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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称,今年(2018)第一季度,税务部门落实支持高新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累计减税达到了904亿。按全国15万的高新企业数量算,平均每一家企业就减免了60多万的税。
www.zhihu.com/video/1003597801883856896这还只是一个季度,可见高新企业能获得的减税确实是挺多的,如果你企业想要申请成为高新企业,那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申请的流程是怎样的呢?被认定成高新企业之后还有哪些后续事项呢?
首先,高新企业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研发部门的建设现状说明书
企业的知识产权证书
企业的科技产品说明书
企业近三年内的销售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销售合同的数量每个省市都不一样,大致需要10至20份,而且要分散,不能集中在某一年,若企业只成立了两年,需分散到两年,若企业只成立了一年,可集中在一年。
另外,还需要提交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要包含子公司的合并报表。
还要提交企业近三年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高新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还有企业的研发人员、科技人员、辅助人员的名单,以及他们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学历证明复印件等等。
最后,企业还要提交由企业技术人员整理的技术材料,立项报告和研发文档。
这是高新申请的材料,下面我们说说高新申请的流程。
第一步、企业先自行评定是否符合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
第二步、企业注册并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或当地相应网站)进行在线填报,并将我们刚刚说的那些材料的附件,上传到网站上,然后提交至省认定办,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第三步、将要提交的材料再准备一份纸质版的,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一起报送到区县的科技部门。
第四步、区县科技部门进行初步审核,视情况进行实地审查,然后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提交到省认定办。
第五步、省认定办收到所有材料后,将组织至少五名评审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定,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60%,并至少有一名财务专家。评定采用打分制,总分100分,一般超过70分就算及格了。
第六步、省认定办录入专家的评定意见,将分数合格企业的信息报备到国家认定办。
第七步、 国家认定机构备案后生成高新证书编号,一般认定完成两个月后进行高新企业网上公示,公示两个月之后就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给到企业,整个流程就算走完了。
但企业获得高新企业证书后,有效期是三年,在这三年内,企业要在每年的5月31日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系统”进行年报,报送企业上年度的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情况。
如果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进行年报,将会被认定机构取消高新企业资格。
最后,在高新企业三年的有限期到期后,企业如果想继续成为高新企业,就要再次准备材料再走一遍申请流程,不过这一次比第一次的申请相对要容易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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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创新企业配套服务的政策措施有: 一、加强科技创新基础能力建设 (一)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园区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到2015 年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要实现孵化器覆盖率100%。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不断改善科技创新服务环境,加快构建市场化、社会化、网络化的首府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二)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对县区、开发区、企业建设开放式、专业化共性技术研发与测试平台予以资助。鼓励行业协会牵头建设行业研发与检测中心。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缩短审批时间,优先给予用地保障。 (三)鼓励企业承担国家和自治区各类科技创新项目。对企业独立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国家和自治区各类科技创新计划项目,从创新计划专项资金中一次性安排,按一定比例予以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建设重点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对企业独立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在南宁建设并获得“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可企业技术中心”称号,从产业发展资金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中一次性安排,予以100—200万元资助;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予以50—100万元资助。从产业发展资金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中一次性安排经费,对在南宁建设并获得“自治区认可企业工程中心”、“自治区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予以30—50万元资助;对获得“南宁市认可企业工程中心”、“南宁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予以10—30万元资助。央企、国家级研发机构、国家级重点大学在南宁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南宁市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中以项目安排方式一次性安排每个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建设资助。 (五)加强重点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鼓励、支持企业独立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集中攻克一批对提升我市重点产业有重大影响的共性、关键、核心技术,解决企业在技术装备改造、工艺改进创新、产品质量提高及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技术问题。对列入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的项目,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中安排每项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的资助。 (六)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生产高端产品。鼓励企业加强科技成果的引进和应用,通过引进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提高产业发展层次和竞争力。对企业用于研究的仪器设备,按有关规定加速折旧。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配件,按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规定给予落实。 (七)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对获得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继续按有关规定给予定额贴息支持。对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决策人,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中安排给予奖励。