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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赔偿额度的提高,加大侵权成本的呼声就越加高涨,如果您对注册商标的理解仅仅停留在品牌创建或电商入驻,那真的不了解商标~注册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既然是资产那么就可以“买卖”。
案例一:
2000年,唯冠在欧洲和世界其他地区注册了“IPAD”商标。次年,唯冠在中国的子公司——深圳唯冠在国内注册了“IPAD”商标。2010年1月,苹果发布iPad后,以深圳唯冠“连续3年未使用IPAD商标”为由,要求商标局撤销1090557号注册商标。该案在2010年4月19日受理,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苹果诉求,苹果不服提起上诉。
2012年2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庭审中双方言辞犀利对抗激烈,庭审结束后,法院没有当庭宣判。2012年6月,广东省高院通报,苹果愿意支付6000万美元购买IPAD注册商标。
解读:以字母商标为例,因为字母是有限的,所以注定商标也是有限的,但企业数量却在激增。如果某企业想注册的商标已被别人提前注册,那该企业就得通过商标转让这一途径来获得商标所有权,双方可以先自由协商,然后签订转让协议并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核准后交易完成。
案例二:
2001年至2003年期间,时任广药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李益民先后收受鸿道集团(加多宝)董事长陈鸿道共计300万元港币。得到了两份宝贵的“协议”:广药集团允许鸿道集团(加多宝)将“红罐王老吉”的生产经营权延续到2020年,每年收取商标使用费约500万元。
解读: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就是把商标权全部或部分“租”给别人,双方只要谈妥条件,签好合同,向商标局备案即可。
案例三:
2015年5月,宁波东钱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东钱湖”商标专用权为质押,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宁波集士港支行正式签订了5亿元的贷款合同。5亿元贷款将用于东钱湖的民生安居工程等。
解读:商标权质押贷款是企业融资的一种手段,商标质押不涉及商标权的变更,商标抵押之后,持有人还可以继续使用这枚商标,但是就不能随便“出租”或转让了,直到还清贷款为止。
所以注册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无形资产,只要好好经营,有一天它的价值也许会超乎你的想象!
就如可口可乐公司总裁说的:即使一把火把可口可乐公司烧的分文不剩,公司仅凭“可口可乐”这一驰名商标,就可以在几个月之内重新建厂投资,获得新发展!
商标的价值何其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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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费用招代理一般在1500到2000左右 如果自己到国家商标局去注册是1000 您想组册商标 具体情况可以Q我 我是宁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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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和专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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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商标局,我注册过。200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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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超过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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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宁波市市场监管系统切实履行商标监管职责,通过双随机、双打等执法行动,有力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全年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582件,案值1723.71万元,罚没款1595.48万元。4月23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公布了2019年的度商标侵权八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投机取巧不可取
2019年1月9日,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辖区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标有“甬声”等四个商标的卡侬、二芯等电子产品。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商标授权使用材料,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于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公司在未取得商标授权的情况下,于2018年6月开始,擅自生产标有“甬声”等四个商标的卡侬、二芯等产品,主要销往音响、电脑配件等电子产品市场。至2019年1月9日案发止,可统计货值共12万元。
另查明,“甬声”等四个商标是宁波乐群电子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音响连接器、电器插头等商品。经宁波乐群电子有限公司鉴定,该公司生产的上述卡侬、二芯等产品及包装材料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该公司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人民币12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蹭“釣魚臺”热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宁波某置业有限公司在销售房地产项目时,使用“宁波釣漁台”作为房地产项目的推广名称,并在屋顶广告牌、项目外面的围挡和售楼处墙上使用“釣漁台”字样进行对外宣传。该名称与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经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釣魚臺”构成近似,而当事人从未取得“釣魚臺”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和授权。至2018年11月1日,当事人已销售出该房地产项目中的办公用房72套,成交面积共计17480.36平方米,成交金额共计5.14亿元。其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100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未经许可擅自生产,侵犯商标专用权
根据康佳集团有限公司对慈溪某电器有限公司未经授权生产“KONKA康佳”系列饮水机等产品的投诉,2018年5月23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对慈溪某电器有限公司位于慈溪市新浦镇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查实当事人未经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或许可,擅自于2017年10月开始生产“KONKA康佳”饮水机,当事人全部产品的生产成本共14765元,以销价计销售额共17185元,预期可得利润2420元,实际销售货款9060元,利润1220元。
经查,当事人未经康佳集团有限公司许可,使用“KONKA康佳”注册商标生产、销售饮水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另根据当事人伪造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慈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相关工具、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1220元、罚款113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四:五年内两次侵犯商标权,重罚!
