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证据案件是那些不必经过大陪审团审查就可以进行审判的案件。表面证据在法律实践中以多种方式出现。例如,某人提出标准的证据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可以接受事件顺序作为预期结果发生的证据。因此,已邮寄信件的证据是信件已送达的表面证据。通过影印程序制作的文件副本形式的证据是原件存在的初步证据,并且可以代替原件接受,除非有证据表明为什么不应该这样做在有大陪审团的司法管辖区,如美国的一些地区,为了使控方获得起诉,必须向大陪审团提出表面证据案件。表面证据案件的举证责任比在审判期间确保定罪所需的举证责任要轻,当罪过必须在合理的怀疑下被证明这是因为大陪审团并不是为了判定有罪或无罪,而只是为了发现是否有理由进行审判。即使在美国,在那些仍在使用的司法管辖区,大陪审团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会召开的。在美国和世界上没有大陪审团的地方,表面证据确凿的案件仍可能在所谓的初步听证中发挥作用,即决定一个法院案件的正当性,包括英国在内。这种听证会的另一个名称是证据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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