对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优化、提升、延伸传统产业成效明显的项目,从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经费给予资助。 (八)进一步促进学会等组织的发展。发挥各类学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培训、交流、合作平台,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等服务。从产业发展资金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中以项目安排方式支持学会、行业协会开展战略研究和行业分析,参与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和制定行业标准。发挥行业组织在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中的作用,开展技术性贸易壁垒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普及工作,组织企业联合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 二、大力引进和培育科技型企业 (一)积极引进科技创新领军企业。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有针对性地制订科技型企业引进方案,加大科技型企业的引进力度,从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经费对引进的企业给予资助。对国际、国内500强企业来南宁创办企业或合作开发项目,建设区域性总部的,按照南宁市支持和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给予资助和奖励。 (二)积极培育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筛选一批企业进行重点培育。设立联络员制度,及时了解重点培育企业的发展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召开协调会,制订实施个性化的支持措施,为企业提供特色服务,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中安排,对获得“国家创新型企业”、“广西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 (三)推进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成立产学研结合的标准联盟、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产业联盟,支持其承担各类科技计划专项。优先支持由企业牵头、科研院校联合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重大、重点项目必须由企业牵头申报,否则不予立项。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向企业转移技术和技术开发项目所得,按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给予落实。 (四)鼓励企业开发自主创新产品。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定期编制我市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对本市企业生产的符合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对获得市级新产品认定的,从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每个新产品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 三、积极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和人才资源 (一)深入开展“高(名)校在南宁”行动。创新市校合作机制,签订市校战略合作协议,全面加强与驻邕高校及外地高(名)校的合作,积极有效利用高(名)校的科研成果、科研人才、科研设施、科技信息等方面的资源,在南宁建设一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千亿元产业研发中心、成果转移机构、科技服务平台和人才培养基地,不断集聚创新资源,推进我市科技创新。对高等院校与我市签订协议建设技术转移机构、人才培养基地的,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中以项目安排方式安排每个最高不超过20 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 (二)加强与科研院所的全面合作。支持研发类科研院所利用科研成果、实验条件等方面的优势与企业联合技术攻关、开发产品,鼓励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加大对企业的开放力度,为企业提供检测、测试、标准等服务。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到南宁建设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和成果转化中心等技术转移机构。对科研院所与我市签订协议建设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的,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中以项目安排方式安排每个最高不超过20 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 四、加大知识产权工作力度 (一)继续对专利申请进行资助及奖励。继续按有关规定对国内发明专利、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予以资助;对发明专利授权予以奖励。鼓励支持企业申请国际专利。 (二)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标准化工作。支持企业牵头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推动技术标准的产业化应用,以标准促进创新产品开发。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中安排对技术标准制定项目进行资助,制定国际标准资助50万元、国家标准资助30万元、行业标准资助10万元。 (三)支持企业塑造知名品牌。实施名牌战略,提升企业产品质量和商业信誉,支持企业开展品牌培育和自律活动。支持企业通过参加国内外知名展会、赞助国内外知名赛事等推广品牌。对新增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从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予以奖励,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广西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南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五、加强科技推广应用 大力推广和应用一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从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技术引进、改造和推广经费,支持企业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落后工艺、装备进行改造提升。大力建设一批新农村科技示范村和特色农业示范园,示范推广节水农业技术、良种培育技术、农药减量增效技术、病虫无害化治理技术等新技术。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中安排资金,支持建设星火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信息化基地和农民科技培训学校等机构,组织青年农民到高校院所学习培训,引进一批农业技术专家,培育一批农业技术人员,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继续按有关规定对使用节能技术和产品、购买农机、推广新品种和新技术予以补贴。 六、实施科技创新示范工程 (一)推进科技创新示范。在全市范围内重点选择具有较好基础的领域作为科技创新的示范点,通过示范点的建设,产生和转化一批行业领先的科技成果,培养和集聚一批优秀创新人才,做大做强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科技型企业,培育一批国内外知名品牌,全面提高自主创新和辐射带动能力,带动其他领域的科技创新。 (二)重点建设南宁高新区科技创新综合示范区。南宁高新区要配合市科技局、工信委等部门,研究提出综合示范区建设方案、编制建设发展规划,在科技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科技型企业培育、科技创新要素集聚、科技与金融结合、科技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示范,建设成为全市创新型经济发展的制高点,成为广西科技创新综合示范区。 七、多渠道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 (一)引导企业大幅提高科技投入。