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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需要注册一个商标之前,我们需要查询这个商标是否存在近似或者相同,所以,商标查询是商标注册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那么,在商标查询过程中如何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是查询的根本,但是除了这些,还需要分析商标是否违背商标的相关规定,例如商标本身是否缺乏显著性等。
一、近似判断:应从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或者商标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方面进行判断,如两商标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则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判断商标是否缺乏显著性: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授予商标专用权。商标的显著性特征,通常是指商标为实现其功能所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我们在分析一个商标是否存在显著性时,主要会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
1、构成商标标志本身的各要素(包括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等),如过于简单的线条或图形,过于复杂的文字、数字、字母、图形,或过于复杂的要素组合等情况,都不适合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
2、商标与指定使用的商品联系过于紧密,如,使用商品的外形作为商标,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也不便于在消费群体中将这些特定的商户与其他同业者进行区分,此类商标即为缺显。
3、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标志,其识别的主体就是特定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也可以说,我们在观察一个标志是否具备显著特征时应当站在其相关公众或此领域的消费者的角度。
商标的查询阶段是决定商标能够成功注册的关键因素,了解商标审查标准及评审规则,对商标近似判定,及商标是否违反规定的判断准确,对商标注册成功有很大的帮助。因此,如果在我们需要办理商标注册的时候,我们不具备专业的商标办理经验的话,应该选择一家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在注册前对商标进行查询分析,从而有效的降低商标注册风险,减少我们注册商标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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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应该有很多,您可以到中国商标局商标代理页面进行查询是否有备案过,商标注册价格官费是1000,代理费用各地区各机构有所差异,我们的代理费用是800.希望能够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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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商标注代理需要到国家商标局办理备案,办理版权不需要备案,希望能帮助你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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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公司”)及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吴良材”)与南京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吴良材”)之间的侵权纠纷从2015年一直持续到2018年,上海吴良材认为南京吴良材的销售宣传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向法院提起诉讼。二审法院认为,南京吴良材使用文字“吴良材”的行为从主观上看具有攀附上海吴良材公司商誉的意图,客观上亦会产生市场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南京吴良材不服二审判决,表示将申请再审。本案涉及到注册商标与老字号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在此类案件中法院不仅应当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也需要考虑到老字号的保护和延续。本文将以该案为出发点,探讨注册商标与老字号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
一、案情简介
上海吴良材与南京吴良材之间关于“吴良材”的纠纷从2015年一直持续到了2018年,目前该案正处于再审阶段。
“吴良材”背后的企业有近三百多年的发展历史。其前身是1719年在上海创建的澄明斋珠宝玉器铺,兼营眼镜;随着眼镜业生意愈发兴旺,于1927年更名为专营眼镜的“吴良材眼镜店”,此乃“吴良材”的前身。[1]1947年,吴良材的后人吴国城开设南京分号,自此存在上海吴良材总店与南京吴良材分店两处店铺,由于历史原因,现在上海吴良材和南京吴良材并无关联关系,各自独立发展。
1979年11月13日,南京吴良材进行了注册登记,企业名称为"南京吴良材眼镜店",并在2011年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企业;1982年,上海吴良材进行了注册登记,企业名称为"上海吴良材眼镜商店",在1993年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企业,1989年与1999年,上海吴良材将"吴良材"文字作为商标分别在眼镜商品及眼镜行服务上进行了申请注册,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于2004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
