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流程 高新技术企业现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企业认定的意义有促进企业科技转型、提升企业品牌形象、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提高企业市场价值、提高企业资本价值。对认定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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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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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企业认定的意义有促进企业科技转型、提升企业品牌形象、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提高企业市场价值、提高企业资本价值。对认定的高新企业来说,最直接的好处就是减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执行15%(认定前25%)的优惠税率,税率降低10个点,税额减少40%。

企业想要减负,申请高新企业认定是个很好的方式,但是申请过程比较繁琐而且需要很长时间,相信经历过的老板会深有体会。申请资料涉及好多方面,尤其是知识产权这方面的认证非常严格,如果没有经验的话,申请起来非常麻烦。

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公司章程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企业人员花名册

5.企业人员社保缴纳证明

6.研发人员学历证书

7.近3年审计报告

8.近3年财务报表

9.知识产权证明

10.高新技术业务合同及发票

为了给企业创造公正的发展环境,高新企业认定的审查是很严格的,但是对企业发展和减免支出方面是非常有利的,希望以上的内容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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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现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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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现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可以进行研发费用确认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 3、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4、另外,各地还有地方性的不同的优惠和奖励政策,比如: 苏州工业园区:对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最高可一次性获得30万元奖励。 所有奖励资金都实行专款专用的办法,全部用于企业的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产品科技含量提升等科技研发活动。 扩展资料: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属于一种税收政策,是指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依照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减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也是按年享受税收优惠。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是具体日期,不一定是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且有效期为3年。 这就导致了企业享受优惠期间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不完全一致。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例如,A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A企业可自2016年度1月1日起连续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16、2017和2018年。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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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 5、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 6、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含10%)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7、从...1、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 5、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 6、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含10%)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7、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8、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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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现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根据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特定地区减免税优惠。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过渡期优惠政策。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 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4)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高新技术企业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4]17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有关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 3、《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4、《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7)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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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按10%-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获得税收优惠税率的减免,尤其是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如属于特区内的新设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如果是在经济特区内所取得,那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第五年可以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企业所得税也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国家规划布局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的部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还包括动漫企业,动漫企业也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从09年起如果被认定是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的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第一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扩展资料 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3、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4、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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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新动态】乌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税收优惠政策培训会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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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管理工作,在自治区科技厅指导下,由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协会、乌鲁木齐市科技局、水磨沟区科技局联合举办的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培训会——水磨沟区分场活动,于6月10日上午在新疆上海科技合作基地成功举办。活动采取“线上+线下”联动进行,并全程通过“申新创服”抖音官方账号进行直播,线上参与人数131人,线下报名参会企业达到50余家。


会议由水磨沟区科技局局长李华主持。市科技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胡启智对会议内容做了进一步阐述。会议邀请自治区科技厅高新处成功处长、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会秘书长王付娟、乌鲁木齐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黄雪梅为企业代表们授课


会上,自治区科技厅高新处成功处长详细讲解了新疆高新技术企业现状与未来发展思考。他指出,目前全国具备高新技术申报资格认定的省、市共有36个,各省市均已就扶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制定了一系列的奖补政策,对首次通过认定和连续多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5-100万元的补助。另外,政府也在采取联合财政、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银政企合作项目库、贴息补助贷款、设立专项资金等方式,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定扶持和帮助。下一步,为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除了加强部门协作,宣贯落实政策,做好培训计划,我们还将对现有高企数据进行分析,针对已申报备案的科技型企业,挖掘其中有条件申报高新技术的企业,推动形成高企发展后备群。


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会秘书长王付娟,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进行了详细解读。目前,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水磨沟区、经开区对首次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最高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各区县通过政策引导,积极鼓励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培训会最后,乌鲁木齐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黄雪梅,围绕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企业所得税方面,进行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解读。

本次活动邀请到了我市各区、县科技局代表参加。部分参会企业代表表示,此次培训活动虽然时间短暂,但针对性很强,使我们收获颇丰,有助于我们中小企业充分了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税收优惠相关政策,通过政府政策性引导、奖励措施,帮助我们降低行业创新性风险,不断提升企业申报高企积极性。


各科技型企业若有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咨询服务需求,可电话咨询:新疆上海科技合作基地 联系人: 杨敏 4516050 、杨娴 4881103,我们将为各企业提供一对一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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