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闻规则是什么(Hearsay Rule)?

如果保罗做了什么,他告诉了特里,特里也许可以为保罗在法庭上所做的陈述作证。虽然特里没有亲眼目睹这件事,但他是保罗陈述的见证人。如果保罗做了什么,告诉了特里,特里又告诉了梅丽莎,梅丽莎不能在法庭上作证。梅丽莎在法庭...
如果保罗做了什么,他告诉了特里,特里也许可以为保罗在法庭上所做的陈述作证。虽然特里没有亲眼目睹这件事,但他是保罗陈述的见证人。如果保罗做了什么,告诉了特里,特里又告诉了梅丽莎,梅丽莎不能在法庭上作证。梅丽莎在法庭上的供词将被视为传闻。传闻规则通常禁止法院考虑无法证实的信息。在美国联邦法院,传闻规则不禁止记录的回忆,如日记账分录。大多数法律制度都有规定,确定在何种情况下证据将被接受或不被接受。任何此类规定都可以被称为证据规则。传闻规则属于这一类。传闻规则通常定义证据这对司法的执行构成了风险。同时,这些规则也倾向于概述法律制度将接受的证据,尽管第一手证人无法出庭作证。传闻是指证人就他或她不掌握第一手资料的事实作证如果有传闻证据规则,法庭通常会驳回无法证明的证据或某人不是证人的证据。在上面的例子中,梅丽莎不能被视为证人,因为她没有证据证明保罗向特里做了陈述。因此,缺乏传闻规则可能被认为是不人道的。这是因为在大多数公正和民主的社会中,对抗的机会通常被视为一项基本权利,传闻规则通过允许被告人有机会了解和向其原告人陈词,为他们提供保护然而,传闻规则通常也有一些例外。例如,在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中,记录的回忆不受传闻的限制。记录的回忆指的是记录,例如日记账条目,这说明证人对审判时可能不记得的对象有所了解。人口统计文件和家庭记录,如出生证明、胎儿死亡记录、传家宝上的铭文也不受传闻规则的约束。直到2003年,台湾才采用传闻规则规则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来自被告本人以外的任何人的庭外口头陈述都是不可接受的。本司法管辖区的例外情况之一是与正常商业活动有关的商业记录的可接受性。这意味着即使商业记录的创造者不在场,该文件可用于确认或争议一方当事人在案件中提出的索赔。
  • 发表于 2020-09-03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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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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