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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听了说发布了一个新的审计报告标准,该标准截至2020年12月15日或之后的期间的财务报表审计有效。该标准旨在提高审计报告的相关性和透明度。一个关键的变化是根据新标准,审计师的意见是第一位的。
新的审计准则审计报告和修正案,包括财务报表审计中披露的修正案,称为SAS第134号,包含四个部分,取代AU-C第700,705和706部分。还有一个新的部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专业标准701。
以下是你应该了解的有关新审核员报告标准的五大要点:
1.首先,有一个特定的订单。普遍接受的审计准则(GAAS)首次要求首先放置意见部分,然后是意见基础。
2.意见基础部分是新的。本部分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了审计师与独立性相关的义务的清晰度,并提供了与特定审计业务相关的道德要求的透明度。
3.强调关注。 SAS第134号要求增强对持续经营的报告。这包括有关管理层评估条件或事件是否对实体持续经营能力(财务报告框架要求)产生重大疑问的责任的信息。它还包括有关审计师的责任的信息,在审计师的判断中,是否有条件或事件对实体在合理时间内继续作为持续经营的能力产生重大疑问的责任。该标准修订了AU-C第570节,当存在重大疑问时,在审计报告中包含一个单独的部分。
4.审计员的职责部分进行了修改。审计报告的这一修订部分解释了审计师对审计的责任,包括审计师与负责治理的人员的沟通。
5.有一个确定、沟通和记录关键审计事项的框架。 SAS第134号的第701节是新的。该标准不要求审核员与KAM进行沟通,但在审核员参与审核员报告中与KAM沟通时应遵循该标准。
既然标准已经完成,你应该花时间对其进行审核,并开始考虑它将如何影响你和你的工作。该标准还修订了你希望熟悉的AICPA专业标准中的各种AU-C部分。你还需要更新公司的方法和指导,考虑参与团队的培训需求,并开始向识别的用户介绍审核员报告的新表格和内容。我还建议你查看我们的两页“概览”文档,突出显示标准的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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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代理记账的是不可以出审计报告的。 因为他们的独立性受到影响。 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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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司法机关的审计报告,一般称为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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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近期,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了《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打好发展主动仗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20〕5号,以下简称“温32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温政发〔2020〕3号,以下简称“温28条”),为落实落细政策,确保刚性兑现,现将系列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除税费减免等若干事项外,涉及财政资金兑现可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reward.wenzhou.gov.cn/app),查看该奖补项目申报指南,在线填报申请表申领奖补资金。
市里将统一制作政策实施细则二维码,由助企服务员告知企业,方便企业查询政策信息。
涉及财政资金支出,按市区财政体制结算。
允许部门在制定实施细则中体现更新更优惠的条款。
对兑现进度实行一周一通报。
如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以及与我市现有其他政策不一致的,按照不重复享受、就高原则执行。
国家和省有其他相关支持政策措施出台的,温州市全面贯彻落实。对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具体涉及的执行期限、执行范围等内容,按照谁制定、谁执行、谁负责、谁解释的原则,由责任单位负责明确和解释。
“温28条”实施细则见附件1-53,“温32条”实施细则见附件54-73。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9日
联系人:林邦誉
联系方式:88963659、13968803709
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二、申报对象
因疫情影响的对象,具体按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即将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
三、操作流程
(一)申请。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电话、网络、上门办理等途径在2020年9月底前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核准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申请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2.提交减免理由说明。
(二)核准。税务机关受理后在2020年10月、11月统一办理减免税核准。
(三)申报减免。核准通过后,纳税人于2020年12月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期前完成减免申报,通过征前减免的形式实现税收减免。
四、兑现时间
2020年12月份(说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
五、职责分工
市税务局、各县(市、区)税务局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联系方式:12366,联系人:叶盛锋13705882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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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申报对象
因疫情影响造成资产损失的企业。
三、操作流程
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无需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四、兑现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起。
五、职责分工
市税务局、各县(市、区)税务局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联系方式:12366,联系人:陈钰安15757767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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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企业
相关税费减免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二、申报对象
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
三、操作流程
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其按月申请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等税费减免政策采取主动联系送政策、专人对接促落实。
四、兑现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起。
五、职责分工
市税务局、各县(市、区)税务局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联系方式:12366,联系人:张阳初137383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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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延期申报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二、申报对象
有下列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二)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账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
三、操作流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纳税人可以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税务APP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经办人身份证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申请表中要求的资料,并应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四、兑现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起。
五、职责分工
市税务局、各县(市、区)税务局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联系方式:12366,联系人:胡伟强13587489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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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二、申报对象
有下列情形的纳税人: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操作流程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纳税人可以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税务APP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经办人身份证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申请表中要求的资料,并应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四、兑现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起。
五、职责分工
市税务局、各县(市、区)税务局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联系方式:12366,联系人:胡伟强13587489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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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准予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的期限内
不缴纳滞纳金不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等级
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申请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以及申请延期缴纳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批准的延期期限内无需缴纳滞纳金,不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等级。
二、申报对象
准予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准予延期缴纳的纳税人。
三、操作流程
批准后自动享受。
四、兑现时间
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的期限内。
五、职责分工
市税务局、各县(市、区)税务局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联系方式:12366,联系人:胡伟强13587489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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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定额调整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纳税人因疫情影响实际营业额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二、申报对象
因疫情影响实际营业额的定期定额纳税人。
三、操作流程
定期定额纳税人需要调整应纳税额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纳税人可以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税务APP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经办人身份证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申请表中要求的资料,并应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四、兑现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起。
五、职责分工
市税务局、各县(市、区)税务局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联系方式:12366,联系人:胡伟强13587489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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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申报对象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操作流程
按照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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