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可选举性(Electability)?

美国宪法只要求政治职位的候选人达到一定的最低年龄和居住标准。理论上讲,任何符合这一标准的公民都可以竞选公职,无论是否有主要政党的财政和哲学支持。但事实是,某些候选人似乎拥有更多能引起选民共鸣的品质。这种经验...
美国宪法只要求政治职位的候选人达到一定的最低年龄和居住标准。理论上讲,任何符合这一标准的公民都可以竞选公职,无论是否有主要政党的财政和哲学支持。但事实是,某些候选人似乎拥有更多能引起选民共鸣的品质。这种经验、个人魅力和选民吸引力的无形结合,在理论上被称为"可选举性"(electibility),理论上,任何符合条件的人在政界,可选举性往往比界定要容易得多。民主党和共和党的一些合格候选人可能会决定竞选一个职位,但最终只有少数人会被视为可选举人。政党领导人更愿意提拔最具可选举性的候选人,即使该候选人在党派选民中不是最受欢迎的。有许多因素决定了某个候选人的可选举性,并不是所有这些因素都能很容易地描述出来。巴拉克奥巴马克服了一些与他2008年竞选总统有关的可选举性问题决定一个特定候选人的可选举性的一个因素是整体的政治经验。例如,一个从较低职位晋升到一个强大的联邦政府职位的人可能会被视为比政治新人更具可选举性。选民倾向于寻找候选人能够承受高压的证据形势和激烈的政治对立。在压力下的经验和个人气质可以提高候选人的可选性。尽管1960年的选举异常接近,一些历史学家认为,理查德·尼克松的可选举性不如约翰·肯尼迪,因为他缺乏竞争对手;另一个决定可选举性的因素是个人魅力和选民吸引力。现代竞选活动主要是将候选人视为国家未来的代表选民倾向于对他们能在个人层面上认同的候选人感到更自在。一个在电视上散发出大量个人魅力或权威形象的候选人,可能会被视为比不在人群中脱颖而出的候选人更具可选举性。1960年,许多选民选择了更有魅力的约翰F、 肯尼迪战胜了理查德·尼克松,一个在镜头下显得很不自在的人肯尼迪的魅力使他更容易被潜在的选民所接受。一些政治专家将可选举性定义为在大选中击败对方候选人的能力。候选人可以变得非常受欢迎在他或她自己的政党内,但没有表现出明显的优势,在他或她的假定的反对党。从这个意义上说,可选举性是许多人在评价政治候选人时本能地理解的一种品质,一些政治候选人,如巴拉克奥巴马(barackobama)或希拉里克林顿(Hillary Clinton)可能会被不公平地以种族或性别来评判,但选举性等式的一部分是特定候选人是否会被普通选民接受能够自信地在选民面前挑刺可以增加候选人的可选举性。
  • 发表于 2020-08-29 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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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历史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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