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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理西安市DE类人才认定,有无学历均可。
申报条件
1、与西安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西安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合法居留手续的人员;
2、来西安自主创业的人员。
都可申请西安市相应层次的人才审定。
申报流程
1、个人申请
申请人在西安市人社局官网打印电子版《西安市D(E)类人才分类审定申请表》,按要求进行填写,并提供相关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审定申请。
2、单位审核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审查情况和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受理部门。
3、受理认定
市级委办局所属企、事业单位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区、县委办局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区、县主管部门认定;中、省驻西安单位,非公经济单位及创业人员由单位地址所在地或注册地所在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认定。
4、资格审查
受理部门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查和分类认证。材料(原件)不完整、相关附件材料与原件不一致或材料真实性无法证明的不予受理;材料真实、有效、完整以及相关附件材料与原件一致的予以受理,并退还原件。
5、办理认证
材料完整齐全、真实有效,已通过资格审查的,受理单位应予以办理认证,通过西安市D、E类人才分类认定系统予以认定类别,出具《西安市D(E)类人才分类认定书》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一份归申请人持有,作为分类认定结果;一份与《西安市D(E)类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归档保存。
6、公示
受理部门在每月28日前将认证人选名单通过分类认证系统在线提交至市人社局。经人社局汇总形成全市DE类人才认定人员名单。名单将在次月7日前官网上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7、入库
设立我市专业人才库,经认定的人选入库管理,各相关部门共享人才库资源。
申请资料
1、西安市D(E)类人才分类审定申请表(表格通过官网下载打印并填写);
2、身份证件;
3、《西安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专用)》(不缴纳社保的财政补助单位可以不提供);
4、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提交公务员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务员(参公)登记表复印件;企、事业单位的,提供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5、在西安长期居住材料:中国籍的,提交西安市户口簿或所属派出所出具的《西安市常住人口信息表》;外国籍的,提交《外国人来华工作证》或《外国人居留许可证》;
6、最高学历证书(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提供);
7、最高学位证书(具有学位的人员提供);
8、职称证书(具有职称的人员提供);
9、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
申请审定D类人才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博士或全球200强名校留学归国硕士申请审定需提供材料:
▶ 取得全球200强国外院校颁发的硕士学位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 取得港、澳、台地区院校(全球200强内)颁发的硕士学位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 海外留学人员还需提供不少于3家世界权威学术排名机构官方网站公布的所属院校处于全球前200名的网页截图打印件。
2.世界500强、行业20强或国内100强、行业10强的企业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高级技术人才申请审定需提供材料:
▶ 原单位系世界500强、行业20强或国内100强、行业10强的凭证及担任高级职务的聘书、工作合同等任职凭证,原单位官方网站及含本人信息网页的打印件,原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3.省级、地市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工匠大师称号获得者申请审定需提供所获荣誉的官方认定证明材料。
4.被西安用人单位聘用并给予年薪30万元以上待遇的人员申请审定,需提供单位开具的薪资证明原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公章)。
5.牵头创办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吸引就业20人以上,年创造税收2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申请审定,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资格证书、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企业员工缴纳社保证明等。
申请审定为E类人才的留学归国人员还需提供: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申报受理单位:西安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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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处:第一、软件产品登记的税收优惠,第二、软件企业认定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三,提升企业形象,为上市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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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双软认证是指软件产品认证和软件企业认证的统称,经过认定为软件企业的,从公司获利年度起对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前两年免受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产品认证,是针对一般纳税人,在按法定17%的法定税率征收后,对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南京诺勤,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南京提供双软和高企,税收优惠一站式财务解决方案,和后续政府财政补助对接,希望可以帮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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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深圳这边是1500元/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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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速资本要素快速聚集,促进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优化产业发展环境,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11]540号),根据《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和促进企业提质增效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订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支持对象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主营业务为高新区支持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
(三)企业架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合法、规范,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原则上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应通过西安市科技企业小巨人备案;
(五)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第二条 科技企业保险补贴
鼓励企业参加科技保险,对保费在10万元以内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60%的补贴;对保费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50%的补贴;对参加《西安高新区科技企业集合投保方案》的企业,保费补贴再上浮1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
第三条 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
对本年度出口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出口信用保险费用总额60%的补贴;对本年度出口总额在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企业,给予不超过出口信用保险费用总额50%的补贴;对本年度出口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保费总额4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此项补贴与科技保险补贴中出口信保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第四条 科技企业债务融资贴息
1.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双软认证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文化创意企业、留学人员企业(非贸易类)、创新创业企业、市科技局认定的小巨人企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进行贴息,按照不超过贷款入账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50%给予补贴。
2.直接债务融资贴息。对于成功发行“区域集优”债券、私募债、企业债、集合票据、信托等直接债务融资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双软认证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文化创意企业、留学人员企业(非贸易类)、创新创业企业、市科技局认定的小巨人企业,根据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募集资金的规模,按照不超过募集资金入账日的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票面利率低于入账日的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按实际票面利率)计算利息的50%给予补贴。
上述2项,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上市发展
对于在国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对高新区辖区以外的上市公司迁入西安高新区的,给予经营管理团队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新三板”)挂牌交易
对于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每家最高7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主办券商推荐的区内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每成功挂牌一家企业,给予主办券商项目团队最高1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管委会设立1亿元风险补偿资金,对天使投资机构首轮投资的区内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及合作金融机构为高新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债务融资、融资担保服务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坏账金额给予一定补偿。
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进行天使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补偿,每个投资项目最高2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100万元。
合作金融机构在提供债务融资、融资担保服务后,当企业债务融资本金逾期3个月以上或融资担保发生代偿180天后,按照坏账金额给予30%的风险补偿,单户企业代偿额最高不超过300万。
第八条 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补贴
对于为高新技术企业、双软认证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文化创意企业、留学人员企业(非贸易类)、市科技局认定的小巨人企业及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等进行贷款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保险机构给予担保补贴。对单个企业年平均担保额或提供履约保证保险支持在5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不超过担保额或保险额2%的补贴;500-1000万元的(不含1000万元),给予不超过担保额1.5%的补贴;1000-2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担保额1%的补贴;2000万元以上的,补贴担保额按不超过2000万元的1%计算;对中小企业发行债券、信托等新型融资业务提供担保的,补贴按本政策上限执行。
第九条 融资租赁机构补贴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服务,按其当年为区内企业提供的融资总额给予最高0.5%的补贴,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十条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补贴
对于参与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金融办将优先推荐给人民银行,享受人民银行各种针对中小科技企业的融资创新工具,拓展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对于选择高新区认可的信用服务机构进行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给予不超过购买信用服务费用50%的资金补贴,对连续进行信用评价并获得A级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一条 统一受理和兑现
每年3月底前,通过高新区电子政务网、高新区企业信息网统一发布政策申报通知,由高新区信用服务中心利用信用与金融服务平台统一受理,经政策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主任办公会集中审议。对经主任办公会审议确定的支持名单,在高新区电子政务网、高新区企业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由财政局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本政策由西安高新区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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