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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加快速、广泛的组织举办全国特长生艺术等级标准认证,给广大的学习艺术的青少年提供一个真实、合理的艺术水平衡量标准,同时为全国各级学校的艺术特长生考核工作,提供一个参考标准等。“全国艺术特长生天津认证委员会”授权批准设立“全国艺术特长生区认证中心”,并同时同意任命认证中心副主任一名,开展艺术特长生的认证工作、颁发证书、组织系列活动,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认证等活动。
全国艺术特长生天津认证委员会于4月1日开始接收各区设立特长生认证办公室、特长生认证中心的申报手续,详情请咨询区负责人,管理处电话18526657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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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软认定"包含的具体内容 1、软件检测(软件产品登记的法定必经程序); 2、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 3、软件企业认证(企业从事软件开发应当具备的资质). 4、软件产品登记(信息产业部《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软件销售前必须进行登记); "双软认定"的好处 1、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8、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11、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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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国家规划布局内的软件企业,或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实行”五免五减半”,其中第三至第五年已交的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征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3.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鼓励软件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CMM认证等国际资质认证。凡通过CMM-2级以上国际资质认证的,市外贸发展基金给予支持。 7.设立软件企业孵化器。对于进入孵化器的新创软件企业,政府在科技专项经费中安排资金补贴。 8.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9.设立企业研发资金补贴奖励,重点对软件和高新企业进行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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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国家规划布局内的软件企业,或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实行”五免五减半”,其中第三至第五年已交的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征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3.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鼓励软件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cmm认证等国际资质认证。凡通过cmm-2级以上国际资质认证的,市外贸发展基金给予支持。 7.设立软件企业孵化器。对于进入孵化器的新创软件企业,政府在科技专项经费中安排资金补贴。 8.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9.设立企业研发资金补贴奖励,重点对软件和高新企业进行扶持。 但是今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发〔2015〕11号文件中指出双软事宜已经取消,已经认定的软件企业目前不清楚还可不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应该会在近期发布了。 希望帮到您,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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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高质量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按照《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津工信规〔2019〕5号)《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建一〔2016〕23号)和《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津财规〔2018〕21号)文件要求,现将《关于印发2020年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指南的通知》(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各区认真组织示范平台的申报、初步审查推荐工作,撰写推荐意见,于2020年11月16日前正式行文(一式两份),连同申报纸质材料(一式7份)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中小企业服务发展处(南开区庆丰路10号A座401室),同时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发至zhangwanqin@tj.gov.cn,逾期不再受理。《申报指南》电子版可在市工业和信息局门户网站(gyxxh.tj.gov.cn)和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www.smetj.cn)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
特此通知。
2020年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申报指南
一、示范平台定义
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二、示范平台主要功能
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一)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标准化咨询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安全生产、法律、金融、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三、示范平台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注册并运营两年以上(2018年9月31日前登记注册),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信用良好,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2.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20家(含)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含)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3.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3家(含)以上。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含);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5.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含)以上。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得被推荐: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有偷漏税、失信等其他违法行为的。
(二)功能要求
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1.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20家(含)以上、组织开展与信息服务相关活动6次(含)以上。
2.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次(含)以上。
3.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及推介活动6次(含)以上。
4.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和线上、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线下年培训2000人次(含)以上。
5.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10次(含)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2亿元(含)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5亿元(含)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四、示范平台申报材料
申报示范平台需提交下列材料:
1.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附件)
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和2019年度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2019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包含:收入和支出明细表)(复印件)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7、2018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5.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6.开展相关服务活动的证明材料(包括:活动通知、现场照片、活动总结等)
7.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8.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法人)个人信用报告
9.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的承诺书
申报材料须印刷清楚、整齐,按以上顺序添加目录后胶装成册,双面打印。
五、示范平台认定和奖励
1.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三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当期认定的市级示范平台和上一年度首次认定的国家示范平台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奖励,已获得过奖励的国家示范平台,不重复奖励。奖励资金从2021年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各区初步审查推荐平台的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通过合规性审查、原件审核、专家评审、满意度抽查和现场走访核查等环节,择优确定拟认定和奖励名单,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认定和奖励文件。评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市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奖励资金预算下达示范平台所在区财政部门,相关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六、示范平台监督管理和绩效
1.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及时发布服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绩效自评材料报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检查,每年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平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市级示范平台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截至目前,2019年以前认定的市级示范平台均已过有效期)。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示范平台,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处理。
国钧工作使命:助力大中小企业,实现持续快速成长。
国钧价值观:真正为客户着想,分清形势,实效服务。
国钧工作职责:各类科技载体创建、运营策划、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双软评估;知识产权代理申报;3q体系认证咨询,AAA认证评价;项目融资及上市咨询等,具备创通票与创新券认证的专业服务机构,致力于成为企业综合服务提供商。
业务合作热线(微信):13662159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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