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火是三级重罪。在普通法中,纵火被定义为恶意焚烧另一个人。该学说已经发展到包括家庭以外的各种建筑,包括学校和教堂等公共建筑。此外,某人可能因焚烧自己的住宅或他人的个人财产而被判纵火罪。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有不同程度的焚烧来确定犯罪关于纵火。有些人只要求有"烟熏",这是烟雾损害的另一个词,而另一些人则要求建筑物有实际的炭化才能构成纵火。
纵火辩护可能侧重于一个人是否有意纵火。正确建立纵火防御的第一个方法是将自己与建筑物的燃烧分开。如果此人被错误地指控,并且与导致建筑物被烧毁的行为无关,那么他或她就可以确定不在场证明。不在场证明是指提供证据,通常是作证的证人,表明被告不在犯罪现场犯罪发生的时间。如果被告能够证明他或她在放火时不在现场,那么可以以他或她没有引起火灾为由提出有效的纵火辩护如果被告的行为实际上导致了建筑物的烧毁,但并没有恶意地将建筑物烧毁,那么建立纵火辩护就更为复杂了。他或她将不得不提出他们没有犯罪意图的辩护,即"精神状态"的法律术语-纵火。换句话说,他们并不是有意烧毁建筑物。如果被告能证明他或她并非有意纵火,那么,即使他们的行为实际上导致了财产的毁坏,他或她也很可能提出有效的纵火辩护。
一个可靠的纵火辩护将由一名作证的证人组成,该证人声明被告在纵火发生时不在犯罪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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