建立企业科技投入的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大幅度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大中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5%,其他工业企业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对达不到以上比例要求的企业,各级财政对申报的科技项目不予支持。 (二)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设立市级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我市科技创新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从2012年起,各市管开发区应设立创业投资引导专项资金,对创业投资机构在开发区开展投资业务给予风险补贴等支持,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项目提供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股权融资,培育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成长。县区要探索形成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机制。大力吸引国内外创业投资机构来南宁投资。 (三)鼓励非上市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从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经费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给予资助。对拟挂牌企业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取得主办券商出具的推荐报告并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受理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成功的企业,给予30 万元奖励。积极争取南宁高新区列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园区。 (四)建立多层次融资市场。各部门应健全企业上市联动机制,为企业上市提供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大力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及境外上市,培育私募股权融资市场、股权交易市场,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鼓励各类风险投资资金设立。 (五)加强对企业创新的金融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资信良好、符合南宁市产业规划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一定额度和期限的信用贷款。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建立金融机构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继续按有关规定对小企业贷款实行风险补偿。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继续按有关规定对担保机构为我市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担保给予风险补偿。 (六)加大财政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市财政每年将科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年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不低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十二五”期间,市级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达到当年市财政支出的1.5%以上,并逐年增加。县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不低于本级财政支出的1%。市管开发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不低于本级财政支出的5%。市财政资助和奖励经费从产业发展资金、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等资金中统筹安排,并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获财政奖励的科技项目、单位和个人,由市财政安排资金予以奖励。获财政资助的科技项目、单位,由市和纳税关系所在县区或市管开发区财政按比例给予资助,纳税关系在县区的,原则上市、县区按7:3承担;纳税关系在市管开发区的,原则上市、市管开发区按3:7承担。特别指明按有关规定执行的除外。 八、加大科技创新考核激励力度 建立健全科技创新考核奖惩制度。科学制定科技创新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科技投入、科技型企业培育、科技研发服务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创造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等内容列入考核范围,纳入市级绩效目标管理考核。建立科技创新重点任务督查考核机制、重点工作进展专报制度,定期对科技创新重点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市政府每年与各相关部门、县区、开发区签订科技创新工作目标责任状,将科技创新考核结果作为县区、开发区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以及相关领导个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对科技创新工作有成效的单位、集体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市科技局要牵头抓总,各相关部门、县区、开发区要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确定相应的工作机构、人员,根据本政策措施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逐条落实。本政策措施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www.nnhitech.gov.cn/NewsHtml/201209201150500641000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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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各个市具体的创新创业的配套服务的政策措施都是大同小异的,毕竟目的都是那一个,万变不离其宗,只要不违背最初的目标就可以了,鼓励创业者积极行动也是很重要的,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以后,我就不信一个好的idea不能让腾讯众创空间笑靥如花,万事开头难,剩下的路就不难走了。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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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企业:
经南宁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即将开展《南宁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南高新管规〔2019〕4号)兑现工作。为规范政策兑现工作,现将有关重要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及地址
时间: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5月13日
地址:南宁市滨河路1号火炬大厦2楼行政审批局4号政策兑现窗口
注:为确保政策资金及时兑现,届时企业逾期提交申报材料将不再受理。
二、支持对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工商、税务、统计关系登记均在南宁高新区,且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一致、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相关机构,按规定纳税,按时填报统计报表,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支持范围
本次政策受理对象均为2019年度获的奖励事项。
四、材料要求
请园区企业按照本通知附件中材料清单内容准备材料,申请纸质材料一式2份,材料内容需加盖公章及骑缝章,企业按清单顺序胶装成册并制作封面,全套材料(含公章)扫描件发至指定邮箱(jfj5816884@163.com),文件不能超过30M。
附件:南宁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南高新管规〔2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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