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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申报高新企业的脚步已经接近,很多企业也开始着手准备,那申报高新企业所需材料有多少呢?有什么需要注意的细节呢?如果不明白就往下看:
一、申报高新企业所需资料
1、企业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人员情况说明: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以及员工花名册;
3、专项审计报告: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企业近三年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5、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和专利权变更文件;
6、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科技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产品销售合同、发票、验收报告、生产批文、资质证书;
7、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材料:科技创新项目立项管理制度、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研发投入核算管理制度、产学研合作协议、人才绩效奖励制度、研发机构设置情况说明、研发试制设备明细表;
8、其他证明材料;(跟多材料预览:)
二、申报高新企业所需材料注意点:
1、财务数据规划:
申请高新企业所需材料是非常多的,其中财务这一块需要的证明材料和数据就非常庞大,因为它涵盖了研发费用、销售收入占比以及净资产、销售收入增长率等种种需要进行财务统筹的板块,所以任务量是非常大的,企业若不提前进行规划计量,是没法及时赶上申报时间的。
2、知识产权布局:
不仅财务数据这一块要提前规划,知识产权也需要同时布局,因为知识产权申请时间较长,发明专利申请周期为2年左右,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周期为8-14个月,软件著作权申请周期大概两个月。
3、理清人员类别
在准备申报前企业要界定好公司总人数,公司的研发人员、科技人员以及辅助人员,这样在统计人员比例时才知道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要求,
申报高新企业所需材料不是一两天就可以搞定的,只有提前准备好资料,这样才不会在申报时手忙脚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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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 自行选择符合《工作指引》条件要求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等内容进行专项审计;提出认定申请,将以下材料报送所在地设区市科技局: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承担省级以上科技项目证明;环保达标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认定四批。每年的一、四、七、十月的最后一天分别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设区市科技局每批次推荐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企业的申报材料,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选择不少于5名的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然后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并在“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填写审批备案汇总表,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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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不知道你们的技术达到了什么水平,你可以参考这个资料: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8]172号)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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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认证申请流程大致分为三块。 一、前期准备 首先,不要急于去注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要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2113比照企业是否符合认定标准,对于企业的弱项,比如:知识产权不足等进行补充后再进行注册。 其次,企业对于各项资料的准备也可参考高新技5261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进行,如4102有疑问,可寻找专业人士进行准备。 最后,在各项材料准备基本完善的情况下注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二、中期申报 注册成功后,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需要的资料进行填写,大概分为七个模块。 1、企业基本情况; 2、知识产权概况; 3、人力资源状况; 4、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 5、企业年1653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6、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 7、企业创新能力; 三、等待评审、公示 根据要求网上填写完毕,到窗口递交纸质材料,等到技术、财务专家评分,网站进行回结果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正式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四、领取各项优惠 根据不同区税务局要求,带着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到税务局备案,在当年答可享税收优惠,资金补贴的话,一般在第二年进行发放,具体等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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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帮扶企业共渡难关现行税费优惠政策汇总
一、税收相关政策
(一)增值税。
1.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医疗机构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6.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7.纳税人因疫情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不征增值税。
8.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社会公众无偿提供的消毒、防疫等服务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9.纳税人购进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口罩、防护服等防护物资,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10.纳税人由于受疫情影响,导致采购的原材料霉烂变质,其原材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需进项转出。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出现亏损的,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其他企业最长结转年限为5年。此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4.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5.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6.因疫情防控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7.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组织,其接受的捐赠收入为免税收入。
8.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实际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如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购买的疫情防控物资等项目,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准予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0.用于疫情防控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2.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对居民企业转让生物医药新品种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1.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3.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4.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出口退税。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2.出口企业因疫情影响延期交货造成不能足额收汇的,可对不能收汇部分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享受出口退税。
3.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五)国际税收。
境内机构和个人自境外采购防疫医疗物资以充实我国防疫物资供应,及其过程中产生的境外佣金和国际运输费,无需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六)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因疫情原因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二、社保费及残保金政策
(一)社保费缓缴。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二)返还失业保险。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
(三)失业和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
2021年4月30日前,失业保险单位费率按0.5%征缴、个人费率按0.5%征缴;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区,除一类行业外,其余各类行业现行费率下调50%;可支付月数在18~23个月之间的统筹区,除一类行业外,其余各类行业现行费率下调20%;可支付月数不足18个月的统筹区,现行费率不下调。
(四)生育保险降费。
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
(五)残保金减征和免征。
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浙江省比例为1.5%),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来源:嘉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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