标,更是存在天然...

未注册商标的使用问题

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


  (一)增加区分的识别标识,降低混淆的可能性

  将未获得注册的商标投入商业使用,存在较大风险。特别是申请注册时与在先注册商标近似而被驳回的无法通过注册的商标,更是存在天然的缺陷,这类商标再进行使用,不可能完全阻断商标侵权的风险,这对于品牌后期的投入、推广与发展很是不利的。因此,商标所有者在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增加区分的标识,如企业字号或企业已使用并注册的商标等,尽量避免消费者混淆,降低误认的可能性。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未注册的商标与其使用人形成了紧密关联,其间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并可能产生新的问题。一般而言,当在后使用的未注册商标通过大量的使用和推广获得高知名度,并与其使用人形成紧密联系时,该商标与其使用人的关系不会使得相关消费者混淆,即当消费者看到该商标时,便能知晓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主体。然而,当在先注册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鉴于与他人使用的知名未注册商标有一定的近似性,相关消费者将有可能误认注册商标持有人提供的产品是他人知名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所提供的,或误认二者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从而可能在一定程度挤压该注册商标使用及发展的空间,产生所谓“反向混淆”。

  (二)保留在先使用证据

  保留在先使用证据,有利于主张在先使用的权益以抗辩在后注册商标。在2013年《商标法》修改前,虽然司法实践中确有给予善意在先使用人一定保护的案例,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201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了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关于在先使用的规定,赋予了在先使用人在一定条件下基于其在先使用为注册商标进行不侵权抗辩,并在原有范围内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继续使用的权利。此外,在先使用者亦可针对在后注册商标权基础中的瑕疵,进一步尝试对该注册商标提起无效请求,从而使其失去注册商标的权利基础;而后,在先使用者可再申请将原注册商标注册为新商标,从而使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权利主体统一。商标的民、行程序如何衔接以打击商标抢注行为,如何保护在先使用的权利等话题,迄今已经引起了司法界的广泛深入探讨。

  保留使用证据对于本身缺乏显著性的标志有着重要意义。基于缺乏显著性而无法获准注册的商标,如果经过大量、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弥补了先天显著性不足、起到了识别商品作用的,则该使用人可考虑重新申请注册商标,并在可能的后续驳回复审甚至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中提交相应的使用证据,从而提升自身获准注册的概率。

  举例来说,蒙牛公司的29类的“酸酸乳”商标最初于2002年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时,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2005年,蒙牛公司再次申请注册商标,2006年,在个案维权案件中,“酸酸乳”商标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2008年,“酸酸乳”商标于2008年获得初审公告,并最终成功注册。

·······································································

蒙牛“酸酸乳”中的酸酸乳不是个通用名称吗?为什么呼和浩特中院认定其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蒙牛的乳酸菌饮料叫酸酸乳,伊利的就不是。像特仑苏,人们淡却了蒙牛二字而不说蒙牛特仑苏。

···································^^····································


根据商标法规定,“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般情况下,商标的通用名称的显著性很低,无法阻止他人的合理使用,因此除非该标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否则不得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 在司法实践中,某件标识属于通用名称还是商标的纠纷事件屡见不鲜,往往引起行业内的关注。如“解百纳”红酒商标、“双黄莲蓉”月饼商标等。另一方面,原来不是通用名称的标志,但在商标使用中也可能被淡化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如“u盘”“咖啡伴侣”“尼龙”等商标。

···································^^····································


酸酸乳的确注册成功了已经,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法院是有权利宣判驰名商标的,但是商标局却不一定承认,这就是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缺陷!蒙牛是驰名商标,酸酸乳商标局不认定是驰名商标!

·······································································

【案例】呼和浩特市中院集中宣判一批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

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


4月19日上午,呼和浩特市中院集中宣判了一批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呼和浩特市地区销售商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是第4571222号“OPPO”、第10535258号“OPPO”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呼和浩特市地区的众多个体工商户销售了标有“OPPO”标识的耳机、移动电源、电源适配器等商品,且没有证据证明其销售有合法来源。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遂将新城区誉隆礼品经销部等涉案销售商诉至呼和浩特市中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享有第4571222号“OPPO”、第10535258号“OPPO”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新城区誉隆礼品经销部等被告作为通讯商品或日用品的销售商,对自己所售商品是否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被告没有提供证据或其证据不足以证明所销售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呼和浩特市中院最终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分别赔偿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微博:@北疆法声

今日头条、一点资讯

企鹅号、网易号:内蒙古高院

网站:nmgfy.chinacourt.org

本期编辑:马群

长按二维码关注


  • 发表于 2020-11-20 08:13
  • 阅读 ( 678 )
  • 分类:商标注册

你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相关问题

0 条评论

请先 登录 后评论
admin
admin

0 篇文章

作家榜 »

  1. xiaonan123 189 文章
  2. 汤依妹儿 97 文章
  3. luogf229 46 文章
  4. jy02406749 45 文章
  5. 小凡 34 文章
  6. Daisy萌 32 文章
  7. 我的QQ3117863681 24 文章
  8. 华志健 23 文章

推荐文章

联系我们:uytrv@hotmail.com 问答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