2015年,上海吴良材发现南京吴良材在南京市内外开设多家以“吴良材”作为字号的店铺,上海吴良材认为南京吴良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历史原因,南京吴良材使用“吴良材”作为企业名称有其合理的历史渊源,但是南京吴良材在明知上海吴良材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在南京市外多地开设以“吴良材”冠名的分支机构,已经超过企业名称权原有的使用范围,其攀附上海吴良材公司商誉、抢占市场的恶意显而易见,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对上海吴良材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故判令南京吴良材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其分支机构在江苏省南京市以外地区注册、使用含“吴良材”文字的企业名称,在其官方网站上连续发表声明30天,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3]南京吴良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本案处于再审阶段。
二、注册商标与老字号之概念及产生冲突的原因
上海吴良材与南京吴良材之间的纠纷体现了注册商标与老字号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在我国,虽然同属于商业标识,但是商标和字号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受不同法律的约束。
商标是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包括图形、文字等平面或者立体标志,由《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进行规范和保护。[4]本文所讨论的“商标”如无特别声明,系指注册商标。字号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往往是企业名称的简称,具有指代不同企业主体的作用,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进行规范。本文讨论的老字号即企业字号,是指具有悠久历史,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5]
注册商标与字号之间的冲突是指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与企业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得他人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注册商标和字号之间产生冲突有其原因: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同企业背后的商誉成为市场竞争中的重要因素,商标、字号的作用也从简单的指代商品或者服务、企业主体发展为企业商誉的代表,部分企业出于对他人商誉的觊觎,使用与他人字号(或者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或者字号),以实现攀附他人商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6]另一方面,我国商标和字号由两个互不交叉的部门管理—商标的登记由国家统一管理,由商标局进行注册登记;字号则实行分级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局进行登记。商标局与工商局之间互不交叉,且尚未建立完整的信息公开查询体系,两个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难以避免出现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7]
如本案所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较多的字号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是企业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字号,引起是否造成混淆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纠纷。例如,在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天丰园饭店在明知原告狗不理集团的“狗不理”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在其宣传广告、墙体、指示牌上突出使用“狗不理”三个字,“容易使消费者产生天丰园饭店与狗不理集团公司存在联营关系,或者天丰园饭店系狗不理集团公司开设的分店,或二者之间存在其他特定关系等误认”,具有攀附狗不理集团知名度的故意,这种误认可能误导普通的消费者。[8] 在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原告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虽为“同德福TONGDEFU及图”商标权人,认为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使用“同德福”字号有“搭便车”的故意,足以引起相关公众混淆,侵犯其商标权。[9]在西安市莲湖区辇止坡老童家食品店与陕西辇止坡老童家食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认为被告使用使用“老童家”、“辇止坡老童家”字号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原被告提供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其对“老童家”商标的专用权。[10]
三、判断是否允许老字号与注册商标共存的考量因素
(一)不存在混淆可能性仍为允许老字号与注册商标共存的前提