2019年8月20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慈溪市某鞋厂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于2019年6月开始生产标有“”图样的棉鞋,至2019年8月20日被查,当事人共销售上述图样棉鞋20箱,共计1200双,库存剩余3600双未销售,共计违法经营额43200元,违法所得1200元。
经查,当事人生产并销售的棉鞋上标有“”图样,其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而且,当事人曾于2016年10月因商标近似侵权被慈溪市市场监管局处罚款50000元,本案中再次因商标侵权行为被查,属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侵犯商标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慈溪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3600双标有“”图样的棉鞋、罚款125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五:假洋酒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
2018年5月22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在对余姚市某娱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量贩式KTV内存放有“芝华士”、“轩尼诗XO”等七种商标的洋酒,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的经销及商标授权手续。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5月19日,从上门推销者及上一任承包商处购入39瓶标有“芝华士”、“百龄坛”、“轩尼诗XO”、“黑牌”、“马爹利”、“皇家礼炮”、“人头马(图形)”等商标的酒,其中以每瓶580元的价格销售“百龄坛”酒1瓶,其余酒均被执法人员当场查扣,经营额总计50960元。上述各类商标的洋酒经权利人英国国际洋酒协会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打假人员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经销上述酒类,且不能证明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其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库存商标侵权酒38瓶,罚款1528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六:未注册商标打标记属违法行为
2019年8月20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在对余姚市某餐厅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店面招牌上标有“好米道”及“大食堂”的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商标注册证。
经查,自2017年8月起,当事人在未申请注册“好米道”及“大食堂”商标情况下,委托广告传媒公司制作“好米道”及“大食堂”字样的招牌进行餐厅经营。经营额共计2822197.88元。该餐厅未经商标注册擅自在招牌上打了标记的,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指的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依据该条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0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七:改头换面蹭名牌,结局是商标侵权受严惩
2019年8月13日,北仑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镇海区骆驼街道某楼盘建筑工地发现大量假冒东方电缆品牌电缆。执法人员到该工地检查,现场发现标有注册商标及“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包装的电缆13卷,货值40余万。
经查,上述13卷电缆中的1卷系当事人宁波市江北某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公司”)从东方电缆公司采购的正品电缆。另外12卷电缆(货值40.91万元)是五金公司从某线缆有限公司采购,到货后,五金公司擅自用喷码机喷上型号规格及“宁波东方电缆股份限公司”字样,并将其中的9卷电缆(货值38.69万元)的线盘换成标有注册商标的线盘(系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再包上标有注册商标的包装布。五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构成了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对五金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39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八:“望海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
2019年6月4日,宁海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宁海县某记茶叶店在未经宁海茶叶协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于2018年6月19日委托宁波市鄞州某纸制品厂(另案处理),印制标注有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商标标识的望海茶(绿茶)外包装产品1000套,至被查获时,当事人已售出957套,违法经营额30000元。
该商标是宁海县茶业协会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目前只许可宁海县28家获证生产企业使用,当事人在不能提供合法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证明文件情况下,未经宁海茶叶协会许可,擅自委托纸制品厂印制标注有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商标标识的望海茶(绿茶)包装产品,用于包装绿茶使用,当事人宁海县某记茶叶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之规定,属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相关产品、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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