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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是一项引导政策,目的是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走自主创新、持续创新的发展道路,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热情,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一、企业的评分标准
1、核心自主知识版权
企业拥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不含商标)。
2、科技成果
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需四项以上
4、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
(1) 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
(2)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
(3)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
(4)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5)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5、成长性指标
是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的评价,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总资产增长率=1/2 (第二年总资产额÷第一年总资产额+第三年总资产额÷第二年总资产额)-1。
销售增长率=1/2 (第二年销售额÷第一年销售额+第三年销售额÷第二年销售额)-1;
二、智为建议:
很多企业都有这样的忧虑,怕申报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后,已经享受减免所得税的优惠了,其他一些政府扶持类资金就不能再申报了。
其实,这样的忧虑是可以不存在的,因为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不会影响企业申报其他一些政府无偿资助类项目。相应的,如果已经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的企业,在无偿资助项目立项中是有一定优先权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应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几个部分: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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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高新的必备条件: 1企业注册满365天以上; 2.必须有6个实用新型专利或者6个软件著作权或者1个发明专利。 申请高新的条件和标准 以下是高新的评定标准,评分达到71分合格。 (一)、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30分) 有相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再加上立项报告的撰写相对应。(如果知识产权数量够,立项报告撰写情况直接决定分数的高低:22-30分) (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0分) 1、立项报告的撰写与所对应合同的逻辑关系 2、最后产生研发成果的证明材料(如产品,样机,转化的检验报告等) (三)、企业的成长性指标 (20分) 此项指标是对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的评价(各占10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净资产增长率=1/2 (第二年净资产额÷第一年净资产额+第三年净资产额÷第二年净资产额)-1。 销售增长率=1/2 (第二年销售额÷第一年销售额+第三年销售额÷第二年销售额)-1 (体现在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和专项报告中) 审计事项: 1、经科委备案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专项报告(两个专项): (1)、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主要把三年的研发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摊出来如:员工投入、无形资产摊销、直接投入等) (2)、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收入占全年总收入的比例要高于60%以上) 专项审计报告必须完整。 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审报告: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即2013、2014、2015年企业的年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审计报告必须完整。 (四)、组织管理水平 (20分) (1)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 (2)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 (4)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 (五)、企业如有其他相关荣誉证书及其技术奖项资料图片等(如ISO 9000认证证书等),请根据情况,在本部分依次提供。(在贵公司网站上的证书希望贵公司都能提供复印件,特别是北京市科委颁发的相关奖项、证书等!) (六)、科技成果转换结果的技术产品或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备案),有备案的认可度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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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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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分别简称为《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根据《天津市高企认定办关于发布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工作安排通知如下,请各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一、高企培育库
根据市高企认定办统一部署,2020年不开展天津市市级高企认定工作。有关工作更改为建立高企培育库,遴选符合标准的科技型企业入库精准培育(高企培育库相关工作另行通知)。
二、国家级高企认定、更名或重大变化
(一)工作体系
注册在天津滨海高新区内的企业,国家级高企认定、更名或重大变化,由我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税务部门负责。
(二)国家级高企认定
1.到期应重新认定高企
(1)范围
2017年认定为高企,2020年应重新认定,注册在滨海高新区的高企(证书编号为:GR201712000001—GR201712001611)。
(2)时间安排
常态化受理,按一个批次评审,企业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7月17日(星期五)。
(3)申报材料受理地点
天津华苑科技园开华道20号(高新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9号窗口。
2.新申报认定企业
(1)范围
除上述到期应重新认定以外的企业。
(2)时间安排
常态化受理,按一个批次评审,企业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9月15号(星期二)。为避免截止日期前申报过于集中,望企业尽早提交材料,以便工作人员审核。
(3)申报材料受理地点
天津华苑科技园开华道20号(高新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9号窗口。
(三)申报材料受理
申报企业按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将推荐表汇盖章后(附件1)和企业纸质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我局指定受理机构。
(四)申报材料要求
(1)报送1本纸质高企申报材料(专项审计报告为原件),申报材料参考格式见附件2;
(2)书脊位置注明新认定/重新认定、企业名称、所属领域,所属区统一标注为“滨海高新区”。并将所有申报材料刻录成光盘与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3)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利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系统中的200M附件,将整本纸质材料扫描上传,保证清晰。
(4) 报送一份《2020年高企认定各区推荐表》纸质版及电子版(附件1),纸质版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电子版报送至邮箱:gaoxinqukjj@163.com,邮件名称:XX有限公司-2020年高企认定推荐表。
(5)请各单位按规定时间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且提交纸质材料前需完成网上申报。
(五)国家级高企更名或重大变化
1.范围
高企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参与重新认定的高企如果涉及更名,需先完成更名程序,再行申报高企认定。
2.时间安排
2020年高企更名、重大变化等变更申请,常态化受理,分批次办理,其中2020年需要重新认定高企,如若涉及更名或重大变更,报送变更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为6月12日(星期五)。
3.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并将打印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报认定机构。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1)简单更名(只有企业名称的变化):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企业更名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复杂更名或重大变化:除简单更名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外,其他同认定提交材料。
三、关于财务中介机构
高企认定专项审计(鉴证)报告应由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财务中介机构出具,对于财务中介机构采用承诺制,由企业自行选择。财务中介机构应自查是否符合条件,并如实出具中介机构承诺书(样式见附件2)。
四、联系方式
高企问题咨询联系人:陈工58792819;史工58792795;樊工58792797
高新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受理材料联系人:张工83710262
五、其他事项
请各单位按照有关政策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到业务办理“不见面”,相关纸质材料可统一安排待疫情结束后再行提交或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受理。
附件:
1.2020年国家高企认定申报材料推荐表
2.高企认定申报材料参考格式清单
3.研发费用辅助账汇总表
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2020年2月27日
来源: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www.th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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