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和不注册商标的区别 世界上有通用的名字吗?

商标注册与不注册的区别 1、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商标法》关于未注...

注册商标和不注册商标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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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与不注册的区别

1、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商标法》关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而言,体现了两个特点: (1)受商标法保护的未注册商标有两种,包括未注册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两种。 (2)两种未注册商标的权利内容不同。予以未注册驰名商标以专有使用权,而对有一定影响未注册商标仅赋予其优先注册权。《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就相同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得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消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者,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3、普通未注册商标不受商标法的保护 《商标法》对普通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其始终处于一种无权利保障状态,随时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核准注册而被禁止使用。因此,要想有保障的使用普通商标,最好将其注册。 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当注册商标被他人假冒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权人可以请求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而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未注册商标使用上是一种事实,而非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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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有通用的名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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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s全球通用~~简介  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禁用为本商品的商标,一方面是因为其不能区别不同经营者,另一方面是防止能用名称和图形不公平地为独家所垄断.   例如: 编辑本段酒类商品  通用名称包括:曲酒、特曲、大曲、二曲、三曲、烧酒、二锅头、酿、米酒、高粱酒、山楂酒、苹果酒、梨酒、黑加仑酒、猕猴、人参酒、威士忌、白兰地等。   "全粮液"与"五粮液"近似,不能视为商品通用名称。   "香槟" 是法文"Champagne"的译音,是法国原产地名称,指产于法国Champagne省的一种起泡白葡萄酒,不能作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 编辑本段行业“通用名称”  行业“通用名称”或类似文字被抢注成商标后,基本都会引发行业内企业间的行政或司法纷争。这类纠纷对行业发展的不良影响日益严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遏制。 编辑本段“UV赤”抢注手法应引起各行业警觉  据介绍,“UV”是Ultra Violet 的缩写,意为紫外线杀菌;赤虫则是观赏鱼的食饵;“UV赤虫”在水族行业中是指经紫外线杀菌处理的赤虫,是厂商广泛采用的产品名称。但在2002年12月7日,深圳某公司注册“UV赤”商标成功后,随即以同行企业产品包装标注的“UV赤虫”侵犯其“UV赤”商标专用权为由,接连向工商部门举报要求查处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数十家行业企业被牵涉进这场长达3年多仍未停止的诉讼。   “随着‘UV赤’商标纠纷案的不断升级,各行业相关方面都应该引起高度警觉。”专家指出,从“UV赤”案看到,某些企业将类似于“通用名称”的文字抢注商标成功后,便以“侵权”之名对同行正常使用“通用名称”行为申请查处甚至提起诉讼。这正在成为某些企业意图垄断公共资源、霸占市场的不正当竞争新手段,且呈现为一种趋势。 编辑本段国内“通用名称”商标纠纷屡见不鲜  “通用名称”商标事件屡见不鲜,如“解百纳”红酒、“木糖醇”口香糖、“小肥羊”火锅、“双黄莲蓉”月饼、“小农占”大米等等。这些涉及行业“通用名称”的商标纠纷,无一不造成行业内的大动荡。   2005年2月28日有机构披露香港某公司抢注“双黄莲蓉”及“双黄白莲蓉”月饼商标,立即引起了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各大媒体关注,广东省商业联合会、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等联合召集相关企业紧急应对。随后,深圳、佛山等地相关协会发起了维权行动。   2006年3月24日,香港公司迫于社会各方压力,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放弃“双黄莲蓉”及“双黄白莲蓉”商标的申请权。4月14日,国家商标局刊登相关公告,之后作出了裁定“双黄莲蓉”和“双黄白莲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异议结案决定书。   此外,“小农占”大米等“通用名称”注册商标,也引起近百家业内企业联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要求撤销其商标注册,并成为国内影响较大的“通用名称”商标纠纷事件。 编辑本段“通用名称”纠纷处理呼唤理性和慎重  2005年12月,蒙牛乳业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河南某乳业公司的“酸酸乳”乳酸菌饮料,不仅使用了与原告“酸酸乳”相同的品牌,而且包装、装潢也与原告的“酸酸乳”饮料近似,要求判定对方立即停止侵权。次年2月16日,呼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酸酸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判决作出后,三鹿、伊利、光明等众多乳品企业纷纷表示反对,向内蒙古高院递交了异议书。因为如此一来,业内企业将失去使用“酸酸乳”的权利。其中有5家企业在8月份向内蒙古高院出示了反对证据。几家企业均认为,呼市中院认定“酸酸乳”为蒙牛公司的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是错误判决,要求予以纠正。   专家认为,抢注“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之所以愈演愈烈,与执法机关以往对类似案件的普遍处理方式很有关联。不论是工商部门或是法院,只要商标注册人能提供《商标注册证》,就普遍以他人使用的文字与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而一律予以处罚,其间几乎从未综合考虑同行企业的异议,以及该商标是否为涉及“通用名称”的注册不当商标等事实因素。   “‘通用名称’商标纠纷往往涉及整个行业的发展秩序,迅速完善现行法律法规来遏制抢注行为固然关键。但在新法规研究和制订之前,执法机关应本着合法、合情、合理的宗旨,理性和慎重地处理‘通用名称’商标纠纷,采取措施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廖俊铭同时建议,目前避免行业“通用名称”被抢注的最有效措施是,由各行业协会或商会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出异议申请,令抢注商标不能取得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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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事】市民注意!呼和浩特曝光“让消费者闹心的8件事”, 你中招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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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闻 天 天 看 》

本期内容 2020.3.12


市民注意!呼和浩特曝光“让消费者闹心的8件事”你中招了吗?