我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法院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根据该条规定判断运用混淆可能性理论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这一原理同样适用于老字号与注册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例如,在上述北京庆丰包子铺诉山东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庆丰餐饮公司将“庆丰”文字商标性使用在与庆丰包子铺的商品或服务类似的餐馆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庆丰餐饮公司与庆丰包子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可能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11]同样,在山东宏济堂阿胶有限公司、栗冠芳与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在裁判书中指出,有关各方在使用“宏济堂”字号及“宏济堂”商标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应该善意区分各自的产品及服务,尊重历史并善意地处理竞争中出现的字号及商标之间的冲突,避免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12]在“同德福”案件中,原告与“同德福”并无历史上的关联,且“同德福TONGDEFU及图”并不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余晓华与老字号企业同德福斋铺经营者之间具有直系亲属关系,在其经营的企业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的名称中使用“同德福”字号具有合理性,使用“同德福”字号的行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13]在本案中,上海吴良材与南京吴良材纠纷案中,法院在判定南京吴良材是否构成侵权时采用了混淆可能性标准,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在“吴良材”商标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情况下,南京吴良材公司对外突出使用“吴良材”字号,授权加盟店使用含有“吴良材”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在对外宣传中声称其是“百年老店”,上述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上海吴良材公司商誉的意图,客观上亦会产生市场混淆,有必要对其使用范围和方式进行适当的限制,其超出适当使用范围以及不当使用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14]
(二)禁止持攀附他人商誉之恶意
在判定老字号是否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时,即使根据混淆可能性标准判定老字号的使用造成了混淆,导致了相关公众的误认,仍需要考虑其他因素,被告主观上是否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故意也是法院的考量因素之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的设立、行使必须出于善意。法院在处理老字号侵权案件时需要考察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意图来判定相关行为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在上海吴良材与南京吴良材纠纷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南京吴良材在明知或应知上海吴良材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使用“吴良材”字号进行特许经营、宣传等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上海吴良材知名度的恶意。[15]在山东宏济堂阿胶有限公司、栗冠芳与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在判决部分指出,“阿胶公司属于阿胶生产企业,其使用“宏济堂”作为字号,侵入制药公司权利范围,打破了双方历史上形成的权利范围和法律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市场公认的商业道德”[16]。在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大光明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合肥大光明公司突出使用“大光明”行为有其合理的历史原因,系善意突出使用自己的字号以及简化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这一行为在浙江大光明公司注册“大光明”系列商标前就已长期存在,不具有搭浙江大光明公司注册商标及驰名商标便车的主观恶意,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17]在上述“老童家”字号案件中,原告老童家餐饮公司虽于2012年5月27日合法受让第1349167号“老童家”注册商标,但在此之前被告老童家食品店已长期使用“老童家”和“辇止坡老童家”作为店铺的字号,系善意突出使用自己的家族字号以及简化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不具有搭“老童家”注册商标便车的主观恶意,不侵犯原告的商标权。[18]
(三)考察争议各方使用相关商业标识的历史情况
老字号企业历经几十年甚至几百年发展成为形成知名度较高、信用较好的企业,由于种种原因,老字号企业本身并未对老字号进行商标注册,导致其与(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之间发生冲突。法院在审理老字号与注册商标权利冲突案件时,也将历史因素作为考量因素之一,通常会考虑老字号企业的发展历史、持续使用时间、字号知名度、使用地域等诸多方面。在老字号与他人注册商标产生混淆时,如果老字号一方基于历史上的原因对老字号享有使用的权利,比如历史传承、使用时间、老字号的历史商誉等方面为其提供了充分的使用合理性,此时即使老字号与注册商标之间存在混淆可能性,也会由于上述历史原因的存在而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在四平李连贵饮食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沈阳市李连贵熏肉大饼餐饮中心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中,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四平李连贵公司与沈阳李连贵公司具有密切的历史渊源,二者均为“李连贵”字号的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从二者的知名度来看,四平李连贵公司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沈阳李连贵餐饮中心也已经形成了区域性的市场影响力,相关公众应当可以将两者所提供的商业服务来源加以区分,不会造成混淆或者误认。