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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高新企业的认定条件?对现代企业来说,科技创新是主题.税收是企业的责任,也是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近年来,税收优惠政策逐渐覆盖了科技创新活动的各个方面,从而推动了企业科技创新的进步,如对高科技企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2020年高新企业的认定条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什么条件
一、审批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拥有核心知识产权,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并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三)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证书有效期即将到期或已到期的企业需重新申请认定.
二、审批程序
企业自我评价——国家"高企工作网"注册登记——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注册登记――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审查认定——公示——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告――颁发证书.
2020年高新企业的认定条件—宏邦知识产权小编介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作用在哪里?
1、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成功后,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25%降至15%,相当于在原来基础上降低了40%,连续三年,三年期满之后可以申请重新认定,通过后继续享受三年税收优惠;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成功后,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的资金补助,促进企业发展;
3、高新技术企业在购买土地时候,可以有机会享受当地政府高新技术企业用地优惠政策,具体以当地主管出具的现行政策为准;
4、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也是很多资助类、认定类科技项目的基础和必备前提条件,如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苏州市重点产业技术创新专项等重大项目;
5、高新技术企业是企业研发实力的象征,近两年江苏省整体的通过率偏低,认定难度较大,致使其含金量显著提高,并可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认可,有利于企业的外部市场的开拓;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后,提升企业招投标资质水平,有利于企业招投标,同时高企认定也是企业上市的基础条件,也更具有吸引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实力,从而推动企业快速投入到更高质量的产业化经营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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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高新企业需要满足以下八大条件,缺一不可: 1、要求企业申请认定时要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3、企业主要产品或者服务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高技术服务业等高新八大领域。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以申报当年上一年度人数为准,比如2020年申报高企就以2019年人数比例为准)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比例不低于5%;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比例不低于4%;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能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需要企业总评分超过70分)。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申请高新企业主要有以下步骤: 企业自我评价——登记注册——提交材料——专家评审——认定报备——公告公示、下发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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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公司在深圳罗湖区,很高兴为您解答 深圳高新条件: 1.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拥有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软件著作权 或1项发明专利 2.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即科技成果产品登记平均4项每一年 3. 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近3年财务报表和总资产成递增 4.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5. 研发经费投入: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 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6.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7.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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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分为省市的高新技术企业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具体的要求都会公告出来,你看看你们满不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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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绍政发〔2019〕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绍兴市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绍兴市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着力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40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可提档一级,原则上不列入“亩均效益”D类企业。
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力度。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5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的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参加市定境内外重点科技展会的给予展位费100%资助,对到境外参展的给予一定的人员费资助,展位费、人员费列入上级补助的,实行差额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三、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
四、加强海外研发机构建设。对经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中心、海外创新孵化中心,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收购国外研发机构的,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
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推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支出且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按3%≤占比<4%、4%≤占比<5%、5%及以上,分别奖励研发投入的6%、8%、10%,每家企业最高均不超过1000万元;研发投入增长在5%—10%之间的,减半奖励。国有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对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排名前50位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通报。
六、完善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对列入《绍兴市自主创新产品与优质产品推荐目录》的产品,加大采购力度,逐步推行科技应用示范项目与政府首购相结合的模式,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对企业研发成功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七、深化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拓宽科技创新券用途,推进科技创新券在市域范围内通用通兑。市财政对提供服务的市级创新载体、社会科研平台,按照政策支持范围内上年度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
八、实施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紧扣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和新兴产业培育发展需求,按照产业链、创新链、政策链融合要求,实施传统产业共性技术、新兴产业关键技术重大科技专项,启动数字经济、生命健康2个重大科技专项,鼓励企业联合大院名校联合攻坚,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25%,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财政支持。
九、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并结合当地企业需求完成相关成果转化的,每家每年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1000万元的资金扶持,连续扶持不少于5年;引进共建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专题研究。
十、加快建设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鼓励龙头企业整合高校、科研院所力量,建立专业领域技术创新联合体,对列入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对象的,每年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扶持,连续扶持3年。
十一、完善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家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同等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收入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十二、提升孵化服务水平。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考评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1:1奖励。以上同一年度获得的支持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三、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加强科技大市场建设,对入驻科技大市场的平台、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国内外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等,符合条件的,每家每年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并根据绩效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通过其促成的技术交易,按技术交易实绩的5%给予奖励,每年每家累计不超过50万元。
十四、完善科创金融体系。拓展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商标权等质押融资业务,对通过专利权、商标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企业,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获得的银行贷款,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可享受贴息的最高贷款额为1000万元;探索专利保险补偿机制,补贴额度为年度保费总额的50%,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五、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对当年新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申请成本的9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00元、1000元;对通过PCT(国际专利体系)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企业,每件给予1万元的费用补助;对保持有效状态的自有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维持满6年、9年、15年的,每件分别奖励2000元、5000元、11000元。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省专利(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上述获奖专利需第一专利人为我市法人或自然人,不重复奖励。
十六、支持企业专利诉讼维权。对我市企业在国内(含港澳台)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维权胜诉的,给予司法判赔金额的20%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在国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或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予以资助,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不超过30万元,其他国家每件不超过15万元,每家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七、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企业,奖励5万元;支持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和中介机构等开展专利导航、数据库建设,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新取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并在本市专利代理机构工作满2年的,给予2万元奖励。
十八、加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能力建设。对承担国防科研项目,实际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给予不超过35%的补助;对通过技术市场交易获得国防科研成果并成功产业化的,按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5%的补助。上述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九、完善科技创新指标体系。把全社会软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交易额、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全社会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每万名从业人员中研发人员数、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科技进步贡献率等指标纳入科技创新工作的主要指标。对全社会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财政科技投入增幅“双下降”,或全社会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全社会R&D经费支出增幅“双低于”全省平均的区、县(市),在科技进步考核时“一票否优”。
二十、营造创新创业最美环境。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企业数字化运营和社会数字化治理。全域推广科技创新新昌模式,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倡导科学家精神和企业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营造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本文件所涉相关政策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范围为全市。各区、县(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对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本政策涉及的扶持政策与原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涉及“一票否决”事项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对当年度无R&D经费支出的企业实行减半奖励。
加强财政资金兑现审核与绩效考核,各职能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和绩效考核负责,财政部门对资金的适用性负责。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绍兴军分区,市监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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