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作出决定时,法官可能需要在政策判断和法律判断之间走细界线。政策对于决策者来说,判断的依据往往是法律本身的意图,如果有一项法律禁止将某一植物从地上移走,因为担心该植物正处于濒危状态,该法律的书信很可能会声明任何移除都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如果植物学家采集植物样本用于研究,目的是开发一种保护植物免受引起其危害的疾病的方法,那么,作为一个政策问题,法官可能会驳回指控。另一个典型的情况是,如果某些规则的执行会产生客观上的负面影响,则会导致政策决定在法院的最终裁决中发挥重要作用。这在法官有权强制执行的合同纠纷中很常见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例如,雇员在开始为公司工作时签署的竞业禁止协议,从政策上讲可能是不可执行的法官可能会考虑竞业禁止协议所涉及的地理区域,以及雇员在其与公司的雇佣关系结束后必须等待找到类似工作的时间,以决定该协议是否可执行。如果该协议的条款特别不公平,基于这样的政策性判断,法官可以拒绝执行。政策性判决和法律性判决的区别可以归结为决策背后的理由来源。如果判决源于对法律的直接解释,那么它就是一个法律判决。例如,在前面的竞业禁止协议的例子中,考虑另一种情况,即协议所适用的司法管辖区有一项禁止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如果法院根据该法规认为该协议不可执行,则构成一项法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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