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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发票怎么开具?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软件产品的软件产品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不仅核算有要求,发票开具也要明晰。可惜的是相关政策对开票这块并不是很明确:有认为只要在备注栏将软件、硬件分开即可,有地区要求在发票品名上有所体现……
除这个问题之外,有关该文件的备案,按照税务总局48号令,软件产品、动漫软件检测证明材料,纳税人办理该类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原来需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现在不必再提交。
涉及软件产品的增值税规定
软件产品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委托开发软件产品当中,由于软件产品的著作权归属开发者,著作权通常并不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受托方是常规意义上的纳税人。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按照《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施行即征即退政策。嵌入式软件产品同理,计算软件销项基数时要扣除计算机硬件、设备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如果是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实务中有一类单纯安装软件的,给予客户使用软件的授权使用(许可费、维护费),一般税率为6%。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等,按照6%缴纳增值税。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计算方法老生常谈,但还是得强调,多提并没什么坏处。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
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3%
例题:果果软件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某软件的开发和销售。
2019年7月进行税额合计为200万元。当月销售收入如下:(收入为不含税销售收入,当月不存在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当月销售开发软件收入共计7000万元;销售嵌入式软件,取得销售收入共计850万元,其中硬件设备销售额为550万元;为满足客户升级需要,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销售,共取得收入65万元;对老客户收取当年的维护费用55万元。
问:当月销售软件应缴纳增值税金额以及能否申请即征即退增值税?
【解析】
销售开发软件销项税额为:7000*13%=910(万元)
销售嵌入式软件销项税额为:(850-550)*13%=39(万元)
销售改造产品销项税额为:65*13%=8.45(万元)
收取客户维护费用销项税为:55*6%=3.3(万元)
进项税额分摊:200*(7365/7970)=184.82(万元)
销售软件应缴纳增值税:910+39+8.45-184.82=772.63(万元)
增值税税负:957.45/7365=13%,高于3%,符合条件应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
因此,可以申请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为:772.63-7365*3%=551.68(万元)
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要求
(一)进项税额
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对进项有严格要求:
对于水、电等共同耗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难以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二)销售额
需要提醒的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需要按顺序确定:
1.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3.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4.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该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实务核算和发票开具
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发票品名开具有严格要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取得软件产品销售收入开具发票时,要求软件产品名称要与《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上的名称完全一致。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在开具发票时按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登记证书一致的软件产品。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具发票时,可在发票备注栏分别注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
纳税人在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成本时,应区分软件、硬件部分,分别依其生产成本的产生和归集,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和专栏,并按规范的会计流程进行核算,形成相应的分类账,反映不同软件、硬件的生产成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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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双软认证可以享受国家税收的优惠政策,以下是有关双软认证的优惠政策,有关双软认证申请方面的资料您可以搜下【汉唐双软】里面都是一些办理的材料。 软件企业认定的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认定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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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双软认定指从事软件开发的高新企业,进行的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著作权证书认定,简称双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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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双软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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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工作安排通知如下,请各区(功能区)组织好辖区内高企认定工作,请各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一、市级高企
各区(功能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高企申报的受理、认定、评审等工作,各区(功能区)须于6月30日之前完成本年度拟认定通过企业的公示并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国家高企
各区(功能区)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宣传指导和服务工作,并对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汇总,统一报送至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企认定办)。
(一)到期应重新认定高企
1.范围
一是2011年认定为高企,2014年经过复审,2017年需重新认定的高企(证书编号为GF201412000001—GF201412000112);
二是2014年认定为高企,2017年需要重新认定的高企(证书编号为GR201412000001—GR201412000664)。
2.时间安排:常态化受理,按一个批次评审,市高企认定办接收申报材料截至日期为7月31日。
3.申报材料受理
(1)滨海新区(含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重新认定企业
受理单位:天津市科技服务业协会
地址:和平区拉萨道16号,和平区电子商务大厦308室
联系人:梁友(电话:58661502,58661503)
(2)其他区(滨海新区除外)重新认定企业
受理单位:天津市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
地址:和平区南京路305号,经济联合中心大厦406室
联系人:李竞强,姚瑞娟(电话:27221013,58832917)
(二)新申报认定企业
1.范围:首次申请认定的企业
2.时间安排:常态化受理,分两个批次评审,市高企认定办接收申报材料截止日期分别为8月31日和9月30日。
3.申报材料受理
受理单位:天津市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
地址:和平区南京路305号,经济联合中心大厦422室
联系人:韩秀栋,闵珊(电话:27221101,27221012)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企业按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进行程序组织和材料申报,纸质材料上报至所在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请各区(功能区)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后,按照统一格式出具汇总表并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1.报送一本纸质高企申报材料(专项审计报告为原件);
2.书脊位置注明新认定/重新认定、企业名称、所属领域、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国税或地税);
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利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管理网”(Http://www.innocom.gov.cn)系统中的8M附件,重点上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年度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知识产权证书、人员花名册、成果转化能力证明材料、创新性证明材料等主要证明文件。
三、高企更名或重大变化受理
高企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申报高企又涉及更名的高企,需先完成更名程序,再提出申报。
(一)时间安排
2017年高企更名或重大变化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3月15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30日。
(二)申报材料受理
受理单位:天津市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
地址:和平区成都道116号,天津市科委2号楼201室
联系人:卢姗(电话:58832972)
四、高企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
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加强对《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学习,严格依据相关政策,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专项审计和申报材料进行专项审计和评判,出具真实审计报告和客观的专家评价意见。
中介机构和专家,须严格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区(功能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的要求,认真做好高企认定申报的培训、组织、推荐等工作。
(二)市高企认定办委托天津市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天津市科技服务业协会承担我市2017年度高企认定申报材料受理和形式审查等工作。
联系人:市科委高新处 谭振东 58326719
地 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6号2号楼201室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月19日
国钧温馨提示:2017年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计划正式发布,相信节后各个区县的专场培训也会陆续展开。今年天津市高新技术认定工作的时间安排较之2016年没有显著变化,市级认定的时间关闭窗口仍然放在年中的六月低,再认定截止在七月底,初次认定依然分两个批次,时间关闭窗口在八月底和九月底。受理单位仍然还是由科协和高技术中心来主管。根据时间安排,2017年有高企认定诉求的企业也要抓紧时间开始准备了,特别是自主知识产权项还有所欠缺的企业,做到未雨绸缪,有的放矢。
国钧2016年高企认定咨询工作成绩喜人,所辅导的企业100%也都过了认定。目前国钧具备创通票创新券双料服务资质,能够提供管家式周到的专业高企咨询服务外,还可以最大程度的减免企业认定的相关成本。如有任何认定疑问均可致电免费咨询。
国钧工作使命:助力大中小企业,实现持续快速成长。
国钧价值观:真正为客户着想,分清形势,实效服务。
国钧工作职责:各类科技载体创建、运营策划、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双软评估;知识产权代理申报;体系认证咨询;项目融资及上市咨询等,具备创通票与创新券认证的专业服务机构,致力于成为企业综合服务提供商。
业务合作热线(微信):13662159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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