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方当事人参与诉讼时,他或她通常需要保护诉讼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手中的记录。获得此类记录的法律程序是准备并发送一份非当事人传票,也称为传票,以减少诉讼费用,在许多司法管辖区,收到非当事方传票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律上...
当一方当事人参与诉讼时,他或她通常需要保护诉讼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手中的记录。获得此类记录的法律程序是准备并发送一份非当事人传票,也称为传票,以减少诉讼费用,在许多司法管辖区,收到非当事方传票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律上有义务遵守传票中的要求,除非向法院提出反对或有效的理由,并且法院为该方的遵守提供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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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放在臀部的男子传票是法院命令某人或出庭或出示传票所要求的文件。在许多情况下,诉讼一方需要由第三方保管的记录。例如,医疗记录或电话记录可能对正在进行的诉讼至关重要;但是,这些记录通常由医院或电话服务提供商保存。此外,许多组织或企业在没有法院命令的情况下不会出示这些记录。当一方需要要求由第三方保存记录时,准备一份非当事方传票,并提交法院批准。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律师有权担任法院官员,在未经法院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发出传票。如果正在审理案件的司法管辖区不允许律师发出传票,则法院必须审查请求并批准或拒绝传票。一旦发出非当事方传票,法院就会命令接收者遵守传票的条款。在大多数情况下,这包括汇编和制作传票中所列的记录或文件。一个人或一个组织因不遵守非当事方传票而面临藐视法庭罪如果非当事方传票的接收者认为他或她有不遵守的合法理由,则必须向法院提出正式异议。例如,如果所请求的记录受保密法保护,则接收者必须基于该理由反对该请求。其他常见理由或有效理由未能出示传票要求的文件或记录包括记录或文件已丢失、被盗或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