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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了十多年的商标却收到了一份律师函要求其停用,原因是该商标是另一家公司的注册商标。某企业总经理王先生对此很疑惑。商标到底该谁用,自己真的不能用了?对于商标使用权的一系列问题,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的姚丹律师根据案例进行了详细解读。时报记者 许卉
品牌一样 谁该停用?
此前,王先生收到了一份由河北省某机床生产公司发来的律师函。该公司生产的机床和王先生企业生产的机床名称一样。“他们说他们的是注册商标,有专有的使用权,要求我们马上停止使用这个牌子,否则就去法院告我们。我们这个品牌的机床已经销售了十年了,虽然没有注册,但在华北地区很有名。据我了解,他们这个公司才成立一年多,他们竟然要求我们停止使用,到底是谁应该停用?”王先生对此很疑惑。
律师解答:王先生说的品牌,从法律上讲叫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权的获得主要采用注册的方式,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取得商标权就意味着商标所有人能够依法排斥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以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方式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王先生和河北省这个公司的商标名称相同,而且都是机床的商标,但对方的商标经过注册,王先生的商标没有注册,因此对方能依法要求王先生停止使用这个商标。
品牌用十年 不能继续用?
王先生认为,这一品牌自己用了十年了,而且在华北地区都已经很有名了,现在说不让用,就不能用了吗?以后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虽然我国实行的是商标注册原则,但法律上也承认未注册商标的合法性。对于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提供了保护,我们称之为“商标在先使用权”。
商标在先使用权是指一个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有两个使用人,一个使用人申请注册了商标,而另外一个使用人先使用该商标,但没有注册,在商标注册之前,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商誉,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之后,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以平衡在后商标注册人和在先商标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但是,想取得商标在先使用权,需要具备以下条件:首先,王先生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时间要早于注册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其次,王先生必须在他们生产的机床上连续使用该商标,如果暂时停止使用应当有正当理由,例如企业合并重组、陷入法律纠纷或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再次,王先生的商标应当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影响力的判断要素包括相关公众对该企业商标的知晓程度,使用该商标的机床产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市场评价以及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等;最后,在别人注册了商标以后,王先生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应当在原使用范围内使用。原使用范围应考虑要素包括商标、商品、使用行为及使用主体等。他们以后使用的商标只能是之前使用的商标,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只能是他们的机床产品。使用主体仅限于他们企业以及他们企业授权许可的“被许可使用人”。后续使用行为不能延及到未使用过的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后续使用行为的规模不受在先使用规模的限制。
律师提醒:即使王先生取得了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权,注册了这个商标的公司也有权利要求王先生在他的未注册商标上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以此来区别商品来源的企业身份,防止购买者混淆。
同时提醒各位企业负责人,我国实行的是商标注册制度,法律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远远大于未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使用不当很有可能侵犯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对企业的损失不可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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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注册商标都一样的。 1、流程:商标查询----签订代理合同----交付材料和费用----我方制作相关文书并报送国家商标局---- 一个半月左右取得《受理通知书》和商标号(可以使用并在商标的右上角打出TM的标志)----国家商标局进入实质申请阶段----进入公告期----公告期满无异议下发商标证书。 2、商标注册需要以下两种条件中的任意一种即可:(一)企业 商标注册,需要企业执照副本彩色复印件和公章。(二)个人 商标注册需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外加一份本人相关行业个体工商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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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可能会有奖励 但是商标完全没有 除非你申请的是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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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的普通商标注册是没有奖励的,要是天津市著名商标或者中国驰名商标那是会有奖励的,如果您想注册商标可以直接联系我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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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各大购物平台都使出浑身解数吸引顾客。看到某知名购物平台赚得盆满钵满,一商家动起了心思,将公司名称直接注册为“唯品汇”,这种行为违法吗?如何认定?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唯品汇”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唯品会”经济损失4万元。
“唯品汇”,被“唯品会”告上法庭
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品会) 成立于2011年1月20日,其享有的“唯品会”商标自获得注册以来,一直由其关联公司用于“唯品会”电子商务平台(包括网站、APP)上,对外均统称为“唯品会”。“唯品会”电子商务平台自创办之日起,一直保持高速发展态势,并于2012年3月23日成功上市,逐渐成为国内知名的电商品牌。
唯品汇公司则成立于2019年7月10日,注册经营范围包括商品批发贸易、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服装批发、日用杂品综合零售、药品零售等多项与销售相关的服务。
对此,唯品会公司认为唯品汇公司使用“唯品汇”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唯品汇公司成立之前,“唯品会”商标已获得注册,且已成为驰名商标,唯品汇公司使用“唯品汇”作为企业字号,显然具有攀附“唯品会”知名度的故意,且经营范围与唯品会高度相关,极其容易误导公众认为二者存在某种联系。
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唯品会公司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唯品汇公司更改企业名称,并赔偿10万元。
唯品汇公司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任何证据材料,但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变更了企业名称。
唯品汇被判赔偿唯品会4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案件,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予以处理。本案中,根据唯品会提供的“唯品会”注册商标所获荣誉证书、相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广告宣传等证据,可以认定在唯品汇成立之前,唯品会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在全国范围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唯品汇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唯品汇”登记为企业字号,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故意。且双方当事人登记的经营范围均包括与销售相关的服务,具有市场竞争关系,使用“唯品汇”的企业字号,会使他人误认其公司与唯品会存在特定关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因此,使用“唯品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依法应承担停止使用并变更企业名称、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唯品汇已经更改了公司名称,因唯品会未能举证证明唯品汇公司因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获利情况,或唯品会因该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法院综合考虑唯品会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较高,唯品汇的注册资本较少、主动在诉讼过程中变更企业名称、侵权时间较短,最终判决唯品汇赔偿唯品会经济损失4万元(含合理费用)。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已依法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广州白云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本案属于在后字号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冲突问题,部分经营者为了攀附知名品牌的商誉,往往试图披上企业名称这一合法的“外衣”,利用商标和字号功能的相似性,注册与知名品牌极其相似的企业名称,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从而攫取不正当利益。
但在审判实践中,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是他人注册商标,即使正常使用企业名称而不构成突出使用,倘若使用字号具有攀附注册商标商誉的恶意,客观上足以造成市场混淆,亦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应当通过自身努力,提高自己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切莫违背法律和商业道德,做出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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