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软认证 转让? 高新企业申请要准备什么资料?

双软是软件产品登记和软件企业认证两个资质, 这都是不可以转让的。而且,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审批程序取消了,今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发〔2015〕11号文件中指出双软事宜已经取消,已...

双软认证 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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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软是软件产品登记和软件企业认证两个资质, 这都是不可以转让的。而且,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审批程序取消了,今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发〔2015〕11号文件中指出双软事宜已经取消,已经认定的软件企业目前不清楚还可不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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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不能转让,新公司重新申请也不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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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软认证不能转移。但是在工商管理中有一种B企业吸收合并A企业的合并方式,这样原来A企业的所有资质都可以更名成为B企业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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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软是不可以转让的,已经申请双软成功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税务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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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申请要准备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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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清单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先从网上申报,然后从网上打印一式五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的公章)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司的公章) 四、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二个专项审计报告(研发费、上年度的技术性收入) 五、其 他: 1、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司的材料清单; 2、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的相关证书,加盖公司的公章); 3、立项报告(与RD表一致); 4、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财务制度; 5、与科研机构签订的产学研合同; 6、设立的研发机构和设施和设备清单(附购买设施和设备的发票及合同); 7、近三年的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文件;研发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研发设备清单 8、公司的科技人员花名册(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附带社保、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提到了有多少博士、研究人员的学历及职称可以提供复印件; 9、科研成果转化项目资料(清单,合同,产品质量检验证书等); 技术收入如果是提供产品的,就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或是第三方提供的鉴定报告及销售合同(提供发票附在合同后面);如果是提供技术服务的,需要提供技术服务合同及发票并且做技术合同登记。所有的收入与PS表一致。 10、公司的资质、获奖证明材料等。 11、公司准备所有手工材料准备一式五份(必须有一份原件,4份复印件盖公章)。 12、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文件(花名册、职称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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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高新的必备条件: 1企业注册满365天以上; 2.必须有6个实用新型专利或者6个软件著作权或者1个发明专利。 申请高新的条件和标准 以下是高新的评定标准,评分达到71分合格。 (一)、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30分) 有相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再加上立项报告的撰写相对应。(如果知识产权数量够,立项报告撰写情况直接决定分数的高低:22-30分) (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0分) 1、立项报告的撰写与所对应合同的逻辑关系 2、最后产生研发成果的证明材料(如产品,样机,转化的检验报告等) (三)、企业的成长性指标 (20分) 此项指标是对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的评价(各占10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净资产增长率=1/2 (第二年净资产额÷第一年净资产额+第三年净资产额÷第二年净资产额)-1。 销售增长率=1/2 (第二年销售额÷第一年销售额+第三年销售额÷第二年销售额)-1 (体现在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和专项报告中) 审计事项: 1、经科委备案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专项报告(两个专项): (1)、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主要把三年的研发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摊出来如:员工投入、无形资产摊销、直接投入等) (2)、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收入占全年总收入的比例要高于60%以上) 专项审计报告必须完整。 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审报告: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即2013、2014、2015年企业的年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审计报告必须完整。 (四)、组织管理水平 (20分) (1)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 (2)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 (4)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 (五)、企业如有其他相关荣誉证书及其技术奖项资料图片等(如iso 9000认证证书等),请根据情况,在本部分依次提供。(在贵公司网站上的证书希望贵公司都能提供复印件,特别是北京市科委颁发的相关奖项、证书等!) (六)、科技成果转换结果的技术产品或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备案),有备案的认可度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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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雏鹰计划”暨科技企业培育专项实施意见(2020-2021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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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雏鹰计划”暨科技企业培育专项实施意见(2020-2021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雏鹰计划”暨科技企业培育专项实施意见(2020-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加强政策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良好氛围。

附件:哈尔滨市“雏鹰计划”暨科技企业培育专项实施意见(2020-2021年).docx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5月14日

附件

哈尔滨市“雏鹰计划”暨科技企业培育

专项实施意见(2020-2021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确定的扎实做好稳就业、保市场主体等“六稳六保”工作要求,有效应对疫情对经济社会的不利影响,持续营造全社会“尊重科技人才,崇尚创新创业”和“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打造“固巢留凤,筑巢引凤”的留才引智事业平台,现就推进我市“雏鹰计划”暨科技企业培育专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培育目标

本意见实施期限为2年(2020-2021年),通过政策引导,培育壮大科技企业2000家以上,转移转化科技成果2000项以上,留住引进科技人员和大学生10000人以上,推动新技术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深度融合,支撑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固巢留凤筑巢引凤,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以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和大学生携带科技成果创办或参股科技企业为载体,为各类科技创新人才留哈、回哈、来哈干事创业搭建事业平台,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拓宽渠道,做大科技企业增量。

