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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资格证书认证这一方面,大家耳濡目染的基本有两种,分别是双软认证和高新认证,但是对于这两者,很多朋友可能会存在一个疑惑,那就是双软认证和高新认证的区别具体是什么,同时他们迫切想知道作为企业如何成功拿到双软认证和高新认证。
1、对应内容不同
要想研究透彻双软认证和高新认证的区别有哪些,那么我们首先就需要了解清楚其具体内容指的是什么。
其中,双软认证是指软件产品评估和软件企业评估;企业申请双软认证除了获得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证资质,同时也是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方式,更可以让企业享受国家提供给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而高新认证是指通过科学技术或者科学发明在新领域中的发展,或者在原有领域中革新的企业。主要是规划、引导企业的生产、科研、日常制度等规范化,符合国家相关战略思路。
2、审核部门机构不同
双软认证是由软件企业由软件协会负责评审,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评审。
3、政策优惠力度不同
企业进行双软认证和高新认证之后,所享受的政策优惠力度是不同的,其中双软认证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完五年优惠后,不再享受任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高新企业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按照25%征收。
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在地方税务局备案后,企业所得税由原先的25%减少为15%。企业需要每年在税务局做高新技术企业备案,通过后,才能享受到优惠政策。
以上就是为大家分享的关于双软认证和高新认证的区别的具体内容,另外如果大家想成功拿到双软认证和高新认证,可以咨询万企报国,作为一家深耕企业服务行业多年的企业,万企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是帮助企业成功拿到双软认证和高新认证资格的一家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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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软认定"是指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 软件企业认证,为了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多个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极大地改善了我国软件企业的发展环境。同时,为了甄别真正的软件企业国家还规定,必须获得软件产品证书,并通过国家软件企业认定的企业才能够享有免税、重点扶持等优惠措施。 软件产品: 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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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软认证网是一家专业代理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合称“双软认证”或者“双软认定”)的代理机构,隶属于盛邦法律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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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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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9〕62号)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筹集设立的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规模每年1亿元,由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每年各安排2500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经选认的省级科技特派员的工作经费、牵头承担的项目、参与建设的省级星创天地后补助项目,科技特派员服务云平台建设、运营和维护,以及与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集中财力、分类支持、竞争择优、合理配置、专款专用”的原则,引导和支持科技特派员投入扶贫攻坚、乡村产业振兴“千万”行动等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重点工作部署。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牵头管理专项资金。
省财政厅职责如下: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和申报等事项的审核工作;
(二)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三)会同省科技厅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审核;
(四)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资金分配政策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省科技厅职责如下:
(一)提出年度科技特派员选认和后补助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专家评审专项资金后补助项目和省级星创天地后补助项目;
(三)提出专项资金使用分配方案的同时,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运行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六条 设区市、县级财政和科技部门职责如下:
设区市财政局职责如下:
(一)负责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二)会同区市科技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审核;
(三)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设区市科技局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查;
(二)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三)预算执行中,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运行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县(市、区)财政职责如下:
(一)负责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二)会同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审核;
(三)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以后年度资金分配安排的重要依据。
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属地内符合条件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及其牵头承担的项目、参与建设的省级星创天地后补助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报设区市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预算执行中,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运行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
(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对经认定的省级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给予2万元的工作经费。
(二)对省级科技特派员个人创办、领办的经济实体,或与经济实体已开展实质性技术合作的项目,经评审,按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经费奖励。
(三)对法人或团队科技特派员,围绕县域优势产业或区域特色产业开展全产业链创业和技术服务的项目,经评审,按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经费奖励。
(四)对申报的省级星创天地后补助项目,经专家评审,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经费奖励。
第八条 省科技厅制定年度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申报条件、申报时限、补助标准等有关内容。省级科技特派员后补助项目和省级星创天地后补助项目申报实行网上申报方式。
第九条 省级科技特派员后补助项目和省级星创天地后补助项目的评审和立项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及时下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拨至项目承担单位,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
第十条 同一单位或服务同一经济实体的科技特派员,在自愿原则下,可将工作经费统筹用于自选项目;自选项目须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经费的管理参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专项资金1个月内将资金下达到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按科技特派员的意愿,可拨付给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服务区域科技主管部门或财务制度健全的服务单位。
第十三条 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科技特派员在技术服务过程中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交通差旅费用、通信补助、保险和培训费用等。
第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个人和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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