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政府借鉴了英国和美国的政府模式,建立了一个不寻常的国家元首制度。和美国一样,加拿大政府在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之间采用了一种制衡制度,但其行政部门是由大不列颠君主领导的,目前,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Queen Elizab...
加拿大政府借鉴了英国和美国的政府模式,建立了一个不寻常的国家元首制度。和美国一样,加拿大政府在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之间采用了一种制衡制度,但其行政部门是由大不列颠君主领导的,目前,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Queen Elizabeth II),包括民主模式和议会模式,加拿大政府真正满足其人民的需求。

,行政部门通常向议会屈服。
加拿大行政部门的首脑是联合王国的国王或王后,被赋予立法和司法部门的权力。从历史上看,这一职位是荣誉而不是强制执行的,尽管他们应该决定,君主可以对加拿大行使相当大的权力。由于地理位置相距甚远,君主任命一名加拿大总督来监督行政权力。虽然行政部门通常服从议会的意愿和宪法,但它是通过传统而不是法律来实现的。

加拿大采用的政府体系融合了美国和英国模式的各个方面。
总督任命总理,他是加拿大联邦政府的首脑几乎总是从在下议院占多数的政党中选出,但是如果没有一个政党占多数,他们通常是从成员最多的政党中任命的。虽然首相不能被罢免,但下议院可以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法案,这通常会导致这种结果在首相和内阁的辞职中
加拿大政府的立法部门是两院制的,这意味着它有两个立法权院。被任命的众议院称为参议院,议员由总督根据总理的建议选出。立法政府的选举产生的部分称为下议院,并且每五年通过民主选举程序选出。虽然理论上两个部门的权力大致相等,但下议院通常在加拿大政府中拥有最多的权力,并向议会提出更多的法案。
加拿大的联邦司法系统监督所有的刑法,以及维持一个由总督任命的最高法院。民法采用英国普通法的原则进行监督,魁北克省则遵循法国法典。最高法院由九名法官组成,被用作"最后手段"的法院系统,当一个案件不能由下级法院充分完成时。
加拿大政府的宪法是作为英国议会的一项法案于1867年制定的。1982年,加拿大宪法进行了修订,使加拿大从英国获得政治独立,尽管君主仍然保留行政权力。此外,1982年修正案载有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大纲,类似于美国宪法的十部分法案。

加拿大联邦司法系统监督所有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