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的《怀孕歧视法》是对1964年《美国民权法案》第七章的修正案,它基本上规定至少有15名雇员的公司因怀孕或生育而歧视妇女是违法的,它还禁止因医疗问题歧视妇女这可能是由怀孕或分娩引起的。该法为怀孕期间申请工作...
1978年的《怀孕歧视法》是对1964年《美国民权法案》第七章的修正案,它基本上规定至少有15名雇员的公司因怀孕或生育而歧视妇女是违法的,它还禁止因医疗问题歧视妇女这可能是由怀孕或分娩引起的。该法为怀孕期间申请工作的妇女以及在怀孕期间已经就业的妇女提供了一定的保护。

一名抱着肚子的孕妇。《怀孕歧视法》提供的保护之一与此相关该法规定,美国雇主因怀孕或患有与怀孕或分娩有关的疾病而拒绝雇用妇女是违法的,雇主应该像对待其他求职者一样考虑怀孕的求职者。如果一个孕妇很适合一份工作,该法案应该保护她,使她不会因为怀孕而被忽略。

歧视孕妇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公司雇佣超过15人,则为怀孕妇女。《怀孕歧视法》还包括休假和其他缺勤的语言。该法禁止雇主强迫孕妇休假。如果她们能够履行工作职责,就不能强迫她们休假如果孕妇暂时不能工作,雇主应该像对待其他暂时残疾的雇员一样对待她如果该雇员被允许修改工作日程,承担不那么繁重的任务,或者在家休残疾假,雇主必须允许孕妇也这样做。缺勤也包括在《怀孕歧视法》中。如果孕妇因怀孕相关的疾病不能工作,必须允许她这样做一旦她康复了就回去工作。她的雇主不能坚持让她等到孩子出生。雇主也被禁止强迫妇女在生完孩子后在家呆一段时间。他还必须为她保留一份工作,只要他通常为其他暂时残疾的人保留一份工作雇员。就医疗和其他与怀孕有关的福利而言,《怀孕歧视法》要求雇主以与其他健康问题相同的方式覆盖与怀孕有关的条件。堕胎是这一规定的例外,只有当怀孕使妇女的生命处于此外,该法禁止雇主拒绝向未结婚的雇员发放怀孕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