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
企业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果申报不上高新技术企业怎么办?那就快来了解一下双软认证吧,申报成功后一样也能享受很可观的税收优惠!那么,什么是双软认证?双软认证的条件是什么?双软认证的好处有哪些?以下内容由慧鸟网为您整理:
“双软认证”是指软件产品的登记和软件企业的认定。
软件产品评估条件(1)申请单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申请单位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且拥有该软件产品知识产权;(3)软件产品经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征收:头两年全免,后三年减半征收(12.5%);
经登记的软件产品可以退增值税 14%,能为企业省增值税;
人工工资可以计入成本,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软件行业的资质,招投标的招牌,可以加大企业的招商引资。
具体流程如下:申请软件著作权-->软件产品检测-->软件产品登记-->审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软件企业材料撰写-->软件企业认证-->认证成功
·······································································
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双软认证”的认定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 ??"双软认定"是指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 软件企业认证 ??我国已经确立了计算机软件产业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为了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多个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极大地改善了我国软件企业的发展环境。同时,为了甄别真正的软件企业国家还规定,必须获得软件产品证书,并通过国家软件企业认定的企业才能够享有免税、重点扶持等优惠措施。因此,软件企业应当积极办理软件产品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 与此同时,由于认证程序较复杂,需要准备的文件较多,软件企业大多需要由专业的代理机构代理进行认证工作,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软件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软件产品登记 软件产品: ??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
1. 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国家规划布局内的软件企业,或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实行”五免五减半”,其中第三至第五年已交的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征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3.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鼓励软件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cmm认证等国际资质认证。凡通过cmm-2级以上国际资质认证的,市外贸发展基金给予支持。 7.设立软件企业孵化器。对于进入孵化器的新创软件企业,政府在科技专项经费中安排资金补贴。 8.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9.设立企业研发资金补贴奖励,重点对软件和高新企业进行扶持。 但是今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发〔2015〕11号文件中指出双软事宜已经取消,已经认定的软件企业目前不清楚还可不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应该会在近期发布了。 希望帮到您,望采纳!
·······································································
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
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垫资”何去何从?
——以《政府投资条例》为中心
一、概述
2019年4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712号令《政府投资条例》(下称“《条例》”),并于2019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距离该条例公布征求意见稿已经过去了9年,堪称“九年磨一剑”的大制作。
作为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条例》一经发布,便迅速引发实务界的热议,其中最为引人瞩目的莫过于《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这就意味着国家首次将禁止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上升到“行政法规”层面;换言之,从2019年7月1日开始,政府投资工程垫资施工将从“违规”沦为“违法”。那么,从此以后,实践中盛行的EPC+F(融资),是否还有其运作空间?
禁止带\垫资(以下统称:“垫资”)是为了切实维护施工企业的利益,对劳务费、机械费、材料费等的正常支付更是具有重要的保障意义;然而,从实务的角度观察,由于建设单位的强势地位、建筑业施工企业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垫资施工早已经成为一个公开的秘密,在建筑施工市场中普遍存在,也是施工企业被迫的无奈之举。
二、垫资在法律和制度上的历史变迁
三、如何理解和认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四、垫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法律后果
1
根据合同法上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只要发承包双方对于垫资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便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只要不存在合同法上认定合同效力的禁止性规定,那么该合同和条款即应生效。
根据合同法的明文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是垫资承包并没有被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禁止,违反2006年通知之类由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关于云南省昆明官房建筑经营公司与昆明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中也明确了上述观点。最高院认为,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发布的通知不属于行政法规,也不是部门规章,不应以当事人约定了带资承包条款,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
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垫资条款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和司法实践中均属于有效条款。
2
但是,2019年7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之后,《条例》明确禁止了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垫资行为,基于其行政法规的法律层级,其将导致今后出现的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垫资条款无效,甚至可能会危及整个施工合同的效力。
《条例》中明确提出了,(1)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2)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两个规定的综合效应,就是彻底堵死了单纯的施工企业垫资模式以及颇受争议的“F+EPC”模式。
0 篇文章
如果觉得我的文章对您有用,请随意打赏。你的支持将鼓励我继续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