[19]在上文的“宏济堂”案件中,法院充分考虑历史因素,认为“山东宏济堂阿胶公司使用“宏济堂”字号实际上是基于其股东医药集团的授权,是股东对其拥有的“宏济堂”老字号在合理范围内的扩展使用”,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20]在苏州雷允上国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良利堂药店与苏州吴中横泾良利堂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吴中良利堂药房重新使用“良利堂”字号虽然有一定的历史渊源,但是从使用时间上来看,被告使用“良利堂”字号前后曾中断五十年之久,未能较好地延续“良利堂”的商誉;从知名度和使用地域来看,在苏州地区,雷允上良利堂药店经营“良利堂”在苏州地区享有较高知名度,吴中良利堂药房的知名度远不及雷允上良利堂药店,在这种情况下,吴中良利堂药房使用“良利堂”字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二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相混淆。[21]而在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吴林泉等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法院查明苏州吴良材眼镜店的字号“吴良材”由“宝顺”变更而来,其字号“宝顺”与“吴良材”并无历史上的联系,法院据此认为苏州吴良材眼镜店的行为构成对上海吴良材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22]在上海吴良材与南京吴良材纠纷案中,法院虽然认可了南京吴良材使用“吴良材”具有合理的历史原因,但是在判决部分仍然认为南京吴良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该案与上海吴良材诉苏州吴良材案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南京吴良材和苏州吴良材对“吴良材”的权利不同,根据以往的案例分析,理论上苏州吴良材与南京吴良材应当受到不同的裁判结果,但是这两起诉讼的判决结果却几乎相同,这一反差不得不引人深思。
四、划分老字号与注册商标权利边界的规则
在老字号与商标的权利冲突案件中,法院在裁判时既要尊重历史,保护老字号的传承与发展,又要立足现状,防止老字号与他人注册商标构成混淆,引起消费者的误认;以各方的使用历程为脉络,动态地考察其使用商标、积攒商誉、开拓市场的情况,以此为依据公平、合理地划分市场,为各方未来的发展作出恰当的指引。[23]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采用“判令添加适当标记”的方式来避免老字号与注册商标之间的混淆,使老字号与注册商标得以共存。在上述浙江光明诉合肥大光明一案中,合肥大光明公司在其经营的店面招牌上显著位置标有“大光明”字样,在左右两侧分别以较小字体标注了“中华老字号”和“眼镜店”(或“眼镜”)字样及图形;在其销售的眼镜所附带的眼镜盒、眼镜布以及配镜单上均标注了“大光明眼镜店”的字样,浙江大光明认为合肥大光明的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法院在判决部分虽未认定合肥大光明使用“大光明”字号的行为侵犯浙江大光明的商标权,但是出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法院判令合肥大光明今后在使用“大光明”这一字号时,应在字号前加上“合肥”这一地域标识,避免和浙江大光明公司商标产生混淆。[24]在太原大宁堂药业有限公司、山西省药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再审法院认为,大宁堂公司享有“大宁堂”字号的在先使用权和大宁堂传统秘制中药药方,山西省药材公司仅享有“大宁堂”商标而不享有大宁堂传统秘制中药药方,为了使大宁堂药铺秘方药和商誉得到传承,“比较公平合理的解决方式应当是允许两者善意共存,大宁堂公司继续使用大宁堂字号并生产大宁堂传统秘方药品,山西省药材公司可销售大宁堂药业生产的药品。”[25]在上述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诉山东宏济堂阿胶有限公司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阿胶公司将“宏济堂”作为字号使用的行为有合理的历史原因,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是其在标注公司名称时使用与名称其他字的字体不一致的“宏济堂”文字的行为并不规范,并判令阿胶公司今后应将“宏济堂”三个字与其公司名称中的其他字体保持一致。[26]
除了规范老字号企业的字号使用之外,是否限制老字号企业经营活动的地域范围也是法院在裁判时会考虑的一个方面。学者们普遍认为企业经营活动的地域范围不应当受到行政区划的限制。吴汉东指出:“不能以企业名称登记的行政区划限制企业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只要不属于法律强制规定必须限制其经营地域范围的行业(企业),便不应对其经营地域范围作出限制,否则将危及交易自由与繁荣,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刘春田表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表述,并不是用来限制使用企业名称或商号的地域范围,而是用来识别企业身份的文字。由于竞争市场本身是自由、充分、开放的,不受任何行政区划限制;相应地,竞争市场中产生的商号权益的效力范围也不应受限制”;李明德认为:“在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话语体系中,商标和商号实质上是一样的。对于市场经营主体而言,不可能永远只在企业登记所在辖区开展经营活动而不能逾越雷池一步”。[27]在上海东方眼镜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广州市东方眼镜连锁企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中,再审法院认为,字号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无形性这一重要特征,“虽然我国企业名称的注册登记有地域区分,可能在不同的行政区划内存在相同企业商号的市场主体的情形,但是企业名称或者商号(字号)所承载的商誉以及其知名度影响力不宜以行政区划范围直接予以限制,而是应当根据企业经营历史、产品销售范围以及企业宣传广度力度等情形综合分析判断。”