3月11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在“3·15”来临前夕,经过对2019年投诉情况的梳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费者协会于近日发布了我市2019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装修工程问题多 消协出手助维权

2018年6月7日,消费者胡某与呼和浩特市某装饰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装修合同约定价款66000元。按照合同约定,胡某先后两次向装饰公司支付装修款共64020元,剩余1980元尚未支付。按照合同约定,装饰公司2018年7月30日装修完毕并交付胡某验收。在验收工程时,胡某发现工程存在整体橱柜变形等诸多质量问题。2019年1月18日,胡某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在协会工作人员的调解下,经营者承认自己在装修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定制橱柜未交货 投诉维权得解决

2019年2月15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金盛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消费者聂女士投诉金盛国际家居市场某橱柜经销店,消费者在该店定做的橱柜,已交清全部货款25000元,合同约定2018年11月15日交货安装,但商家未按约定时间履行交货约定,消费者后与商家协商签定了退货协议,但商家迟迟未将货款退还。经执法人员的多次调解,2019年3月28日商家退还消费者全额货款25000元,并赔偿违约金1650元。


安全指引无提示 依法赔偿理应当

2018年6月7日,郭某在某酒店就餐,因店内地面光滑不慎摔倒,经医院诊断为粉碎性手腕骨折。经初步治疗后,花费医药费1万余元。因与酒店协商赔偿事宜无果,郭某投诉至呼和浩特市消费者协会。2019年1月16日,在协会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酒店同意赔付消费者4000元整。


滴灌带爆裂异地维权 消协跨省协商终获赔

2018年6月2日,张某在土左旗购买了新疆石河子市某农塑料制品厂生产的农作物滴灌带108卷,价值3万余元,铺设种植面积可达400亩。6月15日,滴灌带投入使用,在使用过程中滴灌带多处出现了爆管开裂现象,严重影响农作物(土豆)浇水滴灌,农户随即通知经销商,并与生产商进行联系。双方就此进行了多次协商未果。2019年3月6日,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赶赴新疆石河子市,经过多方的调查取证和调解协商,2019年3月13日,厂家同意赔付受损害农户张某现金9万元。


保姆公司未履约 消协帮忙退订金

2018年3月10日,贾某与某保姆公司签订《雇佣月嫂合同》。合同签订后,消费者刷卡支付订金2000元。2018年5月,消费者要求月嫂6月1日到家履约。但因预约好的月嫂尚在别家履约过程中,无法到位,保姆公司另行提供的月嫂非合同中约定的金牌月嫂,消费者随即向保姆公司提出解约和退还2000元订金的权力主张。保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辞不予退还订金。2019年4月3日,贾某向呼和浩特市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经调解,保姆公司同意退还订金2000元。


侵犯商标专用权 依法查处并处罚

2019年7月3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管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北京某商务有限公司代理人请求书,举报新城区某服装经销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带“FILA”标识服装。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该服装经销部于2019年6月购进带“FILA”标识的服装35件。向消费者销售了5件标识服装,剩余30件。每件进价25元,每件销售价40元。商品货值金额1400元。经调查,该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带“FILA”标识服装30件,罚款10000元。


家装纠纷难维权 投诉调解保权益

2019年7月5日,消费者高某与内蒙古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合同约定:装修工期为30天,装修合同价款为90000元。高某按照工程进度分三次向装饰公司支付87400元装修款,剩余2600元装修尾款未支付。因房屋装修过程中合同约定的装修项目中个别材料出现短缺,在与装饰公司进行沟通后,由高某自行购买材料装修并支付人工费用,装饰公司承诺高某自行装修部分在工程完工后按照实际装修产生金额返还给高某。装修工程初步完成后,双方就高某自行装修部分产生的返还金额产生纠纷,高某对装饰公司提出投诉。通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燃气纠纷争议多 调解开通并退费

2019年11月18日,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消费者协会接到察素齐镇北国之春家园16户居民投诉,诉称他们在2018年8月份购买了呼和浩特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察素齐镇开发销售的商品房,开发商与业主们签订了网签合同后,在交房屋钥匙的同时又向业主们收取了2600元燃气初装费,事后业主们陆续搬进了新居,但燃气直到投诉当日仍未能接通使用。经过协会工作人员多次协调商谈,开发商最终于2019年12月28日与16户居民达成调解协议,退还16户业主每户重复收取的燃气初装费2600元,共计41600元。同时与呼和浩特市中燃公司进行了协调,为业主们制卡建档,并加紧施工,待打压验收后,尽快为业主们开通使用燃气。


丨本期来源呼和浩特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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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 2020-11-20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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