(二)坚持择优支持,突出结果导向

建立投入产出回报激励约束机制,鼓励企业加快发展。对基础好、质量高的项目,给予优先立项安排和重点支持;对执行成效显著的项目,给予提前拨付剩余资金、“免验收”、科技金融支持。对执行效果不好且研发资金预算执行率差的项目,取消拨付剩余资金或减少拨付额度等。

(三)坚持宽进严出,提高管理效能

建立以信用为本的项目管理机制,放宽“进口”审核,取消“现场调研”环节、增加“重点支持条件”等,加快立项进程;采取分期拨付资金、加强项目实施成效的监督检查和验收管理等,强化诚信和道德风险应对手段和能力。

(四)坚持宽容失败,严惩失信违诺

尊重科技创新创业高失败率的客观规律,对履行承诺,但由于技术路线或市场开发等正常创新活动或经营活动问题,导致项目或创业失败的,给予免责。但对违背承诺和违法违规使用财政科技资金的企业及其法人纳入科研诚信“黑名单”,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三、专项类别

按照申报对象的不同,“雏鹰计划暨科技企业培育专项”分为“科技创业企业资助类”和“科技创业项目培育类”。

申报人按照申报条件,自主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申报。

四、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报“雏鹰计划”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科技创业企业资助类”的企业,须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在哈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含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须为申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申报“科技创业项目培育类”的申请人,须为有意愿在获批立项后半年之内,携带项目成果在哈市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和大学生。

2.申请人在哈市首次创办科技型(有研发活动)企业,或本次创办的企业与以往创办的企业(注销1年以上,或近三年销售收入均不低于5000万元的企业除外)产品技术领域不同。

申报企业与其法定代表人所参股或与股东所创办的,与申报项目技术领域相关的其他企业之间,在办公室、实验室、管理人员、研发人员、销售人员等方面不存在非市场化的共用、兼职等关联性。

3.申请人或企业未被列入各类失信名单。

4.企业项目研发人员不少于3人。

5.申报项目为企业自主研发或成果转化项目,且属于我市“4+4”现代产业体系中的高新技术领域,其技术水平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即已经获得,或项目完成后能够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同时,项目产品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6.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科技创业项目培育类不超过2年),执行期内,项目研发投入预算不低于30万元,其中,用于研发人员经费支出和间接费用支出总和不超过30%(软件类等以智力劳动为主的项目不超过80%)。

(二)重点支持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和企业,给予优先受理和重点支持:

1.项目已获得风投机构投资或金融机构贷款累计不低于100万元。采取“以投代评”的方式,直接给予资金支持。

2.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国内外知名企业、机构等举办,并通过市科技局备案的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的部分科技创新类项目,采取“以赛代评”的方式,直接给予资金支持。

3.项目产品已完成销售额累计不低于10万元,或累计缴税不低于1万元。

4.近三个月连续为3人以上缴纳了社会保险。

5.项目获得各级政府的表彰或奖励。

6.企业已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或已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或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7.企业或申请人已经获得了与项目核心技术相关的1项Ⅰ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或3项实用新型专利。

8.经在哈校所推荐的科技人员或大学生携带自主创新科技成果创办或参股的企业和培育类项目团队;经工作在哈市科研一线,从事与申报项目技术领域相关科学研究,并具有正高级职称人员推荐的企业和培育类项目团队;经哈尔滨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推荐的在孵企业和培育类项目团队。

9.项目已发生研发投入5万元以上(不包括委托研发、购买专利等投入),其中,用于研发人员经费支出和间接费用支出总和不超过30%(软件类等以智力劳动为主的项目不超过80%)。

10.满足我市创新发展需求的其他条件。

五、扶持措施

“雏鹰计划”支持方式包括研发资助和科技金融支持。

(一)研发资助

1.资助额度。以申请的项目研发资金预算为基础,根据专家评审得分等综合确定是否给予研发资助。资助额度为30-100万元。

2.资助方式。立项后(科技创业项目培育类在立项半年内注册企业后),先期拨付50%资助资金,项目执行期结束后,根据验收情况,确定剩余资金是否拨付或拨付额度。

其中,符合“重点支持条件”的项目,立项后一次性拨付全部资助资金。

3.资金用途。资助资金仅限于项目研发费用支出,其中,用于研发人员经费支出和间接费用支出总和不超过资助资金的30%(软件类等以智力劳动为主的项目不超过80%)。

(二)科技金融支持

对通过项目验收,具有较好成长性并有上市意愿的,或有一定还款来源、还款保证的企业,根据其科技创新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给予科技金融支持。

