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能力是用来描述某人立遗嘱的能力的一个术语,包括立遗嘱人的法律能力和精神能力。为了使遗嘱有效,可能有必要证明立遗嘱人具有立遗嘱的能力。有时不满的继承人会对遗嘱提出异议,他们试图对立遗嘱人的立遗嘱能力提出异...
遗嘱能力是用来描述某人立遗嘱的能力的一个术语,包括立遗嘱人的法律能力和精神能力。为了使遗嘱有效,可能有必要证明立遗嘱人具有立遗嘱的能力。有时不满的继承人会对遗嘱提出异议,他们试图对立遗嘱人的立遗嘱能力提出异议,或者在立遗嘱过程中受到了不适当的影响。

立遗嘱人在创建遗嘱和签署遗嘱。法律上,某人通常必须是成年人才能立遗嘱。未成年人可以在特殊情况下立遗嘱。在精神上,某人需要能够理解其行为的后果;换句话说,遗嘱人,必须明白遗嘱是如何产生的,必须明白遗嘱是如何产生的,他或她在做什么。精神疾病不是遗嘱能力的障碍,痴呆症等疾病也不一定是障碍,只要能证明病人在立遗嘱时处于清醒期,就可以用几个条件来证明立遗嘱人的遗嘱能力。第一个条件是意识到遗嘱正在订立,并理解财产是如何按惯例分割的,即使立遗嘱人选择不同的遗赠,也就是说,立遗嘱人知道配偶和子女通常继承什么,如果这些人被排除在遗嘱之外,立遗嘱人也有意识地选择排除他们。立遗嘱人还需要知道她或她所拥有的财产。有遗嘱的人能力有时被称为"健全的头脑和记忆"在遗嘱起草过程中,证人有时会被要求在场,以便在遗嘱受到争议时,他们可以出庭作证。此外,有时律师会将诉讼过程录像,以便他们能够证明立遗嘱人的立遗嘱能力,并以此身份行事。一种避免遗嘱认证中的遗嘱能力争议是指立遗嘱人让家庭成员和朋友提前了解遗嘱中可能引起争议的方面,如果事先告知某人遗嘱中有不寻常的遗赠或行为,他或她将做好准备,并且不太可能与立遗嘱人争辩缺乏立遗嘱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