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3年美国国会颁布的《证券法》首次将证券发行纳入联邦监管范围。证券可定义为股票、债券、共同基金和其他此类投资。这是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总统新政的一部分,这项法案是1929年引发大萧条的市场崩盘的直接结果...
1933年美国国会颁布的《证券法》首次将证券发行纳入联邦监管范围。证券可定义为股票、债券、共同基金和其他此类投资。这是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总统新政的一部分,这项法案是1929年引发大萧条的市场崩盘的直接结果。在这项法案之前,证券监管是由州政府处理的。这项法律也被称为证券真相法、联邦证券法或1933年法案,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强制执行

由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总统签署的《1933年证券法》确立了管理股票销售的法规1929年金融危机后,许多人开始相信,管理证券的州法律或所谓的蓝天法,不足以防范未来的经济灾难;联邦政府必须进行干预。为此,罗斯福总统成立了一个智囊团,不仅是为了制定证券监管,还制定了一系列他称之为"新政"的渐进立法。作为顾问团的一部分,本杰明V.科恩和托马斯·科克兰在詹姆斯·兰迪斯的帮助下起草了1933年的《证券法》。兰迪斯将在1934年成为新成立的证交会主席

1929年股市崩盘后,国会于1933年投票决定将证券发行纳入联邦监管。实际上,1933年的《证券法》旨在使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的过程更加透明。发行人必须经过登记程序并符合其他标准,才能合法出售证券。登记程序要求发行人披露发行公司和证券的信息这些法规的目的有两个:向投资者提供足够的证券信息,以进行明智的投资,并阻止欺诈性证券销售。根据1933年法案第144条,有些受限制证券可以不经登记而出售。这通常包括在美国境外发生的交易。某些证券也可以根据S条例获得安全港,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免除第5节所列的注册要求。这些通常包括由外国政府担保的证券。1933年证券法通过后不久,国会通过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根据这项法律,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成立是为了执行1933年的法案。1933年的证券法最初是由联邦贸易委员会执行的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也被通过,以建立对证券二级或公众交易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