1.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政策性+市场化”股权融资支持,其中,50%给予3年的“债股联动”政策性股权融资支持,即:3年内,企业可按“原值+利息”价格回购政策性股权,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具有优先回购权。若3年到期后,企业无力回购政策性股权,则其自动转为市场化股权。

2.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专利权、股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担保支持。

3.给予科技保险保费40-60%最高20万元的补贴。

六、立项规程

(一)项目申报

市科技局制定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请人按要求自愿申报。

(二)项目受理

市科技局按照申报“基本条件”,对申请人的资格、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网上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受理。其中,对符合“重点支持条件”的项目给予优先受理。

(三)专家评审

市科技局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技术水平的先进性、项目产品市场的广阔性和项目研发资金预算安排的准确性等。其中,项目技术无法达到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水平的,将直接取消资助资格。

(四)上报审批

市科技局依据专家评审结果、资助标准等研究确定拟资助项目,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审批。

(五)拨付资金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与企业签订合同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中,“科技创业项目培育类”项目的资助,须待申请人收到准予立项通知书之日起半年内,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创办科技企业后再履行资金拨付手续)。

七、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坚持“诚信为本,结果导向,奖优罚劣”原则,采取企业自我管理为主与监督检查相结合方式,对企业给予信任,对违诺者给予严惩。

(一)过程管理

过程管理采取企业自我管理为主、监督检查为辅的方式。企业须按合同书的任务目标和市科技局要求,及时填报项目执行情况、报送企业发展情况、参加科技统计等。市科技局采取“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及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荐单位(推荐人)配合市科技局做好项目过程管理,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履行合同约定和承诺,做好项目组织实施,按期填报项目执行情况、提交验收材料等义务。

对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给予提前拨付剩余资金,其中对达到“免验收”条件的,直接给予“验收通过”奖励。

对执行效果不好的项目,视情况,分别给予限期整改、终止并依规收回拨付资金等处理。

对发现违诺、违规、违法情况的,给予终止合同,依规收回拨付资金,并依据“诚信管理”相关条款给予惩戒。

二)验收管理

项目执行期结束后,企业须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和项目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资助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研发投入预算执行率等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相关要求,确定是否通过验收,是否追缴已拨付资金,是否拨付剩余资助资金以及拨付额度等。

若项目合同任务指标提前完成,或提前达到“免验收”条件,可申请提前验收。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和项目验收申请的,取消验收资格,予以强制结题,对资助资金不合理支出部分予以追缴,对剩余资金予以收回,并依据“诚信管理”相关条款给予惩戒。

对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免验收”,即市科技局收到企业提交的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后,直接给予“验收通过”。

1.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或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或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累计新增风险投资或银行贷款不低于100万元。

3.新增研发投入不低于50万元(税务部门备案)。

4.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5万元。

5.新增销售收入不低于100万元,或新增缴税不低于5万元。

6.新增大学生就业不低于5人(近三个月缴纳社保)。

(三)诚信管理

对项目实施全流程诚信管理,包括在立项、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受理、验收等项目管理过程中,对申报单位和申请人、推荐单位(推荐人)、服务机构和合作单位、评审专家等在项目申报、推荐、评审、执行、验收等环节存在的科研失信行为坚持零容忍,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

1.申报单位和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的,终止项目执行,收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5年内取消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政策等各类科技活动的资格,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情节严重的,实施各部门联合惩戒:

(1)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2)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图表、夸大或虚构项目取得成果。

(3)以虚报项目、故意重复注册公司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资助资金。

(4)违反科技计划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约定执行。

(5)违反科研伦理规范、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合同约定及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2.推荐单位(推荐人)不配合市科技局开展项目过程管理、督促承担单位依规退回拨付资金的,5年内取消其推荐或作为主体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政策等各类科技活动的资格。

3.受申请人委托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以及合作申报的其他相关单位,与项目申请人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的,5年内取消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政策等各类科技活动的资格,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情节严重的,实施各部门联合惩戒。

4.受委托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存在利用专家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等行为的,5年内取消其作为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政策等各类科技活动的申报资格和评审专家资格,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并将惩戒情况通报其工作单位。

(四)绩效管理

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对资助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2019年度哈尔滨市雏鹰计划暨科技创业奖补专项实施方案》(哈科规〔2019〕1号)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废止。


(来源:市科技局)

  • 发表于 2020-11-17 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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