[28]上述“大光明”案、“宏济堂”案中,法院在未认定被诉侵权者的行为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一并提出规范其对字号的使用,均未在判决中限制企业的经营活动范围。而在上海吴良材诉南京吴良材纠纷案中,二审法院在认定南京吴良材的行为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一并要求南京吴良材立即停止在南京以外地区注册、使用含“吴良材”文字的企业名称,限制了南京吴良材在全国范围内的发展。实际上南京吴良材作为“中华老字号”企业,在全国包括安徽、江苏、浙江等地均有分店,到目前为止已有四百多家加盟店,在本案裁判之前上海吴良材与南京吴良材均在全国范围内拓展了市场份额,共同为“吴良材”背后所凝聚的商誉做出巨大贡献,二审法院限制其经营活动范围的判决将会严重压缩南京吴良材的发展空间。对此判决,李明德认为:“在吴良材一案中,基于‘吴良材’三字长期与‘南京’和‘上海’共同使用,共同呈现于相关公众面前,‘南京吴良材’中的‘南京’与‘上海吴良材’中的‘上海’已不再属于纯粹划分行政区域的符号,而是与‘吴良材’一起构成了企业商号和未注册商标,相关公众足以将南京吴良材与上海吴良材区分开来。如果将南京吴良材的商业活动限定在企业名称登记的南京辖区,将会出现过于行政化思维的不良后果”;刘春田表示:“‘吴良材’案涉及的并非简单的在后注册商标与在先企业名称之间的冲突,涉诉的两个权利都有来自‘吴良材’老字号的声誉,双方应该秉承包容发展的理念,而不能因注册商标来划分经营地域范围;”李杨认为:“在该案中,两家吴良材对‘吴良材’文字的使用因历史原因形成共存,且双方都是老字号,只要任何一方没有滥用商标权,不管是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的使用都是合法的,南京吴良材扩展至登记的行政区划之外进行使用不应视为违法”。[29]从注册登记至今,南京吴良材已经有近四十年的发展史,在这三十多年的时间里,其已经在安徽、江苏、浙江等地开设了多家分店,其拓展的规模足可见南京吴良材将市场拓展至登记的行政区划之外符合规定,这也是企业发展的常见策略,一二审法院判令南京吴良材立即停止其分支机构在江苏省南京市以外地区注册、使用含“吴良材”文字的企业名称的做法并不恰当。
五、结语
注册商标与老字号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涉及到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老字号企业传承与现代企业发展、公平原则与商业道德等诸多内容,法院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理时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内容及案件特殊性,平衡各方利益。上海吴良材与南京吴良材侵权纠纷一案有其特殊性,历史上同根同源、分立之后各自独立发展至今、均享有较高知名度等都是该案体现出的特殊性,一二审法院是否对上述特殊性进行了考量以及考量是否适当,有待再审法院做出裁判。
(本专题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专业2018级研究生张蓉蓉整理、编写)
参考文献
[1] 百度词条“吴良材”:
baike.baidu.com/item/吴良材/4595225?fr=aladdin,最后访问时间:2018-7-10。
[2] 上海南京“吴良材”再交锋 同源之争何时休:
www.soupu.com/news/692157,最后访问时间:2018-7-10。
[3] 上海南京“吴良材”再交锋南京吴良材被判不正当竞争:
www.mzyfz.com/cms/fayuanpingtai/xinwenzhongxin/fayuanxinwen/html/1071/2018-02-11/content-1317283.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7-10。
[4] 王迁:《知识产权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第391页。
[5] 《“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实行)》第二条。
[6] 林光明:《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与纠纷初探》,《智富时代》,2017年第2期,第136页。
[7] 林光明:《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与纠纷初探》,《智富时代》,2017年第2期,第136页。
[8](2007)鲁民三终字第70号。
[9] (2013)渝高法民终字00292号。
[10] (2015)陕民三终字第00034号。
[11](2016)最高法民再238号。
[12](2014)民申字第1192号。
[13] (2013)渝高法民终字00292号。
[14] 上海“吴良材”与南京“吴良材”再交锋:
baijiahao.baidu.com/s?id=1593820483801658237&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时间:2018-7-10。
[15] 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诉南京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www.swipc.cn/html/news/swxw/2018/0511/283.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7-10。
[16](2011)枣商知初字第27号。
[17](2015)皖民三终字第00054号。
[18] (2015)陕民三终字第00034号。
[19] (2015)知行字第196号。
[20](2013)鲁民三终字第2号。
[21] (2017)苏民终1153号。
[22](2009)苏民三终字第0181号。
[23] 谭宇航:《非协议性商标共存制度探析》(草稿)。
[24](2015)皖民三终字第00054号。
[25](2015)民提字第46号。
[26](2013)鲁民三终字第2号。
[27] 王国浩:《老字号商标与商号“撞车”后如何处理?》,《中国知识产权报》,2018年5月11日。
[28] (2016)最高法行再字42号。
[29] 王国浩:《老字号商标与商号“撞车”后如何处理?》,《中国知识产权报》,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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