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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④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⑤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⑥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企业认定程序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定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然后要经过专家评审、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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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高新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 (1)凡在高新区注册经营并经自治区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国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经高新区税务部门审批,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研制的高新技术产品,经国家、自治区科委认定后,技术产品水平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和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或填补自治区空白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区实行增值税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 (3)凡投资于高新区的电力、通信、邮政、公用事业、交通和其他基础设施的新办企业以及在高新区起步区内从事商业、餐效、旅游、宾馆服务等第三产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经高新区税务部门批准,免征营业税三年。 (4)在高新区注册经营的新办企业,凡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从获利年度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年。 (5)凡在高新区内的生产性投资项目,除国家限制项目外,适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非生产性投资项目一次牲纳税有困难的,报经项目批准单位同级地税部门批准后,实行分期缴纳的办法。 (6)在高新区新办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7)高新区所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和房地产交易及出租转让等费用免于上交,全留高新区,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的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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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一下:在乌鲁木齐高新区设立公司有什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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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图 区党政办 洪莉莉
编辑:于国伟
审稿:于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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