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电影公司想将一本书或其他作品翻译成电影时,可以购买转售权。通常,版权持有人有权发行他或她拥有版权的创意作品的副本。但是,第一次出售原则是指在将某一特定的创作作品出售或赠予他人后,他或她在该复制品上的所有权利均被切断。这意味着,该复制品的任何合法购买者可以出售或赠予他或她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特定复制品,而无需向著作权人。反之,如果他或她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他或她对该特定的复制品没有转售权,任何转让都侵犯了版权持有人的独家分销权。
专有权包括通过无线电传输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权利。音乐和电影数字拷贝的激增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这些转售权就其本质而言,在没有任何特殊设备的情况下,很容易以数字形式创建完全相同的音乐或电影副本。因此,转售权通常不适用于合法获得的音乐或电影数字副本的副本,除非转售商删除他或她最初购买的数字副本。之前,转售权也包括出租合法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创作作品的权利。然而,在20世纪80年代初,这类业务有所增加,版权所有者认为租赁业务对销售构成威胁。因此,大多数司法管辖区都颁布了法律,免除出租此类创意作品的转售权。因此,任何人将合法购买的创意作品副本出租给第三方,必须首先征得版权所有者的许可,否则出租是对版权所有者专有发行权的侵犯。
出版商通常拥有图书的转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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